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时建议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最低消费标准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到饭店去吃饭,很多饭店都有包厢费,必须要花够多少钱才行。实际上,有些都是浪费掉的。因此,建议在草案里增加具体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包厢费最低标准。”包信和委员说。
包信和补充说,考虑到包厢服务更好,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会适当提高菜品的价格,“享受比较好的服务,就要多付钱,这是实事求是的,但是不能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这会促使大家多点菜,造成浪费”。
卫小春委员认为,目前,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置最低消费是造成食品浪费的重要原因,草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当然,解决食品浪费问题,仅靠餐饮服务提供者取消包厢费还远远不够,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关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人员指出,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势在必行。
应列举浪费主要情形并规定兜底条款
关于食品浪费,草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卫小春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比较原则,显得学理化,建议改为更加明确具体的表述。比方,“本法所称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废弃,给国家、社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这样规定更明确。
古小玉委员同样认为,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不够准确,希望能够再斟酌。食品浪费本身是一种行为、一种现象,在这方面还是应该表述得更准确、更清楚一些。
欧阳昌琼委员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过于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费肯定不是仅限于餐桌上的浪费这一个环节,至少应该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利用等环节。食品浪费,是指不按照节约标准、不合理生产、流通、消费和利用食品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定义,食品浪费首先是一种不符合标准、不合理的行为;其次,本法应当列举食品浪费的主要情形,同时加上兜底条款,这样法律的操作性才会更强些。
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或难落实
草案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郑淑娜委员说,上述规定的落地有着不小的难度,比如,如何认定是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而且,这一规定可能会为个别无良商家打开一个敛财的思路,成为收费结账的一个固定项目,这样就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要给消费者警示的作用,但是对这个规定还要再研究权衡一下,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说,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的做法,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另外增加一条,对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按量阶梯收费,以督促餐饮服务者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同时也可以防止学校和设有食堂的单位食品浪费。
进一步强化宣传重点抓好青少年教育
与会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尤其是重点抓好青少年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吕世明委员说,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可以为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提供法治保障。建议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要从小、从源头抓起,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推动形成人人自觉的社会文明意识。
肖怀远委员说,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之所以会出现浪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摆阔气、讲排场、好面子等不良消费心态导致。要通过立法、执法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习惯和心理,特别是通过青少年把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传下去。同时,对一些短视频平台等媒体中出现的“大胃王吃播”节目,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为反食品浪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久而久之必有比较好的效果。
公职人员应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率
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要加强约束公务用餐,通过公职人员的表率作用来带动全社会提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
刘玉亭委员说,现在的条文对部门的职责、主体的责任等等进行了规定,这是必要的,但是反食品浪费是全社会的事,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应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氛围、理念和文化。公职人员应该起表率作用,建议在这方面再加强。
李培林委员说,草案第六条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但现在这方面还没有“标准化”的定义,很难做到“定食”。事实上,“标准化饮食”的提法挺好,但需要进一步对这一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然后通过公务消费率先推行,进而在全国推广,形成长久自觉节约粮食的习惯。
源:法治日报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到饭店去吃饭,很多饭店都有包厢费,必须要花够多少钱才行。实际上,有些都是浪费掉的。因此,建议在草案里增加具体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包厢费最低标准。”包信和委员说。
包信和补充说,考虑到包厢服务更好,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会适当提高菜品的价格,“享受比较好的服务,就要多付钱,这是实事求是的,但是不能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这会促使大家多点菜,造成浪费”。
卫小春委员认为,目前,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置最低消费是造成食品浪费的重要原因,草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当然,解决食品浪费问题,仅靠餐饮服务提供者取消包厢费还远远不够,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关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人员指出,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势在必行。
应列举浪费主要情形并规定兜底条款
关于食品浪费,草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卫小春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比较原则,显得学理化,建议改为更加明确具体的表述。比方,“本法所称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废弃,给国家、社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这样规定更明确。
古小玉委员同样认为,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不够准确,希望能够再斟酌。食品浪费本身是一种行为、一种现象,在这方面还是应该表述得更准确、更清楚一些。
欧阳昌琼委员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过于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费肯定不是仅限于餐桌上的浪费这一个环节,至少应该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利用等环节。食品浪费,是指不按照节约标准、不合理生产、流通、消费和利用食品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定义,食品浪费首先是一种不符合标准、不合理的行为;其次,本法应当列举食品浪费的主要情形,同时加上兜底条款,这样法律的操作性才会更强些。
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或难落实
草案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郑淑娜委员说,上述规定的落地有着不小的难度,比如,如何认定是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而且,这一规定可能会为个别无良商家打开一个敛财的思路,成为收费结账的一个固定项目,这样就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要给消费者警示的作用,但是对这个规定还要再研究权衡一下,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说,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的做法,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另外增加一条,对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按量阶梯收费,以督促餐饮服务者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同时也可以防止学校和设有食堂的单位食品浪费。
进一步强化宣传重点抓好青少年教育
与会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尤其是重点抓好青少年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吕世明委员说,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可以为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提供法治保障。建议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要从小、从源头抓起,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推动形成人人自觉的社会文明意识。
肖怀远委员说,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之所以会出现浪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摆阔气、讲排场、好面子等不良消费心态导致。要通过立法、执法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习惯和心理,特别是通过青少年把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传下去。同时,对一些短视频平台等媒体中出现的“大胃王吃播”节目,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为反食品浪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久而久之必有比较好的效果。
公职人员应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率
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要加强约束公务用餐,通过公职人员的表率作用来带动全社会提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
刘玉亭委员说,现在的条文对部门的职责、主体的责任等等进行了规定,这是必要的,但是反食品浪费是全社会的事,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应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氛围、理念和文化。公职人员应该起表率作用,建议在这方面再加强。
李培林委员说,草案第六条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但现在这方面还没有“标准化”的定义,很难做到“定食”。事实上,“标准化饮食”的提法挺好,但需要进一步对这一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然后通过公务消费率先推行,进而在全国推广,形成长久自觉节约粮食的习惯。(记者 蒲晓磊)
(来源:法治日报)
以食为天
饮食浪费话题
近年来越来越受社会关注
前段时间
“大胃王吃播”吃了又吐掉遭官方媒体狠批曝光
浪费粮食问题
也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那到底该如何杜绝粮食浪费
昆明行动了
10月30日
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
会议审议通过了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
《决定》提出
昆明市餐饮商家不得设最低消费
《决定》主要内容涵盖哪些方面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的管理,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以公务用餐节俭引领社会餐饮消费文明的新风尚。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设有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制度。要按照文明、健康、科学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要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要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要定期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节约用餐规范,指定专人加大食堂就餐巡查力度,强化学生自我约束和管理,引导学生养成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文明习惯。学校应当强化对供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供餐经营者应当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提供不同规格配餐,方便学生选择。
●全市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善反对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勺、公筷和餐后打包服务。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示消费者节约用餐。
●全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云南此前已制定类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并不是云南省首次提出餐饮商家不得设最低消费,早在2015年,云南就曾出台并施行《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办法》第14条明文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此外,云南省开通了餐饮业举报投诉电话,市民在就餐中,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2举报电话投诉。
图:昆明发布
云南本地媒体昆明日报记者曾就此话题进行采访调查,有昆明商家表示,其餐厅包间没有最低消费,但是每个包间要加收10%的包房服务费。该商家经理表示,“使用包间的成本肯定高,我们也要找到经营的平衡点。”
对此规定,大多数餐馆酒楼表示理解,但是也有一些经营者表示,撤销了最低消费,餐厅的营运成本无疑会上升,这会让餐饮业的环境更加艰难。一家酒楼的经理直言:“飞机有头等舱、酒店有总统套房、银行有VIP房间,为什么餐饮包间就不应该有最低消费呢?这样做,恐怕长远而言,对市场不太好。”
近期多个城市出台类似规定
据了解,近期多个城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9月1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节约资源,反对浪费,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违者最高罚款1万元。
条例要求餐饮经营者依据顾客要求能够出示大份、少量组成等不一样规格型号、不一样份量合乎节省规定的菜品;不可欺诈、诱发顾客过多点单;明示服务和收费标准,不可设定最少消费额。
此外,条例明确处罚措施。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好政策”还需“硬执行”
早在2014年2月,最高法院就明文表示,餐饮行业包间的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确认其无效,只不过,几乎没有人会专门为一顿饭起诉到法院。
作为服务行业的餐饮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是其吸引消费者、求得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顾客支付的费用里不仅包括饭菜的成本,也包含着饭店提供的服务成本,比如碗筷、茶水、坐椅以及就餐环境等。
好政策,还需硬执行。打破最低消费门槛,效果的好坏还取决于执行力的强弱。将禁令落实到位,其难点恐怕就在于如何防止商家巧立名目,让改头换面后的服务费名目凌驾于相关法规之上。
另外,关于包房服务费这样的内容必须在包间或菜单的显著位置明示,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若没有事先明示,消费者在埋单时才告知,就属于违规。
对此次
昆明市餐饮商家不得设最低消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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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