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餐厅摔倒
可以索赔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这个场馆地板很湿
经营者或组织者没有立个牌子
告诉别人说“地板很湿”等等
这就叫做
他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损害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
承担补充责任后
可以向侵权人
也就是第三人进行追偿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律师在现场》
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去年9月,无为市民王女士与同事前往当地一家小吃店吃早餐时,不慎摔伤致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王女士将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元。无为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吃店应承担60%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小吃店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8607.1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女子小吃店吃早餐,不慎摔伤至骨折
据了解,2020年9月19日早上,王女士与同事一起来到无为市一家小吃店内吃早餐,在取餐过程中,不慎摔倒。后王女士被送往无为市中医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后经鉴定,王女士摔跌扭伤左踝致踝节功能丧失达58.3%,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协商未果,王女士将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万元。王女士认为,自己当时是被小吃店内的门槛绊了一下,加之店内地滑,才致自己摔倒。
而小吃店则在庭上辩称,王女士当天并不是因为地滑摔倒,而是因其自身穿着跳舞的鞋子,同时,因为上班迟到在取餐过程中奔跑不慎摔倒,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自身承担责任。同时,店内也张贴了小心台阶的警示牌,每天地面都打扫干净,没有水渍和油迹,小吃店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法院查明,小吃店屋内设置隔断,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室内地面,但事发时,未设立有效警示标记和防护措施。
法院认定小吃店担责60%,一次性赔偿8万多元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吃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小吃店在位于屋内设置隔断,且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室内地面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吃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有一定的认识,其在就餐时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一般注意义务,故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自身疏于对环境的观察和谨慎行走亦有一定的关联性,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案情,酌定小吃店承担60%的侵权责任,王女士自身承担40%责任。经计算,王女士损失共计147678.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来源: 安徽网
例
老陈前往某餐厅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老陈认为,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医药费等。老陈的主张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