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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分餐制服务指南》发布实施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报讯(记者徐 风)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GB/T 39002-2020《餐饮分餐制服务指南》国家标准已于发布之日即6月21日起实

报讯(记者徐 风)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GB/T 39002-2020《餐饮分餐制服务指南》国家标准已于发布之日即6月21日起实施。

据介绍,《餐饮分餐制服务指南》主要给出了分餐方式、分餐制要素、分餐制实施,以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指导。标准总结了按位分餐、公共餐具分餐和自取分餐3种分餐方式。按位分餐即是按就餐人数将菜品分成单人份,每人一份呈现于餐桌;公共餐具分餐即是利用分餐公勺、公筷、公夹或公叉等工具实现分餐;自取分餐即是使用独立餐具并由用餐者自取或服务人员协助实现分餐。标准要求以餐具、菜品、流程、设施设备和用品作为分餐制的要素,提出公共分餐餐具要通过不同的造型、尺寸、材质或色彩设计等明显区别于个人餐具;要基于菜品获取方式,在菜品造型、分菜技法等方面进行综合创新,将菜品与分餐餐具的匹配性设计纳入菜品设计内容;要以分餐为导向进行流程设计,特别是针对易产生交叉混用的用餐环节开展服务流程再造;要针对不同就餐场景与需求配备餐具存储柜、洗手池、洗手液等设施设备及用品。

作者: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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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贵州市场监管提醒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消费者

拒绝“舌尖上的浪费”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下面一起来看看

制止餐饮浪费4项国家标准之

《餐饮分餐制服务指南》

(GB_T390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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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超

编审:杨菊

审签:蒲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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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依据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5.《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行使的权利措施

1.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日常监督检查遵循的四大原则

1. 属地负责
2.全面覆盖
3.风险管理
4.信息公开的原则

四、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1. 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
2.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
3.交叉互查
4. 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
5.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五、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1.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
(一)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
(二)进货查验结果
(三)生产过程控制
(四)产品检验结果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六)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七)从业人员管理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2.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
(一)食品销售者资质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三)一般规定执行
(四)禁止性规定执行
(五)经营过程控制
(六)进货查验结果
(七)食品贮存
(八)不安全食品召回
(九)标签和说明书
(十)特殊食品销售
(十一)进口食品销售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十三)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
(十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十五)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3.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三)原料控制
(四)加工制作过程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
(六)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六、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1.检查事项
2.检查方式
3.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
4.抽查比例等内容
5.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日常监督检查要求

1.随机选派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
2.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填写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4.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5.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6.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八、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处置

1. 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2. 责令立即停止: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责令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 责任约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 立案调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5. 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6. 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九、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1.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拒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被检查对象有下列行为的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本文由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陈晋平汇总整理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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