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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匠心十年铸就“品质晋江”-福建法治报专版报道晋江法院十周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心十年铸就“品质晋江”——晋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年回眸4月25日讯暖春四月的晋江市,芳菲竞艳。一片生机盎然中,知

心十年铸就“品质晋江”

——晋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年回眸

4月25日讯暖春四月的晋江市,芳菲竞艳。一片生机盎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张名片格外耀眼。

2009年11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晋江市人民法院有权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商事案件。后晋江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并于2013年2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0年来,该院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对知识创新的激励作用,为晋江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品质城市”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专业审判

打造知识产权“精品案”

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对审判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晋江法院紧跟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的步伐,一点一滴地积累、雕琢,努力向专业审判、打造精品的目标前进。

该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被告人,重在教育挽救,予以宽大处理。同时,密切关注民生问题,对涉及医药、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一次次法槌落下的背后,凝聚着法官们的汗水,也见证着晋江法院司法护航“品牌之都”的历程。

探索创新

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网”

为更好更快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晋江法院贯彻“调解为主,调判结合”原则,不断创新诉讼调解机制,注重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行业规制产生的影响。

针对关联案件持续攀升、社会影响性较大的情况,该院健全关联案件的协调处理机制,促成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合理预期。并积极与相关行业协会联系,引导行业协会召集行业内企业共同协商,促使案结事了。在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系列案件中,通过永春湖洋商会的参与促成105件案件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极大节约了诉讼资源。

在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该院注重发挥诉讼调解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促进权利人与侵权人就涉案知识产权成果的使用达成合作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实现知识产权社会效益的多赢。10年来,共调撤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726件,调撤率达93.2%。

延伸职能

营造知识产权保护好氛围

“上医治未病”,晋江法院深谙此道,将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注重延伸职能,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增进社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理解和认同

除此之外,将“流动的红色法庭”开进中国(晋江)国际鞋业暨第三届国际体育产业博览会、五店市,到博览会开展走访活动,联合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提升产权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超市回访活动,对已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诉企业进行调查回访……10年间,在晋江法院的司法护航下,一个“品质晋江”屹立在众人面前,且日益深入人心。

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09一2019)

案例一:涉外贴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福建晋江三超鞋服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和承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经核准注册了鞋服商标。Mohammed公司是在沙特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在沙特注册了类似的商标。该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出具授权书,委托被告生产加工其注册商标的拖鞋,并授权被告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中国销售。2016年9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在被告处查获标有涉案商标的鞋子8886双。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49万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加工生产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拖鞋,并约定产品全部运送出口、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属于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另外,原告亦未在国内有销售过标注涉案商标的产品。在国内消费者均无法接触原、被告涉案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不存在对该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基础,被告在产品上贴附的涉案商标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其识别性和指示性,基本功能在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相反,若不用于区分或者识别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案例二:“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效力认定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家博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公司官方微博中使用了4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侵权赔偿金42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时间戳光盘、光盘记录内容截图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构成侵权。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了“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效力,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40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并于二审中与原告和解后撤诉。

【评析】

“可信时间戳”符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章第5条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能有效地证明数据电文产生的时间及内容的完整性,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案例三: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使用界限

——原告石狮市门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毓新、第三人郑新娇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2013年7月14日,案外人骆聪明获准注册“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等。2014年4月30日,原告获得骆聪明排他许可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2007年3月,第三人郑新娇在福州市开“水舞功夫”冷热饮店,并开始使用带有“水舞功夫”字样的商标。2010年3月,上述商标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茶馆、餐厅等。2009年5月,被告潘毓新通过加盟的形式成为“水舞功夫”的连锁门店,并在晋江市开设“水舞功夫”茶饮店。2013年3月,郑新娇许可被告使用该商标。

原告诉称,其生产的“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奶茶经过长期使用,在泉州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明知原告“水舞功夫”奶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水舞功夫”字样,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晋江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及郑新娇承认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各自在经核准注册的范围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不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是服务范围使用商标。

【评析】

商标按照识别对象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如果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在商品提供过程中的使用,则按照消费者是否混淆误认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是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使用,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即使存在消费者的混淆,也应通过要求被控侵权人规范使用的方式消除消费者的混淆状态。

案例四: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

2016年2月,原告经授权使用“老”商标,并享有该品牌的全国许可经营权利。“老”商标经原告多年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使用“老码头”作为店招名称,并在店招上留有“首创总店、加盟电话”等字样,遂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相同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作为店招,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在店招中使用的“老码头”与原告的“老”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老”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存在重叠部分,被告在店招中使用“老码头”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突出使用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晋江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案例五:符合免责情形仍应支付相应合理费用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分店销售“前列康凝胶剂”,该凝胶剂系被告向其他医药公司购买并进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分店销售“前列康凝胶剂”侵犯其商标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销售的“前列康凝胶剂”与原告的“前列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同一类,且外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前列康”文字,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该商品属于侵权产品。被告分店的行为依法构成商标侵权,但符合免责情形,无需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却仍应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分店向其他医药公司购进涉案药品时,对方向其提供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体现涉案商品系经合法批准生产的材料,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审查义务,无法知晓涉案商品是侵权产品。

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中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被告亦无需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六:涉案产品是否为正品,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厦门华博基尼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天爵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系“华博向大大”商标的注册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内衣、内裤等。原告发现被告在网店销售标有“华博向大大”的内衣、内裤,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为此从被告处网购一套涉案产品并进行公证。被告则认为,网店上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向原告购买的,系正品,不构成侵权。为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从原告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一套产品,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系来源于原告。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产品,经与原告销售的产品比对,包装盒、包装袋、内衣吊牌等所体现的内容均存在明显的差别。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能提供其销售涉案商标产品系经过原告授权或合法购买的有效证据。因此,被告主张缺乏依据,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据此,晋江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标权人应首先举证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再由销售者承担免责抗辩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已初步完成了被告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的举证责任,被告还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七:明知侵权产品仍销售难免责

——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开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注册“捷豹JAGUAR”“JIEBAO”“捷豹”商标,该三枚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七类的空气压缩机,并经宣传、推广、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销售的涉案空压机机身标注大号字体“泉州捷豹”和“JIEBAO”,下方用小号字体标注“空压机有限公司”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涉案产品系其从温岭市某配件厂所购买,来源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晋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与原告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涉案产品上的标识“JIEBAO ”与原告的注册商标“JIEBAO”相同,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虽然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但其明知或应知涉案产品系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仍予以销售,不适用免责条款,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评析】

即使被告能说明所销售涉案产品的提供者,但如果对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这一事实存在主观恶意或过错,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本案结合原告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难以让人信服,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八: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标准

——柯某某、吴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情】

2014年3月起,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经预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工人生产印有“旺旺碎冰冰”“旺仔”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膜、包装袋。2014年4月,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生产窝点,经统计,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90万余个。

晋江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

案例九: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实行双处罚

——某纸制品公司、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

2016年四五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纸制品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未经授权,在晋江市内坑镇被告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波斯猫”牌注册商标的纸巾。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查获假冒该注册商标的纸巾701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9685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纸巾均为合格产品。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纸制品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案例十:家族式售假该如何判决

——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

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未经相关授权,将假冒的“安踏”“李宁”商标加工车到背包上,并将假冒品牌背包在其注册经营的3家淘宝网店销售,销售金额达195123.06元。2016年5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查扣价值17121元的假冒“李宁”牌背包440个、用于淘宝交易的电脑5台、用于针商标的针车1台及快递回执单等物品。经检测,上述被查获的“李宁”牌背包为不合格产品。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评析】

被告人曹某某既加工生产又在淘宝网上销售加工生产的涉案假冒商品,主观恶性较大。同时,根据徐某子(曹某某配偶)、叶某凡(曹某某弟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意见书,证实俩人2017年2月在淘宝上注册网店销售假冒“安踏”双肩包。本案存在家族式售假的情况。为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实刑。

来源:福建法治报

戴口罩

罚!

经过前期的广泛宣传与深入检查,2月2日下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被责令整改的餐饮经营户进行“回头看”检查,于当日18时,在桐城辖区内,发现仍有1家餐饮经营户从业人员抱有侥幸心理,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执法人员根据《规定》精神,当场开出《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餐饮经营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罚款,这是新规实施以来,福鼎市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是宁德市的首张罚单。

目前,此次“回头看”检查还在继续开展中,截至2日晚,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对辖区内餐饮经营户开出77张“不戴口罩”罚单

详情名单请看

↓↓↓

一 期

福鼎市餐饮从业人员

违反《规定》处罚名单

(违规时间:2月2日)

桐山30家

郑小荣小吃店:中山北路一巷45号

郑氏小吃店:中山中路56号

元吉手工烘焙坊:中山中路144号

一品味大肠面馆:职成路84号

秀文炸酱面店:职成路30号

鑫味面馆:中山中路265号

明明肉片店:职成路51-53号

明慧稀饭店:中山北路17号

明慧蛋糕店:中山中路9号

马振海磻溪手打面:中山北路8号

蓝颜爱糕饼店:中山中路27号

富贵美食店:中山中路10号

陈昌含拉面店:中山支路11-13号

阿国快餐店:中山中路5号

老坛金汤酸菜鱼店:宁江路8号

李小丽快餐店:中山中路322号

林阿进温州肉饭店:宁江路48号

杨爱仙现烤鱿鱼丝店:中山中路283号

柚柚餐饮店:中山中路180号

芋家人餐厅:宁江路45号

卓小菊温州大肠粉店:中山中路270号

叁叁玖韩国炸鸡店:中山中路224号

水舞功夫奶茶店:中山中路212号

卤卤制品店:中山中路13号

穗哥餐饮店:西园路32号

杨祖成小吃店:中山中路11号

秀娟面馆:华鑫锦绣苑4幢61号

凤鸣路快餐店:凤鸣路16号

鼎边糊早餐店:中山北路363号

褚玉莲卤味店:中山北路317号

桐城25家

庄氏面馆:宛亭路52号

环岛仔仔鸡排店:宛亭路48号

武发汉堡店:海口路62、64号

阿婆牛杂店:海口路78号

邓小燕广东肠粉店:海口路177号A

振忠巽城小吃店:海口路337号

江滨小河鲜馆:肖家坝7、8号

夏花小吃店:宛亭路37号

德忠海鲜楼:宛亭路38号

周氏兄弟龙虾馆:宛亭路17号

米上福饭庄:海口路213、215号

江宋良小吃店:海口路416号

陶丰福安炖罐店:海口路104号

雅泰卤鹅店:海口路88号

吴德面馆:海口路114号

文杰小吃店:海口路122-124号

晓赖炸鸡店:海口路148号

金小玲餐饮店:海口路154、156号

香一锅牛肉面馆:海口路172、174号

蜀北之恋火锅店:海口路208号

鼎公子小吃店:海口路224、226号

邵永耐小吃店:海口路232号

春妹牛肉丸店:海口路316号

玲玲子私房菜馆:海口路368号

滇味火锅店:肖家坝12号

山前22家

985小吃店:平和路33号

黄小儿饭庄:通和路20-1号

小余酸菜鱼粉丝店:平和路57号

清清水粉店:城东北路50号

念雄水煎包店:城东北路34号

钟记肉片店:平和路12号

恋人烤鱼小吃店:平和路58号

磻溪手打面馆:福临路217号

阿钗美食小吃店:福临路277号

碗里面面馆:福临路249号

傻大碗自助餐厅:福临路135号

林丽丽佳香客汉堡店:福临路115号

永话酒店:通和路23号

里洋康洁炒米粉店:福临路108号

鼎榕面馆:兴和路4号

佳阳全羊海鲜馆:通和路40-44号

港九饭庄:通和路66号

东北手工饺子馆:通和路47号

阿英海鲜楼:通和路30号

沙埕海鲜馆:通河路37号

一品豆花店:城东北路200号

雪记煎包店:城东北路152号

End

“幸福福鼎”编辑部

文:吴倩雯 林婷

资料来源:福鼎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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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有学校,哪里就有好吃的!还记得那些年校门口简单的美味么?那时候差点以为他们就是这个世界上最好吃的食物简直就是老天爷派来解救我们这群苦逼学生的!!今天,番茄带你重温那些年放学必吃美味!

手抓饼

源于台湾的美食,至今风靡全国。饼皮千层百叠,其外层金黄酥脆,内层柔软白嫩。可搭配鸡蛋、鸡柳、培根、鸡排、方火腿、蔬菜等辅料,也可搭配番茄酱、千岛酱、沙拉酱等酱料。

烧烤

据说每个学校旁边都有那么几家烧烤,鸡腿、鸡排、金针菇、茄子、贡丸!!每样都不能放过!!

杂粮煎饼

特别大气的一款煎饼!那么大一个!大口咬下去!那般酥脆根本不敢相信!

香肠、贡丸

绝对称的上是隐藏于文艺中的瑰宝!你还记得文具店门口摆放的香肠机么!走过路过不能错过!必须来一根!不过番茄要贡丸!

饭团

可以边走边吃,也可以点上一杯冷饮,配香喷喷的饭团,好吃又管饱!

关东煮

通常材料包括鸡蛋、萝卜、土豆、海带、鱼丸、竹轮(鱼肉或豆的制品)等。冬天最喜欢吃了,放学后,来几串关东煮,再来一碗高汤,好吃又暖身。

四果汤

这就不用番茄多说了,七中旁边的秉正堂,六中的老味道四果冰俘虏了一届又一届的学子~

珍珠奶茶

小猴子、大茶杯、快乐番薯、水舞功夫、地下铁、水水……每个学校门口,总有那么几家生意特别好的奶茶店~

章鱼小丸子

番茄特别特别爱章鱼小丸子!特别喜欢木鱼花柴鱼片,特别爱上面的紫菜!还有那一丝丝柔滑的沙拉酱!

鸡蛋仔

记得高中时,学校门口经常有个大叔推着小车,车上放着一个煤炉,煤炉上隔着个平平扁扁的锅。锅一打开,浓郁的鸡蛋香就会四溢开来。每每放学肚子饿了,总会买一份来吃,饱腹感满分。不过,现在似乎难觅踪影了。

寿司

虽然没有那么多花样,没有海鲜,大部分都是细卷,但是小小一盒,便宜又好吃,这就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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