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
在我国,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本着自愿联合的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有着诸多不同于公司的特点,如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有着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又比如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规范高度灵活,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很少,由合伙人通过自愿协商订立合伙协议予以规范。
从类型上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一、合伙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均可采用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微型企业参照执行。
(二)企业会计准则。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标准的合伙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三)特殊情况。对于合伙企业,符合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不得执行,而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金融性质的合伙企业,如具有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二是合伙企业属于企业集团,其会计报表需要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报表的,该合伙企业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合伙企业权益
(一)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伙协议。其中,合伙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不同之处是,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还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关于出资方面的一大特色。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其价值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商定其价值,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1.创始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在按约定的要求出资时,相关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对应地增加资产类科目的价值。也有人采用“合伙人资本”作为记录资本金的科目,建议直接采用“实收资本”科目,与采用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至于哪个科目更适合核算合伙企业的资本金,这种文字游戏,交给研究理论的人去讨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可以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达到合伙协议约定的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账务上仅在“实收资本”二级明细科目下进行会计处理。
3.入伙的出资处理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原合伙人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的情况
体现在新合伙人入伙认缴相同的财产份额,可以取得比原合伙人更大的利益。在新合伙人实缴出资时,按实缴出资额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对应地增加资产类科目的价值。其可以取得比原合伙人更大的利益在利润分配时体现。
或者,新合伙人入伙认缴相同的财产份额,只需付出比原合伙人更少的对价。如果约定的利润是按各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占比例分配,而新合伙人取得财产份额时付出比原合伙人更少的对价的,按实缴出资额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对应地增加资产类科目的价值;新旧合伙人相同份额之间的差额,视同新合伙人以“劳务”作价,按差额增加“实收资本”科目,对应地将新合伙人提供的“劳务”费用化。
(2)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的情况
体现在新合伙人入伙认缴相同的财产份额,只能得到比原合伙人更少的利益。在新合伙人实缴出资时,按实缴出资额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对应地增加资产类科目的价值。其可以取得比原合伙人更大的利益在利润分配时体现。
或者,新合伙人入伙认缴相同的财产份额,需要付出比原合伙人更多的对价。那么,在新合伙人实缴出资时,按实缴的与原合伙人相同份额对应的出资额记入“实收资本”科目,按差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对应地增加资产类科目的价值。
(二)退伙的会计处理
退伙,指的是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一般有两种退伙的情况:一是自愿退伙;二是强制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的,为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在发生合伙人自愿退伙时,按合伙人达成的一致意见,退回财产份额。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如果存在因合伙人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需向合伙企业赔偿损失的,从其财产份额中扣减。合伙人一致同意,先退伙,后处理赔偿事宜的,可待全体合伙人确认了赔偿金额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方视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包括资产的减少,负债或费用的增加等。合伙企业在收到赔偿金额时,借记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2.强制退伙
强制退伙不以合伙人同意为条件,是合伙人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造成了合伙企业损失且负有赔偿责任的,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财产份额。账务处理与自愿退伙情况下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退伙金是以实物的形式作价退还时,要考虑实物退还时的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以及税费缴纳。
例1:甲、乙、丙三方共同成立合伙企业,三年后,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退伙,甲方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占全部财产份额的1/3,合伙人约定按财产份额分配利润。经计算,甲方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为净资产金额9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甲方应分得300万元。合伙人约定以现金退还100万元,以市场价200万元(不含税价)的合伙企业的产品退还剩余部分退伙金。该产品的成本为150万元。
(1)合伙企业减少实收资本
借:实收资本——甲 10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26万元
贷:现金 100万元
营业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万元
(2)产品的成本结转
借:营业成本 1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0万元
如果产品视同销售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的,则可以直接从退伙金中扣减。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依照上述例1作为销售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处理;非现金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视同无形资产处置处理。转让资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退伙人退伙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是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时取得的收入存在不同之处。合伙企业在每年度终了后,于次年的3月31日已按每个合伙人应获得的所得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项目为扣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后的个人税后所得。例1中的甲方在收到退伙金时,合伙企业不应再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例1中甲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合计为400万元,那么,超过实缴资本金与归属于甲方的未分配利润之和100万元,对于该部分退伙时溢价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三、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1、变卖企业资产;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资产(此处不讨论清算程序)。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是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按约定比例,没有约定比例的,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按季计提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合伙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减去预征税额后的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合伙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合伙人”科目,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能约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年终利润分红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利润)
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六、说明
本文的出发点是一般合伙企业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会计实务操作。因此,在行文中,不涉及初始投资的净额法、红利法,商誉法的讨论,也不涉及合伙企业清算时简单合伙企业清算、安全清偿表以及现金分配计划等会计处理方法的讨论。
<>今在餐饮行业,经营一家餐饮店风险越来越高,竞争也越来越大,于是合伙成为了很多餐饮人创业的第一个选择。但是合伙干餐饮同样也有风险,对于初创餐饮企业而言,如何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原因,为什么找别人来合伙经营餐厅?
1. 资金问题:自己手头的资金不足,又不想退而求其次缩小规模,或是需要引入资金来扩大规模,装修门店,增加门店数量等。
2. 经验不够:通常为初涉餐饮业的人士,对很多事情无法把握到位,在经营管理、财务规划、人员招募、风险规避等方面没有信心。
3. 能力欠缺:在餐馆经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某一方面的能力欠缺,希望引入合伙人互补,包括厨师、经营、财务等类型,各司其职,完善餐馆经营结构。
合伙经营餐厅的优势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一群平庸的人在一起也可以干好复杂的事,合伙经营餐馆的优势有:
1. 弥补各种不足:包括前面提到的,资金不足、经验不足、能力不足,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引入合伙人来弥补。
2. 应对更大的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人力风险、自然风险等无处不在,合伙可以部分降低风险,使餐馆经营更加稳固,为寻求更大利润打基础。
凡事有两面,合伙经营餐馆不完全只有好处。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也有帮忙变成添乱的情况。
合伙经营餐厅的劣势
1. 分薄收益:赚钱了几个人分,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干活不少,理应多拿。
2. 同床异梦:合伙人各打小算盘,你占餐馆小便宜,我偷餐馆点东西,你安排自己人干着出纳,我安排自己人搞采购,不齐心协力。
3. 意见分歧:大家在某些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以致谁也说服不了谁,各干各的。
< class="pgc-img">>如何避免合伙人分崩离析?
1、签订正式的股东合伙协议
俗话说得好 “无规矩不成方圆”,现在不把规则制定好,到撕逼的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合伙开餐厅,合伙人之间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合理有效的股东合伙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 class="pgc-img">>2、约定各股东的出资金额与时间
合伙设立餐饮企业时,应将每个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明确约定清楚,并要求不按时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防止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资金流转及经营。
3、明确分红规则及分红比例
合伙设立餐饮企业时,各股东应提前约定好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应当分红,或者约定由哪个机构决定分红事宜,分红比例一般与出资比例相同,但股东也可就此作出特殊约定。
4、谈好股东的退出机制
在股东合伙协议中,明确股东的退出机制非常重要。为了避免股东“叛变”或“翻脸”,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在股东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收购其股权,要求其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约定部分股东从事竞争业务时,仍可以保留本公司的股份。合伙做餐饮,单靠感情和义气难免走弯路。
< class="pgc-img">>谁才是你最适合的合伙人?
1、志同道合,三观相符。
选择合伙人的尺度:人品第一、价值观第二、工作态度第三、才能第四。最起码要有1年以上深入共事的经历,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示出来的行动是完整全不同的。
试想,一个想做百年老店,一个小富即安,一个想走正道经营,一个想捞偏门,合作则么可能长久。
合伙人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合伙创业切记一点:合伙人不合适,宁愿不创业。
< class="pgc-img">>2、互补原则,才能1+1>2
你有资金,我有厨艺;你有客源,我有管理能力;我有才能,你有办公室……互补性的合伙人在一起能让优势最大化,这才是“餐饮合伙人”的正确打开方式!
脾气最好是相容,两个人脾气都很大,都是大炮,相处久了会不会出问题?所以性格可以相同,可以不同。如果性格相同,最好你们都是有胸怀的人,吵完架就过了,如果两个人心胸都不够,性格类似的人会很累。
3、制度约束团队,避免感情用事
股东必须都是诚信的人,是认可和尊重游戏规则的人。
中国人办事很多时候讲面子,很多事明明心里不满,却要憋在心里,最终忍无可忍之时爆发,导致一发不可收拾。其实,在合伙创业前先建立一套合作规则,一切按规则办事,明定哪些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不能只凭感情处理问题。
首先亲兄弟明算账,合理分配股权。因此合作时财务一定要透明,要彼此一清二楚,最好是所有账目做副本,一人一本。最好在早期就把这个问题解决掉,因为越到后期,越难以有机会修正。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困难,比如没生意,需要经营改革或战略调整,需要再注入资金时没有共同的信念,对经营方向不认同时就会产生矛盾。
发生问题很正常,但提前约定好冲突解决方式,本着真诚、互信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讨论,就事论事,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 class="pgc-img">>在餐饮创业初期,务必要制定一套合适的游戏规则,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利,选对正确的合伙人,就会事半功倍。
最后提醒下,既然选择了合伙做餐饮这条路,为避免各种突如其来的致命风险,您最好找经验丰富的餐饮人士或者专业律师把把关,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来源:亮亮闲谈,由餐饮界整编报道,转载请注明来源!
>、送餐服务(大型的送餐服务)壹百度
看规模:确定超过500万收入,可以分二家公司运营,每家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有限合伙-核定征收(选择有限公司最后的选择) 小企业会计准则
1、流水线(切菜、配菜、辅料等等),每一个量在多少,都是有标准。
例如:给学校送餐,送2000份,系统里核算出来每份成本15元(主料、辅料、饭盒、筷子、设备的折旧、人员工资等,不含期间费用)
2、系统已经有相应的快餐的标准用量。
3、系统核算成本,输入每一份卖掉多少,基本上整套成本就出来了
4、系统导出来的成本+期间费用,差不多就是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