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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餐饮服务业“四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和浩特市餐饮服务业“四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5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和浩特市餐饮服务业“四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5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巩固“厨房革命”“四化”管理模式工作成果,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四化”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饮服务“四化”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四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四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四化”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四化”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对全市餐饮服务业实行厨房管理“透明化”、食品贮存“超市化”、用具管理“色标化”和加工制作“规范化”管理(简称“四化”管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厨房管理“透明化”要求,采取设立透明隔断或显示屏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实施“明厨亮灶”工程。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贮存“超市化”要求,使用食品级整理盒分类存放散装食品原料和拆封的预包装食品,并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
????贮存盒外要对应的标注存放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或加工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防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加工食品。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具管理“色标化”要求,对菜刀、菜墩(菜板)、其他工用具及定位存放区域用不同颜色标识区分。
????统一色标管理标识,原料、半成品肉类的为红色,果蔬类的为绿色,水产类的为黄色,熟食类为白色。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加工制作“规范化”要求配备设施设备,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一)墙壁通顶、顶棚、地面、门窗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材料构筑。
????(二)灶台、操作台及工用具存放柜、食品容器、清洗水池等全部使用不锈钢材质;餐饮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容积和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三)厨房入口处设洗手水池;垃圾桶采用非手动式;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排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在污水排放口安装油水分离器。
????(四)内外环境清洁有序,物见本色,不堆放无关物品。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制定并落实含清单式自查制度在内的各种管理制度,依据制式表格内容,每天或定期检查并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四化”管理实施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强化监管,督促其实施“四化”管理。
????第十一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业“四化”管理投诉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内外环境不清洁,物品及工用具不洁净,没有定位存放,厨房内堆放无关物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显示屏式实施“明厨亮灶”的,在供餐时间未正常开机的。
????(三)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食品贮存“超市化”管理要求的。
????(四)未实现“色标化”管理,或有色标,不按规定使用的。
????(五)未制定清单式自查制度。未依据制式表格内容每天或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厨房管理未实现“透明化”,未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的。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三)未按照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要求,配备相应的网络设施设备。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摊贩备案手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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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教您了解食品经营过程中场所及布局怎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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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所环境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五条

【重点检查】

1.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3. 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积霜。

【常见问题】1.距离公共卫生间较近。2.地面墙面出现渗水或天花板霉变。布局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检查】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常见问题】未明显分开区域,或者相应设备、工具共用,存在交叉污染可能。无标识对废弃食品与正常食品加以区分。

三、存放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

【重点检查】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

【常见问题】食品靠墙或着地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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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贮存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五条

【重点检查】食品贮存应当设置专门区域。食品应当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食品贮存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常见问题】无专门贮存区域,与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五、 场所分类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6.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重点检查】销售场所分类设置区域:(1)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特别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与其他日用百货、五金类产品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区域销售;(2)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3)散装食品放置于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有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4)食用农产品按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水产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域分开。

【常见问题】水产品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不明显。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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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分区销售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

【重点检查】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常见问题】食品与化学用品、个人生活物品等混放

七、 进口冷链食品“三专管理”

【法律依据】

【重点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或者专柜)存放、专区专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不具备设置专用通道的,需与其他食品错时出入,并对通道消毒。

【常见问题】没有标识或者标识不清,无法区分专区或专柜,例如在同一货架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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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报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北梦原)“餐饮是传统消费的重要领域,在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我国餐饮收入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10%,餐饮经营主体数量超过1000万,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22项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餐饮消费,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我国餐饮业明显复苏,全国餐饮收入5.2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较疫情前的2019年增长13.2%。但同时,餐饮服务供给质量和结构仍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展方式粗放、安全基础薄弱、发展环境不优等问题仍然存在,亟需出台政策措施,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对此,《指导意见》从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创新餐饮消费场景、增强餐饮业发展动能、弘扬优秀餐饮文化、促进绿色发展、优化餐饮业营商环境、加强组织保障等7个方面,提出22项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餐饮业标准体系,支持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创新夜间餐饮、休闲餐饮、文旅主题餐饮等消费场景,支持发展社区餐饮、老年助餐、地方特色餐饮、乡村休闲餐饮,培育一批知名餐饮品牌、美食集聚区、小吃产业集群、餐饮促消费平台,加快餐饮数字化赋能,扩大中餐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餐饮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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