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核定又有新政策!重庆发文明确:10月1日起,经营所得月收入10万以下,或将不用再交个税了!这种情况下,按1%核定征收个税! 具体我们一起来看看。
根据重庆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核定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了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内容,信息量很大,具体如下:
< class="pgc-img">>1、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降了。
意见稿调整了行业所得税率,统统按原执行最低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 class="pgc-img">>2、明确个税附征率,月收入10万以下免征个税。
经营所得,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这也意味着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以后或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 class="pgc-img">>3、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按1%交个税!
这也是比较给力的优惠政策,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相关事项明确。
分为转让房屋和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如果无法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核定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出租房屋核定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 class="pgc-img">>5、具体执行时间:意见稿定的是10月1日起执行,最终还得看正式文件。
以上是重庆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且目前是《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尚未下发。
但纵观全国多地出台的个税经营所得核定政策,大多数都下调了应纳税所得率,大家可以看下当地的文件,不要错过这么好的优惠政策。
另外,很多小伙伴对于核定征收个税不是很了解,在这里顺便给大家讲一下。
一般而言,应设置而没设置账簿的,或者设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或者没有按规定纳税申报的(责令期限申报,仍未申报)的,会采用核定征收个税的方式。
具体核定方式上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二者具体情况如下:
< class="pgc-img">>另外,这个跟个人的工资收入没关系。各地基本都有自己的核定征收政策,总体来看,2022年相关核定率是较之前降低的。对于核定征收个税感兴趣的,大家可以了解下当地的有没有出台新文件。
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官网截图
《决定》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据了解,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举例说明
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年3月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年10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住房。王某需缴纳A住房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王某另持有第二套普通住房B,于2019年10月20日在重庆江北区新购,2021年7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B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王某需从2021年8月起按年缴纳持有B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来源:华龙网
记者:董进 黎大韬(实习)
庆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其中提出,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