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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项目违约解决方法,加盟商和特许商如何应对?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文介绍了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当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

文介绍了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当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等情况,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中,未履行的部分需要退还加盟费,已履行的部分则加盟费不会退还。而对于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全额退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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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表明违约行为可以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加盟费并赔偿实际损失。

构成根本违约的,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不会退还,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加盟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加盟费。

加盟项目违约解决方法

加盟项目违约解决方法分析

加盟项目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加盟项目违约事件频繁发生。对于加盟商和特许商来说,如何解决加盟项目违约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加盟项目违约的解决方法。

首先,特许商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合同应该详细规定加盟商违反合同规定所产生的损失和违约金数额,以及特许商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法。这样可以保证双方在发生违约情况时有明确的依据,避免纠纷的发生。

其次,特许商应该及时采取行动,处理加盟项目违约事件。如果发现加盟商违反合同规定,特许商应该立即向加盟商发出警告,并告知其应该采取哪些行动来解决问题。如果加盟商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特许商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接着,特许商可以与加盟商进行协商解决违约问题。如果双方在合作中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特许商应该认真听取加盟商的解释,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果协商无果,特许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加盟项目违约问题。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特许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盟商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法院会根据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特许商的权益。

加盟项目违约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特许商和加盟商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及时采取行动处理问题。如果问题无法解决,特许商可以寻求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加盟项目违约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特许商和加盟商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及时采取行动处理问题。如果问题无法解决,特许商可以寻求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作者:法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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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背靠大树好乘凉”,很多创业者为了降低创业风险,会选择加盟一些成熟公司的项目。可如果加盟的公司注销了,创业者投资的费用还能否要回来?该向谁要?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西客站法庭牟阳法官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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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5日,陶某与味正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陶某向味正公司支付创业咨询服务费4万元,味正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向陶某提供包括餐饮技术、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开店选址评估咨询、等服务,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约定开业即日起六个月内如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向公司提出帮助申请后,公司对客户经营问题无法做出解决服务,公司原款退还客户咨询创业服务费,并补偿5万元人民币。陶某开店三个月后,店面经营不善倒闭。故将味正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诉至槐荫法院,称多次向味正公司求助,但公司拖延无法解决问题,且公司在合同期内已注销,请求判令甲、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还服务费4万元,补偿损失5万元;公司股东丙、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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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辩称,公司为陶某开店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未拖延,因疫情无法上门服务,且经营不善原因复杂多样,是陶某自己不想开店了。

丙、丁辩称,2020年10月,该两人将股权转让给甲、乙,股权转让前,丙、丁的股本金认缴期限至2040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时,丙、丁的股本金尚未达到认缴期限,故丙、丁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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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味正公司是否违约?谁应最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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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味正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合同解除,味正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在陶某经营状况不善时,味正公司及员工未及时给予有效帮助,存在相互推诿,回复信息不及时的情况,违反《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的相关约定,亦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客户投资保障协议》中,均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以陶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味正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为退还陶某投资款4万元并补偿5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味正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根据甲提交的《清算报告》,味正公司的清算人为甲、乙,现陶某要求甲、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丙、丁的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应包括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的情形。本案中丙、丁转让股权时,所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上述条文情形,陶某主张丙、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味正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主张丙、丁的出资加速到期,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乙向陶某返还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补偿款5万元。甲、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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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加盟的公司注销了,但得益于合作合同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陶某拿到了赔偿,适当挽回了创业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薄弱,多数合作合同是格式合同,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创业者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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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创业者以加盟形式创业时,更应认真考察分析,一是做好市场分析研判,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实地做好市场考察,对投入回报比进行预判;二要做好信息调查,通过企业工商信息、司法案件查询,对加盟的企业经营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全面了解;三是在订立合同时,要细致阅读条款,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措辞含混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为合同后续顺利履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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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撰 稿丨黄 健

布会现场。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摄

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分工方案》出台。4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上述方案,通报推进“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情况,并发布《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白皮书(2023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去年,上海市检察院制定了“服务保障大都市意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意见”等10余份文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建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出台服务保障全面注册制改革16条意见,与金融监管部门等联合开展网上非法证券治理专项活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牵头制定19项行业合规标准指引。对考察期满整改合格的41家企业和55名责任人依法不起诉,努力实现“矫治”“防治”双重效果。

发布会上,上海检察机关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则郑某申请立案监督案牵涉的合同诈骗案,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超过4.4亿元,这也是上海市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

该案中,申请人郑某系外省市某奶茶店铺负责人。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刘某某等人成立A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起,金某等人将A公司的网络中心等部门拆分成立29家关联公司,升级为A集团统一运营。A集团通过虚构20余个奶茶品牌影响力、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诱使民营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签约,骗取加盟费。在此过程中形成以金某为首要分子,各层级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至案发,A集团累计骗取全国5800余名加盟商4.4亿余元,造成大量加盟的民营小微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其中,郑某与A集团下属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支付19万元加盟费,后发现被骗,遂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郑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认为金某等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松江区检察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个案表面上是加盟合同纠纷,但受害的加盟商众多,且相关加盟费大多进入了与加盟业务无关的个人账户,A集团实质上存在签订加盟合同后恶意违约骗取加盟费的行为,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已涉嫌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松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金某等69名被告人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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