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扬子晚报
倍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高票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
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夏德智作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肖日东 摄
修改了26稿的这部《条例》终获二审通过,这意味着南京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从此步入“有法可依”时代。“生活垃圾分类是南京市民生活习惯的一次重大革命。”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表示,立法过程中,特别注重吸纳市民意见、强调法规可操作性,并首次探索实践体验式立法新模式,确保这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立法背景
确定为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重点项目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13年,南京市政府就制定出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2号)。实施六年多来,该办法对南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该办法也存在一些短板,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重点项目。今年2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此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条例看点
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南京的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
《条例》规定,南京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公示后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组织个人和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明确小区物业为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违规者自愿参与社区服务可不处罚
如果个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混收混装最高罚款5万元
混收混装是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既影响垃圾分类工作实效,挫伤社会对前端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也影响政府公信力。《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从娃娃抓起
为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幕后新闻
“与其他很多条例不同,《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涉及千家万户,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正是因为高度的社会关注度,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夏德智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一直以力争“极致”的态度来践行立法,努力将《条例》打造成为全面引领、具有特色、务实管用的立法精品。
首次!会议期间开展专题立法调研
“极致”体现在一个又一个第一次,立法调研便是其中之一。4月24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将会场从会议室“搬”到现场,48名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赴浦口开展《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这也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在会议期间、组织全体组成人员开展专题立法调研。一行人不仅现场查看了社区试行垃圾分类的情况,还集体调研了江北环保产业园生活垃圾焚发电厂、江北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的运行情况,投身其中而非置身事外的立法调研,也使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可以更加精准地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建议。
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
“极致”,也体现在“如履薄冰”般的审慎。5月20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特别举行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据悉,这是本届人大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会这种方式,并不常用。”夏德智接受采访时介绍说,立法听证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发现和克服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问题,也有利于法规的宣传实施。这也正体现了南京市人大对此次《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的审慎态度。
首次!举行首次立法协商会
“极致”,还体现在更广泛地听取意见、凝聚智慧。6月10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市委统战部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邀请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发表意见和建议。据悉,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在本届人大常委会尚属首次。立法协商会伊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向与会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真诚征求意见。在现场,与会人员更是畅所欲言,对立法选题表示支持,对条例总体结构、制度设计表示认可,并针对条例草案中的热点内容,提出73条修改完善建议。南京市人大最终采纳34条建议,不予采纳的13条反馈理由,还有26条工作建议意见转交市政府相关部门。
首次!万人问卷大调查
“极致”,更体现在尽一切可能将《条例》根植于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正如夏德智所说,《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涉及千家万户,不仅将改变850万人口的日常生活习惯,更关系着南京这座特大城市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科学制度。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万份问卷大调查”,调查覆盖全国、省、市、区、镇五级人大代表和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网络问卷,形成问卷调查报告,为《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最终制定、实施奠定广泛而充实的民意基础。令夏德智等人意外的是,原计划为期半个月的万人问卷大调查,短短5天参与人数就已过万,在宁人大代表的参与率更是达到了70%以上。通过大数据分析,92%以上的市民赞同立法,体现了立法的民意基础。
市民反应
98.1%受访者支持南京推行垃圾强制分类
万人问卷大调查,不仅把人大代表动员起来参与立法实践,更将《条例》根植于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调查结果显示,有98.1%的人群支持或接受在南京推行垃圾强制分类。这也说明《条例》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坚实的社会承受能力。
与此同时,市民也希望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指导、激励垃圾分类工作。在对“您认为下列哪里措施可以有效引居民进行生活垃投分类”问题的调查中,81.4%的受访对象支持政府、社区、物业等做好宣传;65.7%的受访对象支持投放点专人指导分类投放;58.0%的受访对象支持采取积分奖励等措施鼓励。
从数据可以看出,通过宣传引导形成“自律机制”的措施认可度远远高于激励措施认可度,这充分说明了市民能够认识到垃圾分类主要是个人的义务,政府、社区、物业等承担的是辅助市民分类的义务。
来源 | 通讯员 宁人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巩固提升创城创卫环境整治成果,彻底治理“露天烧烤”城市管理顽疾,提升市容环境水平,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日前,沈阳市开展全市露天烧烤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统一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以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建成区为整治范围,以取缔流动露天烧烤摊贩、从严查处店外露天烧烤、全面整治各类市场和夜经济街区露天烧烤为重点,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通过充分取证,实行非现场执法。
行动坚持“上限处罚为常态、降格处罚为特例”,对首次露天烧烤行为,按照《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限80%(1.6万元)处罚,对第二次以上露天烧烤行为,按照上限2万元处罚,降格处罚的案件必须经区执法分局党组会研究集体决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场监管局、沈阳商务局等市直部门也将制定本行业从严处罚标准,并指导督促本行业区级部门落实。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将强化责任穿透,坚持问题导向。沈阳市指挥部每天由局级干部带队夜查,10个专项督查组每晚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通过智慧城管平台和城管执法系统“钉钉指挥调度平台”即时交办整改,对任务派遣、现场处置、事后反馈全程闭环,可追溯监管,确保责任穿透到具体监管责任人。
各区也将组织领导带队夜查,现场指挥整改区域内重点、难点问题点位。各区对区域内露天烧烤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并结合区域实际每周更新、动态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难点问题有效整改,对于顽固的流动露天烧烤商贩,以及屡查屡犯的露天烧烤餐饮企业,实行销号整治,并保持长效;对于在区界边缘流动经营的露天烧烤问题点位,由两区实行联合执法整治,建立台账、逐一销号,并对问题反弹发生地管控责任人进行问责。
日,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在侦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一货车改装的流动加油车在工地上非法贩卖柴油,这种情况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民警立即对司机进行了现场抓捕。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一个车厢,被司机林某改装了四个塑料桶用来储存柴油。民警在现场查处这起非法加油车辆时,一位工人正在非法加油车加油时抽烟聊天,没有一点安全意识,如果不是民警现场查处,万一发生事故后果不可想象。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司机林某在做这件危险违法行为的时候居然还带着自己五岁的孩子。
< class="pgc-img">>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 王通
刚才检查了他的车厢,车厢四处都渗着柴油,里面连个灭火器都没有,没有任何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经讯问,林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class="pgc-img">>嫌疑人 林某
我本身从事危险品运输给加油站拉柴汽油,后来自己有工程机械车需要加油就买了一辆厢货车给自己加油,在厢货车里面放了几个塑料桶,加装一个加油机,自己拉油给自己工程车用,后来朋友知道以后就让帮忙代加。我知道危险,但是看到了蝇头小利,现在被交警教育以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定改正。
根据林某的违法行为,交警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 class="pgc-img">>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 王通
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我们给予林某行政罚款五万元的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class="pgc-img">>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常高原
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品,车辆未经许可非法运输柴油不仅违法,而且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私自存储、销售危险物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春运期间,安全无小事,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给车辆加油请务必到正规加油站,如发现此类加油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消除这类公共安全隐患。
来源:曹县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