辑同志:
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在我们村开采煤矿,我们于2008年整村搬迁。根据约定,我们可以按照征收土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明细,获得相应数额的土地收益补偿费。
可是前些年村委会公示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有的村民的数据严重虚高,有的村民的数据少太多了。我们向多个部门反映,始终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我们反映的问题何时才能得到公正解决?恳请贵报关注。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大塔村部分村民
土地收益补偿款8年一补,村民担心补到什么时候
大塔村坐落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南部矿区,由大塔社、阳坡社、南坪社、神水沟社4个社组成,共400余户,近1000名村民。1月6日,记者来到大塔村实地调查,周边有几处大烟囱正冒着浓浓白烟,煤矿井田附近已经没人居住。
2004年底,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驻大塔村。2008年,开始大范围开采煤矿。“开煤矿征收村里土地以及后续的搬迁,是政府、村委会定的,事先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征求村民的意见。”一位村民说,“当时有人反对搬迁,但不搬迁就会有危险,因为煤矿开采是地下作业,地下掏空了,地面就可能会塌陷。”为此,大塔村于2008年开始就近整村搬迁。
围绕征收土地、搬迁,记者从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大塔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旗国土资源局分批分期签订了《移民搬迁协议书》《项目征收协议书》两种协议。《项目征收协议书》明确,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建设需征收大塔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搬迁协议书》明确,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煤炭采区大塔村村民进行移民搬迁,补偿费分为土地收益补贴、房屋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两种协议均明确表示实地丈量征收土地和清点地上附着物,均有上述费用款项的具体数目,还都附有每家每户的土地和附着物明细表。
然而,很多村民对此表示并不知情,其中一些人还对征收的标准和范围提出了质疑,“村里的说法一直是,地上附着物只包括房屋、经济林。灌木林为何不算,是真不算还是假不算?”事后记者向准格尔旗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高峰核实,他表示“属于征收范畴”。
与此同时,根据准格尔旗相关政策,土地收益补偿款8年一补。但是,一些村民担心,“能补几个8年?补到什么时候?”记者查阅准格尔旗政府2008年、2012年、2013年出台的相关文件,其中均有“8年”的规定。2013年《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法》明确规定,已形成采空区、火区或按照开采规划两年内将成为沉陷区的各类土地,一次性补偿8年。8年期满后不论开采期限长短再续补8年,两次补偿后未达到永久征收标准的一次性按永久征收标准补齐,同时增加永久征收总金额1‰的利息。对此,一些村民表示“从来不知道”“没人告诉过我们”。
土地收益补偿发放混乱,村民怀疑“被他人冒领、挪用”
除了对征收政策的不了解,村民最大的顾虑在于,土地收益补偿款何时拿到手、数目对不对?据了解,在丈量土地和清点地上附着物期间,就有村民举报反映时任村支书赵来存等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到了2014年8月,发放第一个8年的土地收益补偿款,大塔村村委会公示了各户的征收土地亩数、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很多村民表示质疑和不满。
村民举例介绍,有位村民2014年公示收益补偿400多亩地,实际上2018年土地确权面积只有200多亩;相反,有位村民2014年公示收益补偿200多亩,2018年土地确权面积为400多亩。“在村里,谁有多少地,地里种的啥,大家心里都有数。当年我家地里挂果的树比赵来存家多得多,但他拿到的附着物补偿费是我的10倍,为啥会有这样大的反差?”一位村民说。
这位村民还拿出2014年的公示表,向记者介绍其中的“套路”:“有些农户兄弟姐妹好几个,各自成家了,但仍然被登记为一户,土地数据被克扣不少。有些明明是一家人,却被分散开来登记,土地数据由此被分摊了,一些人就想尽办法往里注水,加起来远远超过这家人的实际数值。”
一位村民还告诉记者,土地收益补偿款的实际发放数目与公示出来的账目也有出入,有的多领少写,有的少领却被多写。比如,有位村民领到的补偿费是101万余元,公示的是181万余元;有位村民领到56万余元,公示的是147万余元。“中间的差价哪去了?有没有被他人冒领、挪用?”
土地收益补偿发放混乱,一些村民由此开始找相关部门反映问题。2016年,40多个村民围堵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排矸场,准格尔旗公安局随即将这些人行政拘留10日。
采访调查期间,村民还反映,大塔村的村支书长期由乡镇领导干部兼任,村主任始终“难产”,村务账目也一直很混乱、不透明,甚至出现账本被烧的情形。村里的很多事情,他们根本不清楚。
其中,村民曾举报赵来存挪用公款,准格尔旗纪委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于2012年给予赵来存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多位村民说,“此事涉及的钱款,该怎么处置,却没了下文、不了了之了。”对此,记者试图联系旗纪委,进一步了解情况,旗纪委称不便接受采访。
村民希望尽快完成土地确权,很多事情就清晰了
土地数据为何有偏差?收益补偿何时才能弄清楚?记者采访了有关政府部门和时任村支书赵来存。
高峰表示,旗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只负责钱款的发放,“我们按照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明细算账,然后把钱款下拨到乡镇、村庄。”
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金玺表示,前些年确有大塔村村民反映土地数据有偏差、收益补偿不公正的问题,旗委、旗政府已经派了工作组实地调查,“国土部门能够做的并不多,只是配合。”“没有再重新丈量土地。”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围绕大塔村的问题,准格尔旗委、旗政府先后派出四个工作组实地开展工作,可是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于村民反映的事情,赵来存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政府让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我们都是按照政府出台的方案进行补偿,没有私自制定过任何方案。”“数据准确不准确,过去都是政府派的人来丈量的,不是我派人去丈量的。有人反映丈量的漏了、少了,有人家量的多了,我闹不清是咋回事。”
近年来,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完成土地确权工作,这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可是在大塔村,这项工作并不顺利。“有的人就是不配合,因为他们此前虚报了土地面积,而且2014年时按照虚报数额领取了补偿费。如果现在土地确权了,肯定要露馅儿,所以总是故意找茬、百般阻挠。”
薛家湾镇人大主席兼大塔村村支书杨国君也向记者介绍了村里土地确权遇到的一些争端和个别人对土地确权的不支持、不信任。对此,杨国君也表示不明白、不理解。采访中,很多村民都表示,“尽快确权,很多事情也就清晰明了了。”
关于当地村民的土地收益补偿问题,为何成了一笔糊涂账?何时能解决,究竟症结在哪里?本报将持续关注。
“治理有效”怎样落到实处?(编后)
准格尔旗大塔村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为何成了一笔糊涂账?农户有多少地搞不准,每户多少人有出入,应该有多少个户主都搞不准,这些本该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事实,为何总是出现出入?“糊涂账”暴露出大塔村的治理失序问题。
首先是村级组织涣散。村民有困难、有意见、有不平,首先找村支书、村委会反映,可是原来的村支书一切推给上面,究竟哪户的地量多了、少了,补偿多了、少了,“闹不清”。而且,多年选不出村委会主任,支书也是由乡镇上的干部兼着,可是对于村民的诉求,乡镇来的兼任支书又使不上劲,土地确权为何得不到推进,他只能表示“不理解”。村民自治,要有健全的基层组织,否则,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就缺乏工作基础。
其次是法治观念淡漠。这么大数额的补偿款,出现了这么大的分歧,分配发放混乱无序,不得不让人生疑,有关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进行,是否充分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当然,部分村民因为分配不公而围堵企业,也是法治观念缺乏的表现。
同时,还暴露了地方上对相关工作重视不够。土地问题,是农村农民最重要的问题,发现了矛盾纠纷,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可是,这么多年来,失地农民反映强烈,认真核实了没有?查了没有?目前大塔村组织涣散、连土地确权都得不到顺利开展,这至少说明当地党委政府没有拿出有效的办法来。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治理有效”是总要求之一,也是重要基础,有效的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条件。现在,大塔村的问题,首先要把糊涂账理清楚。当地党委政府还应切实加强领导,帮助他们尽快健全基层组织,尽快建立起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保障农村稳定和谐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
者:万晴川(扬州大学文学院教授)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化强势输入,中国文论处于失语状态,学界惯于“以西例律我国小说”,以致扞格不入,长久以来,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的真面目被遮蔽。近年来,在中国传统文化复兴的背景下,很多有识之士开始反思这一问题,并立足本土,着手重绘中国古代小说发展地图,成绩斐然,但又出现一些误区,需要研究者正视。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古代小说有文言和白话两大文本系统,两者差别很大,但论者往往只重视前者而忽略后者。白话小说在古代不入流,正史《艺文志》皆不著录。但白话小说具有民间性、故事性、审美性、娱乐性及口语化等特点,与现代小说观念基本契合。比如小说的虚实问题,明人谢肇淛《五杂组》中就指出:小说戏曲创作“须是虚实相半”,“情景造极”。“事太实则近腐”,而虚构“然亦有至理存焉”,即符合人情物理。李日华《广谐史序》中也主张小说创作要“虚者实之,实者虚之。实者虚之故不系,虚者实之故不脱,不脱不系,生机灵趣泼泼然”。冯梦龙在《警世通言·叙》中对小说的真实与虚构问题作了更精彩的阐述:小说的内容不必尽真,不必尽假,也不必“去其赝而存其真”。小说中的人物不一定确有其事,事件也不一定非出自此人,“人不必有其事,事不必丽其人。”事件即使是真实的,但不具典型性,也是假的;事件即便是假的,但符合生活规律,也是真实的,“事真而理不赝,即事赝而理亦真。”这些言论涉及现代文论中典型与特殊、生活真实与艺术真实等核心命题。凌濛初在《初刻拍案惊奇·序》中也表达过同样的见解,他说小说的艺术魅力就像生动逼真的绘画,“正以幻中有真,乃为传神阿堵”。这些论述都非常深刻,加上金圣叹、张竹坡等人的小说评点,实际上小说理论中的一些重要问题都已解决,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小说理论体系,远早于西方相关论述。因此,如从白话小说角度而言,所谓“西例”我国早已有之,并非他们的专利。据宋莉华《中国古代“小说”概念的中西对接》研究,在18世纪,中国白话小说开始陆续传入西方,影响了西人对“小说”概念的定义。清末民初,中国“小说”概念又被日本学者借用与西方对译,最后经晚清学人移植重建、古今转换,才生成现代学术新语。所以,现代小说观念的构建,中国人功不可没。
与现代小说观念冲突较大的是文言小说。先秦典籍中所说“小说”概念与今天相去甚远。“小”体现在价值判断上,指这种文体浅薄不经;篇章上“言皆琐碎、事必丛残”,非长篇大作。在写作原则上,则崇尚见闻实录。从《汉志》著录的“小说家”,“小说”这种文体相当宽泛,内容极其庞杂。随着唐人“作意好奇”的创作实践,宋人对小说的认识才悄然发生变化,《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著录的大批史部杂传类作品,在《新唐书·艺文志》中被归入子部小说类,小说的故事性和虚构性特点得以凸显。然而,至清代,文言小说观念又倒退到《汉志》,《四库全书总目》“小说家类”甄录的原则是:“其近雅驯者,以广见闻,惟猥鄙荒诞,徒乱耳目者,则黜不载焉。”像《聊斋志异》这样小说特征鲜明的大量传奇作品反被摈弃。
第二,要承认人类正确认识事物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对古人理解之同情时,也应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小说观念最终形成有一个曲折反复的探索过程,在复原古人小说发展演进之“本然状态”时,要对古人的观点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黄霖先生在《小说、笔记与笔记小说——〈民国笔记小说萃编〉序》中说得好:“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接受新的小说观就是‘以西律中’,抛弃传统。……就‘小说’而言,对于这一文体的叙事、写人、虚构等特质的认知也是在一步一步地从混沌走向明晰,所以当传入西方的小说观后就能一拍即合,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新的‘小说’文体观。”就是说中西殊途同归,不谋而合。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强调中国古代小说观念的特殊性,而忽视中西小说观念的共性,这样反而抹杀了我们祖先对现代小说理论建构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就像将现代医学归美于西方一样,其实世界各国人民都有程度不等的功绩。
毋庸讳言,古人对小说的认识也有乖误,在文言小说的类型划分和著录上经常不统一,《山海经》《穆天子传》《搜神记》等小说,常在史部地理类、传记类、实录类、故事类和杂史类之间漂移,无所适从。迟至近代,学人还将小说分为散文体和韵文体两种,弹词、鼓词、戏曲皆纳入“有韵之小说”,如管达如、吕思勉等。徐敬修《说部常识》中的“韵文小说”甚至有骈文、诗歌等。黄世仲《小说功用比报纸之影响为更普及》中将小说文体分为“章回、短篇、歌曲、南音、写真、白话。”黄人《小说小话》称院本、徽调、京腔、秦腔等“亦小说之支流也。”小说这种文体几乎成为包容一切文学艺术的大杂烩。要之,我们祖先正确小说观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西人也不例外。英国现代理论家特里·伊格尔顿就在《现象学,阐释学,接受理论——当代西方文艺理论》一书中指出:在英国16世纪末17世纪初,小说这个词既用于真实事件也用于虚构事件,小说与新闻很难加以区分。18世纪的英国,文学的概念并不像今天那样有时只限于“创造的”或“想象的”写作,它不仅指诗,而且还包括哲学、历史、论文和书信。“一部原文是不是‘文学的’并不在于它是不是虚构的——十八世纪对新兴的小说形式究竟是不是文学十分怀疑——而在于它是否符合某些‘纯文学’的标准。”文学的标准打上了很深的思想意识形态烙印,“体现某个特定社会阶级的价值和趣味的写作可以算作文学;而街头民谣,流行传奇,甚至也许还有戏剧,都不可以算作文学。”19世纪的欧洲人还将中国的《琵琶记》《西厢记》等戏曲作品归入小说。正如黄霖先生在《近现代的小说观究竟是姓“中”还是姓“西”》中所揭示:“至于西方的小说观,从希腊的神话和史诗出发,到认知‘虚构的人物故事’,又是‘散文文学之一种’而不是诗歌体,也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他并引胡怀琛在1933年出版的《中国小说研究》中所说,小说英文名有“story”“fiction”“novel”“tele”“romance”“mythos”“sagas”等多个意义不同的名词。因此,对某些事物的正确认识有一个波折过程在所难免,对古人错误的小说观不必讳言,也没必要作善意的辩解。
第三,建构中国古代小说学术体系,不是自我闭环,自说自话,而是最终把中国小说理论转换成世界性的知识,实现文明互鉴。黄霖先生指出:20世纪小说观念,既不姓“中”,也不姓“西”,而是立足本土,借镜西方,在互相交流、融会的过程中形成的。这种新的小说文体观的确立与分类的细化,正标志着中华民族文化的进步,也显示了我们民族具有包容与消化世界先进文化的胸怀与能力(《民国笔记小说萃编》序)。我们研究古代小说,固然要站在中国立场,采取中国视角,体现中国价值,但前提是从中归纳出的小说理论要与世界对话,形成共识,使中国小说世界化。此即钱钟书先生所指出的:“在现象上虽是中国特有,而在应用上能具有普遍性和世界性。”(《中国固有的文学批评的一个特点》)只有把中国文学置于世界文学的大视野下开展研究,才会发现中国文学的世界性价值与意义。实际上,虽然近代以来学界“以西例律我国小说”,但以“叙事为宗”、“无崖之言”则是中西小说共同的本质性特点,而且形象、典型、叙事、照应等重要小说理论词汇中国文献早已有之。白话小说由说书建立的面向大众的传统、小说技巧与绘画、书法等艺术的融通、巫术文化内化为小说的艺术表现手法,等等,这些真正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中国古代小说理论,就是对世界小说美学的重要贡献。
总而言之,我们立足中国本土,不是自我封闭,而是既要揭示中国古代小说的起源、发展演变规律,还原其真实发展面相,又要提炼出一套既契合中国古代小说发展实际而又能与世界文明对话的分析模式和理论框架。既要避免以今人之心度古人,又应以现代小说概念作为研究参照,不讳言古人认知错误,正视古人曾经为现代小说理论建构作出过巨大贡献。
《光明日报》(2024年08月05日 13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019年10月26日的夜晚,珠海一位蛋糕配送员在驾车过程中,不慎撞倒一位五旬老人,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件经“珠海交警”微信公众号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9月15日下午,这起案件迎来最新进展。该名配送员刘先生(化名)对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他称当时任职的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始终没有出面处理案件,由于自己已无力承担赔偿,他希望公司能出面协商,承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
而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公司当庭否认了刘先生系其员工,也否认了他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此,刘先生拿出了自己的“钉钉”考勤记录、工资条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可是这些证据却将焦点指向了另外两家公司。
究竟刘先生是不是珠海“熊猫不走蛋糕”的员工?如果是的话,在这起事故中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如果不是的话,刘先生究竟入职的是哪家公司?南都记者深入调查,对多方进行采访,试图在众说纷纭中,还原事件真相。
“珠海交警”推文截图
男子送蛋糕途中撞倒52岁老人
在“珠海交警”微信公众号,一篇题目为“金鼎现‘催命蛋糕’夺去一大学女工性命!肇事司机为客户跳完热舞又进监牢!”的推送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文中介绍,受害者系珠海一高校食堂的员工,事发时正骑着单车过斑马线。
刘先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
说起事故当天的情况,刘先生仍心有余悸,他介绍,事发时,他刚刚将一份生日蛋糕送到金唐西路一家烧烤店,还为客户跳了一段热舞,下一个客户已经打了三个电话催促;事故发生后,公司安排了另一名同事过来,把他车上其余4份蛋糕运走并继续配送。
2019年11月25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由于刘先生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被刑事拘留。“从2019年11月26日到2020年1月20日,一共拘留了56天。”刘先生说道。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与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了确认,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交警”公众号所介绍的这起案件,司机确系“熊猫不走蛋糕”的配送人员,目前事故双方并未申请行政复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为最终认定。
事故现场照片 据“珠海交警”
仍有7万元未赔付给死者家属
刘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熊猫不走蛋糕”方面未出面解决问题,迫于无奈,他聘请了律师和受害者的家属协商赔偿金额。“赔偿总额是51万元,除去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42万元,我需要承担9万元,另外加上垫付的住院费、丧葬费等,我个人共负担14万元,已经赔给老人家属7万元,仍有7万元实在是无力承担。”
记者致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这起案件已经完成赔付。记者在一份“平安调解协议书”中看到,刘先生一方需要承担80%的主要责任;其中写明了保险公司须赔付42万元,刘先生另行赔付9万元,并分三期支付,最后一笔于2020年7月6日前完成支付。
“平安调解协议书” 受访者提供
刘先生表示,老人家属今年来询问过关于剩余的赔偿款,由于家庭本就不富裕,再加上疫情导致收入锐减,所以未能赔付给老人家属。“我多次和公司联系,希望谈一谈赔偿问题,但公司态度冷淡,还说过公司在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江律师是协助刘先生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的代理律师,她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刘先生的公司并没有主动帮他协商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作为当事人,走民事赔偿需要刘先生先行赔付。但是他后期可以再跟公司追偿。”
针对公司在该事故中的表现,江律师认为是有争议的,“关于补偿的金额,也有多次变化,协商态度让当事人(刘先生)一直无法接受,所以也导致走到今天这一步。”
伤者逝世后第二天,被移出公司“钉钉”群聊
南都记者通过“熊猫不走蛋糕”官网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现已入驻广州、珠海、惠州等15座城市,并且于2020年3月获得知名投资机构IDG数千万投资。
熊猫不走蛋糕 官网介绍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是2019年10月8日到“熊猫不走蛋糕”面试,被录用后,从10月9日开始配送蛋糕。截止到事故发生当天,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协议。
就在老人因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后的第二天,10月30日,刘先生收到了公司提前为他结算的工资,转账金额为2750元。同时,刘先生给记者展示了一张工作群的截图,画面显示,刘先生收到这笔工资的当天,他被公司移出了“钉钉”的工作群聊。
刘先生收到公司为他结算的工资 受访者提供
刘先生被移出公司群聊截图 受访者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入职的公司是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但是转给自己工资的账户主体是珠海市兔小乐烘焙有限公司,而“钉钉”考勤的公司主体是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记者从“天眼查”查询获悉,珠海市兔小乐烘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的股东均系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
刘先生在“钉钉”的考勤记录 受访者提供
记者从“天眼查”查询资料截图
“公司”曾提出补偿条件:须认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今年4月,刘先生曾去过一趟“熊猫不走蛋糕”的总部,公司出具了一份“协议书”并让他签署。记者看到,在“协议书”的第一条写道:“鉴于本次事件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重大的伤害,乙方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向乙方支付金额共计20000元。”
同时,“协议书”还写道,如果乙方(刘先生)接受这份协议,就要认可甲方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还要刘先生保证,包括受害人其他亲属在内的任何人,不能就此次事故向甲方及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等。
记者注意到,协议中的甲方不是刘先生所供职的公司,而是一位曾姓人士,而该名称与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的监事同名。刘先生告诉记者,这名曾姓负责人表示,这名曾姓负责人代表公司和他协商,由于财务等原因,所以只能以个人名义和他签协议,如果达成一致会用支付宝转账。
刘先生提供的公司出具的“协议书” 受访者提供
对此,刘先生表示,这些协议的条款对我不合理,我没办法签。”此后,刘先生多次与“熊猫不走蛋糕”的一莫姓经理联系,但沟通未果,对方将他微信拉黑。
“熊猫不走蛋糕”相关负责人:愿意与当事人进行协商
针对刘先生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希望公司积极协调、解决的诉求,记者致电“熊猫不走蛋糕”的一位莫姓经理,他表示:“这件事好像还在调解中,他(刘先生)去法院走诉讼很正常,法院调解这方面我没有过多了解。”
“公司和他一直都有沟通,我还有跟他老爸的聊天记录。微信拉黑是因为他跟我没法协商了,我们都吵起来了,但公司一直在跟他协商。”
“熊猫不走蛋糕”配送APP截图 受访者提供
针对刘先生对协议内容里“认可甲方对此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说法的质疑,莫经理表示,“这个不重要,因为无非是一个赔损,他也不是真正的受害人,受害人也和他签了一份协议,钱都赔了,再追究责任谁又愿意给你钱呢?他跟对方也是一回事儿。”
“我也从我的角度跟他老爸谈过,无论赔一千、一万、十万还是一百万,你协商一个数,但是你不能说钱拿了,后期再追究责任。”莫经理说道。
记者与莫经理进行沟通过程中,他多次提及愿意与刘先生进行协商,需要看刘先生的意愿,“我们愿意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需要走法院诉讼的话,这是他的权利。”
刘先生告诉记者,9月8日,“熊猫不走蛋糕”总部方面与他取得联系,称愿意把补偿金额提高到2.5万元,但他表示无法接受。
最新进展
配送员: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否认了我是公司的员工
9月15日下午3时,该案件开庭审理。“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公司在庭审现场,否认了我是公司的员工、否认了公司与我存在劳动关系,否认了我是在配送蛋糕的过程中出的事故,对方代理律师还称,即使我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事故的赔偿金额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公司不予承认。”说到这里时,刘先生情绪有些激动。
在庭审现场,刘先生表示,希望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公司能在10月先行垫付7万元赔偿金给受害者,之后双方再通过诉讼明确责任。据悉,双方已经将证据递交到法庭,法官建议刘先生与公司先行协商调解。
针对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在庭审现场否认了刘先生是其公司员工一事,南都记者联系了莫经理,先后两次将相关信息发送至他微信,但是他并未回复,随后要求记者电话沟通,在沟通中他没有正面回应记者的问题,他表示:“如果我们的律师认为他不是公司的员工,那肯定有证据,证据充分的话,就可以证明他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证据不充分的话,就证明刘先生是。这些是需要证据的,不是说了就行的。”
“现在在庭审阶段,我们等判决的最终结果,相信法官能给出个正确的判断。”莫经理说道。
记者也从刘先生申请的法律援助律师,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处进行了求证。李坤律师表示,在庭审中珠海“熊猫不走蛋糕”方面确实否认了刘先生是该公司员工一事,也否认了刘先生是在配送蛋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赔偿金额也不予认可。李坤律师表示:“有些当庭提供的证据,对方代理律师还要找公司去核实。”
律师说法
配送员送货期间发生的事故,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马翔燕律师
因工作造成了第三人损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刘先生与“熊猫不走蛋糕”的案件,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马翔燕律师表示,本案中肇事司机刘先生在执行配送工作中不慎将老人撞倒,属于因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了第三人损伤,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马翔燕表示,关于用人单位否认与肇事司机刘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刘先生可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基本可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刘先生只需向仲裁庭提供例如工资转账记录、钉钉聊天记录,或工作牌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行向法院主张由单位承担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赔偿。
发生事故前完成的一单蛋糕配送任务 受访者提供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林其山律师
可提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诉讼,明晰各方责任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林其山律师表示,对于刘先生与“熊猫不走蛋糕”之间的纠纷,需要回答以下三个焦点问题:第一,“熊猫不走蛋糕”是否为刘先生的用人单位,哪家公司主体是用人单位?第二点,刘先生的侵权行为是否为“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产生?第三点,如果前述两点成立,对于赔偿被撞死五旬老人,刘先生和“熊猫不走蛋糕”的责任是如何划分?
林其山表示,针对第一点,虽然刘先生2019年10月8日通过面试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刘先生在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面试、加入惠州熊猫不走烘焙公司钉钉群、被安排分配具体工作、2019年10月30日珠海兔小乐烘焙公司支付的工资结算款等事实可以看到,自2019年10月9日起开始配送蛋糕之日刘先生就与上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上述三家公司对刘先生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都可能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针对第二点,林其山表示,在排除刘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从刘先生撞死老人行为的内容(公司安排了配送任务)、时间(配送时间内)、地点(配送路途中)、行为的受益人(配送行为的受益人是“熊猫不走蛋糕”公司)方面可以明确刘先生是以“熊猫不走蛋糕”公司的配送员工身份,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刘先生的行为可以判断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针对第三点,如果法院在判断上述两点都成立的情况下,那么上述公司应当对刘先生撞死老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赔偿受害人家属后不享有追偿权。
林其山认为,本案中,刘先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诉讼,在该诉讼中一并解决上述三点问题,通过生效判决书查明案件事实,明晰各方责任,方能真正定分止争。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杨晓峰律师
可先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针对刘先生与“熊猫不走蛋糕”的案件,南都记者采访了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企业雇佣人一般来说都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如果说他是公司的员工,是在送货期间发生的事故,应该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在此种案件中,员工和公司应当分别承担多少责任,但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所以在此起案件中,他私人赔偿的部分公司应当承担其中大部分的赔偿”
杨晓峰认为,该案主要在于刘先生能否确认与“熊猫不走蛋糕”的劳动关系。他建议:“最好先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认定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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