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作
[案例]
克拉玛依市居民秦某经人介绍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饭店务工,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主要从事洗碗及厨房卫生清理工作。参加工作刚满10天,秦某在工作中倒垃圾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并于当日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秦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赔偿意见,秦某将饭店诉至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释法]
“这起案件重点是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董锋介绍,饭店作为雇主,在接受劳务时,未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未排除安全隐患,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也应当注重自我保护,对现场环境的安全应有充分的预判,其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最终,结合司法鉴定的意见,人民法院酌定该饭店承担70%的责任,秦某承担30%的责任。
“公平原则的适用也需要法律明确确定,否则法院不得适用,防止‘和稀泥’。”董锋表示,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接受劳务方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求的原则,注重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裁判之间的协调性。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充分发挥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源:山东高法
十一假期到了,大家的应酬和聚会慢慢增多,本文用实际案例告诉大家酒桌上这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酒后摔倒致死,家属将餐馆、酒局组织者、共饮者告上法庭......
陈某等10人在某餐馆聚餐。陈某用餐后在下餐馆楼梯过程中摔倒,头部与楼梯转角平台的墙体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陈某应自负55%的过错责任。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醒目防滑警示标志,踏步及楼梯设计不规范对安全性产生影响,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徐某红等6人作为白酒共饮人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某餐馆赔偿278104.95元,徐某红赔偿47483.96元,徐某平等5人各赔偿3.5万元。
案例2:男子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饮酒人也要担责!
饭局上,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法院判决温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同桌七人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赔偿52184元。
案例3:酒后坐副驾驶,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车辆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
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4:男子酒后挪车,被判刑!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洛阳中院、法务之家
月10日凌晨正在营业中的唐山市机场路一家烧烤店内,监控视频显示,在烧烤店内,一名绿衣男子搭讪一桌正在吃饭的白衣女子,用左手抚摸该女子背部,遭到该女子训斥,并将其推到一边。绿衣男子当时掌掴白衣女子,白衣女子手持酒瓶反击,白衣女子同伴也上前帮忙。绿衣男子的同伴也上前加入冲突,白衣女子等人被多人殴打致伤。在烧烤店外,白衣女子被绿衣男子同伴拽着头发拖出店外,随后几人对白衣女子进行脚踹头部、脸部。有人喊赶快走,几名打人男子才不慌不忙的逃离现场。
< class="pgc-img">>整个冲突过程持续3分钟,烧烤店经营者自始至终没有出面阻止打人的行为,也没采取报警的措施,试问烧烤店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是男顾客耍流氓骚扰女顾客事件发生后,通过两段视频清晰看见,打人者从店内拖拽到店外继续施暴,经营者没有出面阻止该事件的任何行为,经营者不负责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二是顾客在店内正常消费,个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经营者只顾着挣钱,对顾客的人身安全麻木不仁、视而不见,应该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 class="pgc-img">>三是店内围殴事件发生后,经营者不仅没有报案,还是顾客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护车,经营者没有任何的反应,视顾客的生命安全为儿戏。
四是按照公共场所生产经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办法,采取谁经营谁负责和联防联控的措施,经营者应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
< class="pgc-img">>五是通过唐山市烧烤店伤害无辜女顾客的恶性事件,将完善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和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