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 年 8 月 29 日,根据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孝感市满园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孝南区朋兴学区学校食堂原材料配送项目的供应商。该项目服务期限为 1+1 年,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 0.3 万元。采购人是孝南区朋兴学区,联系方式为汪华峰 13995888637 。
本文源自金融界
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CY03期),信息显示,因采购的食品原料抽检不合格,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吴永达饭庄被罚款7500元。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吴永达饭庄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签发的抽样检验报告,来自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吴永达饭庄的生姜经检验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8组团4-7幢110室-2、111室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的生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XBJ23330302304133944的检验报告。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以罚款7500元,合计7520元,上缴财政。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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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送了几单外卖,不经意瞥了其中一单。看了价格85元,点了好几样东西。有火腿、有鸡肉、姨姨皮皮虾(小龙虾应该)、有墨鱼、除了这些令我震惊的居然还有海虾!!!再看看配送费3元,心里一惊!据我了解平台抽30%,配送费。我这单配送费到手26.9元,加上平台的配送费应该是38.4元。按我以往开店经验,85-38.4。店家起码要36元的利润扣除人工房租水电等等成本之后才有的赚。那就是说85元的外卖食物材料成本只有15元!只有15元!
15元有小龙虾有火腿有鸡肉有墨鱼就算了,居然还有海虾!着实震惊无比!颠覆了我的认知!
如此低廉的食物原材料哪里来的?
吃着这么低廉的食物原材料确定对身体没影响?
为什么没有相关人员阻止实施相关对策?
为什么实际运费是38.4,却写着3元!更令人气愤的是运费不止38.4,因为这是某平台外包给我现在兼职的这个平台的!
含沙射影这个社会好似黑暗深渊。想让更多生活在这个社会和我一样平凡的人我们生活中的黑暗深渊,让我们少受一点伤!
总结:以后我是坚决不会点外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