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年3月15日
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
今年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
那么,关于“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您知道多少呢?
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消费维权的贴士
一起来看看吧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知法普法 维权有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那么您都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01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02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03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0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05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06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07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08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09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维权解决方式
01
与商家沟通
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针对自己相关情况和商家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02
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该热线面对消费者能有效、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03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该方式较为直接、有效,是维护权益的途径之一。
以下是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
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消费案例一
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24位消费者反映,称某电商平台宣传开通会员年卡赠送大牌礼包,礼包种类繁多,包括网站消费无门槛券、彩妆礼盒、家电礼盒、数码礼盒、箱包礼盒等诱人礼品。但消费者开通年卡后却出现赠品无法领取、下架的现象,导致消费者被宣传吸引开卡后却无法领取到承诺赠品的问题,并且商家拒绝为消费者办理退卡。
经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商家在网站进行图片展示宣传时未明确标注礼品数量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经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给予罚款处理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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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随着网络营销竞争日益激烈,各大电商平台不断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吸引客户资源,随之而来的商家违规宣传、优惠活动规则不明、促销商品质量缺陷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为了让网购生活更加安全放心,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参与电商平台促销活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甄别特价商品。一些电商平台为吸引点击量,增强宣传效果,会在商品标题或宣传页面中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功效或性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消费者在选购特价商品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口碑良好或较为熟识的网店,下单时注意保留网页截图、订单信息等购物凭据。
二是关注促销活动规则。在参与促销活动时,消费者的注意力往往被商家的超大力度优惠所吸引,而忽略了商家对活动规则及优惠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说明。还有一些商家故意模糊、虚构促销商品的价格、规格和数量等信息,引诱消费者下单,当商品卖出后,再劝说消费者取消订单或加价更换其他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认真阅读活动规则和售后政策等信息并截图保存,谨慎参与活动规则明显有失公允的促销活动。
三是切勿盲信超低价格。一些电商平台在促销页面会同时标注原价或市场价,与促销价形成鲜明对比,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但这些所谓的“参考价”往往存在虚高或缺乏实际依据的问题。消费者被这种“超值机会”所吸引购买到的商品有可能并未获得任何优惠折扣,甚至价格还高于非促销时期。因此,消费者不应轻信商家标注的“市场价”“原价”等比价信息,而是应结合商品评价、平台上其他商家的同款同类商品价格、品牌官网等因素综合考量,保持理性的消费心态,按实际需求购物,避免单纯被价格所吸引而购入不需要的商品。
消费案例二
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称某汽车服务连锁企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促销活动宣传,活动规则中包含“本活动解释权归连锁门店所有”等内容,涉嫌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3号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经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查证属实,最终给予罚款处理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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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在消费者接受商家提供的服务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商家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商家服务或参与商家促销活动时,要严正拒绝“霸王条款”,注意以下几点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选择合同示范文本。在与商家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尽量选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而制定的文本合同。消费者可登录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获取合同示范文本。
二是认真审阅合同条款。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参与活动,都应先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或活动规则,不要盲目被动地接受商家口头承诺,对有损于自身权益的合同内容应立即向商家提出。
三是保留证据及时维权。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霸王条款”,注意通过拍照或截屏等形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还给出相关建议:
选购商品要理性。面对各大商场、超市、及线上网购平台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以及商家推出的各式各样的打折促销活动,消费者要结合需求适度适量购物,避免冲动消费。要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高、售后服务规范的商家。选购商品要注重实用性,崇尚简约环保,自觉抵制过度包装。
售后政策要了解。建议消费者在付款前对商家售后政策进行详细了解,尤其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相对严格的退换货政策,应详细了解退换货流程、退换货条件以及退换货方式。同时要留好相关凭证,避免在出现问题后无证可循。
食品采购要留心。购买预包装食品时要注意外包装上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保存条件等信息,包装表面是否整齐光洁、有无破损。购买散装食品时,要注意选择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罩上有标签标注的食品,同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等,建议不要购买没有任何包装标识的散装食品。购买豆制品、熟肉食品等应选择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正规生产经营单位。不买未经动检部门检疫的肉类制品和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及制品。
食品安全要用心。外出用餐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餐饮经营单位,详细了解菜品名称、食材、规格和价格等,了解商家提供的相关服务及收费标准,不猎奇、不攀比、不浪费,自觉践行“光盘行动”。要注重餐桌文明,传承中华民族尊重劳动、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选择外卖点餐时要仔细检查餐食包装“食安封签”是否完好,并尽快加工、食用或妥善保存,避免食物腐败变质。一旦就餐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应尽快前往医院诊治。
外出旅游安全为先。天气转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出游踏青放松身心。为确保出行安全,消费者要提前对出行目的地、交通方式、食宿安排等做好规划。跟团游要选择正规旅行社,不盲目选择“低价游”产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自驾出行要及时关注路况和天气情况,避免因车辆拥堵和恶劣天气耽误行程。旅游中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爱护公共设施,遵守旅游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
依法维权要注意。在消费过程中,要保存好购物或服务凭据,注意保留商品或服务宣传广告、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交易信息。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和解,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广大经营者:
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化消费体验,促进消费活力迸发,助力高质量发展。
文字:邴美俏
图片: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校对:侯明月 李怡然
责编:王昭
审核:姚苗苗
签发:李卓
还在为点餐时提供个人信息担心吗?
还在为点餐时被要求强制关注烦躁吗?
还在为点餐时因提供精准定位困扰吗?
不用担心!不用烦躁!不用困扰!
亮剑浦江行动已经开展!
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亮剑浦江"
在上海市委网信办指导下,奉贤区委网信办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亮剑浦江·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对区内重点聚焦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过度收集、频繁诱导甚至强制索取消费者非必要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通过征集举报线索、现场执法、约谈指导、教育培训、合规指引、“回头看”检查、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本区主要餐饮企业全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为更好地帮助消费者在扫码点餐时加强个人信息防护,扫码点餐“六不”建议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隐私政策不告知不继续
消费者第一次使用扫码点餐服务,扫描二维码后跳转到小程序页面点餐,但小程序并没有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隐私政策;或者在下单、登录等页面默认勾选隐私政策,默认允许向餐饮企业提供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选择线下点单方式,或在后续扫码点餐服务中尽量避免提供个人信息。
02 非必要个人信息不提供
消费者在到店点餐过程中(包括排队取号、每次加菜等环节)或买单页面,小程序要求或诱导消费者填写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性别、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消费者对商家索取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要警惕。
03 一键登录要号码不允许
消费者扫码点单后出现“微信手机号一键登录”获取手机号、“微信一键登录”获取昵称和头像等弹窗提示,或者买单时要求提供手机号。消费者可以选择“拒绝”或“取消”按钮不提供。
04 诱导给精准定位不同意
消费者扫码点单后,小程序以便利消费者选择附近门店等为由,申请位置权限以获取精准位置信息。消费者可以选择使用门店搜索功能完成下单。
05 “被”会员诱关注不冲动
消费者扫码点单后,小程序以优化服务体验、提供会员折扣等名义,反复出现弹窗申请,诱导消费者授权精准位置或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或者诱导消费者关注企业公众号。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选择服务的需要谨慎提供个人信息。
06 定向推营销广告不接受
消费者扫码点单后,小程序以提供便利、推送促销信息等名义,诱导消费者同意接受定向推送的广告营销信息。消费者可以拒绝或者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同意,事先了解此类营销广告信息退订方式。
各位小伙伴们如果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投诉解决:
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址:http://www.shjbzx.cn
邮箱:shjbzx@126.com
电话:12345、12315
报送:奉贤区委网信办
编辑: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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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方面,大家先看看三个投诉举报书。
投诉举报书(一)
大约 11点30 分本人进去广西南宁市疆小一新疆炒米粉,本人咨询点餐,其店员说目前外卖较多,大约等待十几分钟。故而我慢慢点单并等待。约20分钟后,我催促。其店员说目前外卖多让我退款。我说已经等 20 分钟了,再等一会。店员和厨师说明后继续忙外卖事情。30 分钟后我继续催促,该店仍忙着外卖之事,不理会我的需求。40 分钟后我再催促,旁人也帮忙催促,店员请我退款40 分钟我不是 12 元的事情,时间就是生命。在我一再请求下,店家仍然不给我的点餐,一怒之下愤然离开。故投诉该商家,出尔反尔,让人等待时间过长,最终没有给我相应的餐食。
投诉举报书(二)
投诉举报小龙坎老火锅。购买时间是2024年2月8日20:34分。
【消费金额】:41.29元
【反映内容】:群众反映通过美团下单了该商家的火锅,显示下单成功且商家已接单,以及预计送达时间为21:44分,但是到时间后也未送餐,群众21:48分联系商家,被告知厨师下班并无法处理群众的订单,之后21:51分未经群众允许直接取消了订单。群众针对商家接单了却不履行送餐的行为表示不满。
【诉求目的】:希望部门严惩商家接单了却不履行送餐的行为。(群众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群众信息仅供职能部门知晓,但对被举报人保密。
点评:两种情况不在我们职权范围。我们主要是管食品安全的,还有价格、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方面,对于像“美团写的营业时间晚上九点半,九点十分关门了”等服务态度,职业道德问题不是我们管的。
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各自职责是什么?大家注意一点,就是反推!经营者违法行为是不是我们调整的范畴,首先要考虑哪个法授权你?就是说你想管想处罚,用什么法、哪个法条?如果找不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一般不是我们管辖的范围。其次,告诉大家,消协与12315是有区别的。消协是社会团体,可以受理投诉,但只能做民事调解,没有监管职责。民事纠纷一般是归行业主管部门。12315是隶属监管部门!主要是管举报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部分,咱要分清边界!
大家看看附件:《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就知道人家管什么,可以参考。我没有查到废止,据说商务部正在修订。
第二个投诉举报,涉及合同违约。但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存在不得不履行调解职责。该办法于2017年废止后,我们对合同违约纠纷不再负有调解职责。总局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查处以下所列:
< class="pgc-img">>实际上对于普通消费者,本着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处理上咱不仅管食品安全,也管消保。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按消法56条警告即可。
但此人最后要求保密,调解就无从谈起。
投诉举报书(三)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你好:
本人日前在美团外卖平台XX市XX区XXX爆餐厅点了一份外卖,其中有冷食。后刷抖音看到很多地方处罚超范围售卖“拍黄瓜”冷食的视频,也担心自己碰上这种事情。就查看了外卖平台公示的该商家信息,其许可经营类别中并没有冷食。后查询相关资料得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热食制作、供餐时,食品中心温度需在 70℃、60℃以上。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菜等。冷食需在专间由专人制作。该商家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 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专间的相关规定,属于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也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制售的冷食类食品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将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另危害后果不仅指危害人体健康,也应包括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法制作的冷食一旦消费完毕,其违法行为业已完成,即是构成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危害。商家制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本人,也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写的比较靠谱,他算是一个有心人,做了不少功课。我们很多同行真的也要学习。
接着看后面就没有学好,这是很多职业索赔人的通病,两根黄瓜就想要奖励,不自量力,异想天开,不按规矩出牌,总想把我们当枪使,出发点都错误,引导的行为就偏离。很多职业索赔人都这么写,不赔钱就转举报,赔钱了不管了。还“以便本人以后复议及诉讼维权使用。”不知道行政与司法是两条线?怎么查处用你交代吗?你好好学学20号令23条,我们用你操心吗?一个拍黄瓜的,搞得想举报了大案要案似的。在这里告诫职业索赔人,想学好,想拿到钱,就抬头看路,老老实实做事,我们不用你指导,千万别让大家反感。
本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投诉至贵局,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148条规定,退款及赔偿,请依法为本人主持公道。
如果商家愿意协商,可以把本人联系方式给商家。如果商家拒绝协商请直接转为举报立案处理。请把处理结果以短信或者书面告知本人,以便本人以后复议及诉讼维权使用。
如商家拒绝召回拒绝赔偿,请贵局履行法定职权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商家拒绝召回拒绝赔偿,属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行为,不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请依法查处商家超范围经营行为,其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从严处罚。应采取强制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请依法处罚并给与本人奖励。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投诉举报本人没有联系其它任何单位和企业,商家也不清楚本次投诉举报,因此,麻烦贵局尽快查处,谢谢!
处理很简单。告知受理,饭店不愿意调解。请走其他救济途径。告知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立案。
附件:《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起20个工作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 class="pgc-img">>来源:贾洪海工作室
编辑整理:凉都高新市监
编辑:黄克树
初审:姜豪
复审:陈华
终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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