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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餐饮业税收规范方案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企业当前的常见的经营模式和税收政策1.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核算。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

、企业当前的常见的经营模式和税收政策

1.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征收率为3%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公司性质涉及下列税种,个体户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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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00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0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00

二、大多数餐饮企业现状

(一)营业收入

1.企业未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将提供餐饮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公司的营业收入,仅将部分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导致企业收入确认不完整。

(二)营业成本

1.成本未完全入账,而是通过营业收入的入账金额倒轧成本,且入账的成本发票不齐全。

企业购买食材(如肉类、鱼类、蔬菜、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成本支出,未向供应商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票据。

2.运营费用未完全入账。


(三)装修成本

1.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新开门店,新开门店的装修工程未取得相关发票。

(四)人工成本

1.企业仅为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将该部分员工的工资记载入账,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企业人工成本确认不完整,账载的人工成本小于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

(五)资金往来

1.资金

1.总公司独自承担应由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的费用,提供服务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总公司,未分别开具发票。

2.企业内部各门店与总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规范。

3.总公司与股东及股东的其他关联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规范。

4.因收入与支出不匹配,企业账面利润总额为负,且亏损金额较大,亏损年度长。

三、建议方案

(一)营业收入

1.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提供餐饮服务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若需降低税负成本,可以按照实际开票金额进行收入的税收申报),但应注意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配比原则。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二)营业成本

1.向固定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通过不同渠道寻找多家供应商,按照公司需求对新供应商及现有供应商进行筛选和比对,选取恰当的供应商进行更深一步的沟通和谈判,特别注意谈判价格应为含税价格,并要求供应商供货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收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成立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向各分店开具发票

将中央厨房独立成采购中心(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中心专门负责向农户收购食材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经过对食材进行初加工(如清洗、挑选、切割、宰杀、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后,由采购中心直接将食材销售配送给各个分公司并开具发票。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规定:第一,采购中心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农产品的买价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第二,采购中心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以下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4.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装修成本

1.发生装修支出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2.对装修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成立一个装修公司,专门负责新开门店的装饰、装修,由该公司向总公司开具装修发票。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人工成本

1.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确认为营业成本,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2.引进第三方采用“薪起程”方案

(1)业务流程

(2)成本费用

原成本:包含员工工资、福利费用按客户之前标准不变。

新增成本:其中,服务费用60元/人/月,超过5000部分加收0.5%;税金6.81%(含增值税及附加),总计约资金发放总额的7.81%。

开票项目:服务费/劳务费

收取开票需要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客户可全额流转抵扣

费用结算举例:

例:某企业合作业务外包,员工平均工资是4000元/月,共300名基础员工,业务外包费用120万元/月。

费用计算过程:

服务费用=300*60=18,000.00(元/月)

增值税附加税:(1,200,000.00+18,000.00)*0.81%=9,865.80(元)

增值税:(1,200,000.00+18,000.00+9,865.80)*6%=73,671.95(元)

开票总金额:1,200,000.00+18,000.00+9,865.80+73,671.95=1,301,537.75(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用此发票抵扣进项税。

(3)结算及工资发放流程

(4)资金安全保障

1)银联客户备付金账户作为第三方监管账户

2)员工的实发工资直接从客户的公户转入银联备付金账户。

3)客户用银联网银及账户密码自行操作工资发放,将员工工资从银联备付金账户直接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不仅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可避免员工银行卡不统一产生跨行转账手续费用。

(5)方案优势

①规避风险

规避地方政府根据工资发放人数核查参保人数,规避社保。

②财务合规

所有资金公对公处理,全额开具专票。

③操作简单

不改变员工劳动关系及现有管理模式。

④规避政策性费用

残保金、工会费用彻底规避。残保金一般按工资总额的1.5%收取,若工资发放单位不是客户,则客户无需支付该费用。工会费用按工资总额的2%收取,同理规避。

(五)资金往来

1.总公司独自承担的广告费等共同性质的支出,可以要求提供服务方将发票分别开具给各个分公司。

2.总公司独自承担的广告费等共同性质的支出,提供服务方只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将成本费用在各个接受服务对象之间进行分摊。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新设“内部往来”科目,总公司与各个分公司之间的往来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4.将各个分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绑定于收款平台,各分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收取的金额,直接由收款平台划转至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公司资金与个人之间的往来。

5.公司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采购食材各类款项,减少公司资金与个人之间的往来。

6.建立往来管理台账及年度清查制度,企业按照客户设立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供应商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于每年年末对往来进行全面清查,并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对。

7.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通过股东账户支付到公司,不建议通过私人账户走到公司来。

内容太多,就不一一罗列,若有兴趣,可以关注我私聊。

论是开餐饮公司,还是自己经营一家餐饮店,都需要按时履行缴税义务!但是很多个体户餐饮店经营者不知道该如何交税,都需要交哪些税?今天企多多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个体户餐饮店交税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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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是否需要交税?

需要,只要满足交税条件,就应当缴纳相应的税费。

二、需要交哪些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餐饮店属于第七类:服务业,税率为5%,除按照服务收入5%的营业税外,还有以下附加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或5%,1%);

2、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4、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三、征税点是多少?

对于个体户来讲,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怎么交税?

1、餐饮业是纯地税管理,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自然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3、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5%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5、如果你的月定额在5000元以下,对外开出的餐饮发票超过5000元或者你的月定额在5000元以上,对外开出的餐饮发票超过月定额的是要补税的。

6、再就业优惠政策等是否享受,可以找专管员咨询一下。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分享,如果有想自己开餐饮店的小伙伴,可以来了解一下,自己开店一定不要忘了定期缴纳税费!想了解更多企服资讯,欢迎关注@企多多!

文来源于会计网(http://www.kuaiji.com/),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政策、实操、考证相关信息,可以关注会计网或者关注微信号ID:wwwkuaijicom,随时为你提供最新行业资讯!

很多小伙伴不知道全面营改增后,流转税只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2个税种,已经没有营业税了。另外餐饮业的流转税规定自政策变化之后,又有什么区别呢?会计朋友们都了解现在我国税种的分类吗?

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其中:

(1)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7%、13%、(2017年7月1日前)、11%、6%、0%。

(2)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按3%/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出口退税政策

消费税

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特定种类的商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珠宝、鞭炮、焰火、汽油和柴油及相关产品、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具、游艇、奢侈类手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按商品的种类,消费税可根据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或销售量计算应缴的消费税。除关税和增值税外,某些商品另需缴纳消费税。

流转税常见问题解答

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季报)代开专用发票不超过9万,代开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仅需先缴纳增值税额然后履行代开手续,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申报填写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二行“免税收入”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做备案?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目前的政策规定中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现有纳服规范和征管系统中有相关备案事项,但是征管系统中该备案事项未做强制监控,未备案纳税人也可申报简易计税。

销售不动产同时转让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这部分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纳税人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属于以上情况才可以抵扣,如果是超过小规模标准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才可以抵扣。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出台之前按照销售货物17%征税的,新文件出台以后,此前多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 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因此,此前多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江苏对于个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如何规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食品再销售,是否可以按餐饮服务纳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从全面营改增后,餐饮业在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比较麻烦,会计网小编就来详细说说。

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

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这一业态与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反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如果坊间预测餐饮业增值税税率6%是准确的,则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例如,一家拉面馆每月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等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餐馆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为100×5%=5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00/(1+6%)×6%-〔20/(1+13%)×13%+10/(1+17%)×17%〕=1.91万元,实际税负仅相当于原来的38%。

但在降低税负的同时,“营改增”也使纳税人的流转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具体到餐饮行业,纳税人在将来涉及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

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这是因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中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略有区别。例如,如果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则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为10×13%=1.3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注意采购原材料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7%而不是13%,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是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因此纳税人决策采购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时,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三)如何区分现场消费与外卖商品

餐饮服务是一种现场服务,如果是外卖或者购买者直接打包带走,相当于餐饮企业加工并销售食品,属于动产销售范围,而二者的税收待遇很可能有天壤之别:坊间预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而现行的销售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餐饮服务毛利率一般比较高,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导致适用17%的税率,企业将不堪重负。承前例,假如餐馆既提供餐饮服务也提供外卖,但是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则统一按销售动产适用17%税率计税,应缴增值税为100/(1+17%)×17%-〔20/(1+13%)×13%+10/(1+17%)×17%〕=10.78万元,实际税负比“营改增”之间还要高出1倍。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兼营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附:

我国税制(含征收)和税种介绍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法人制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按公历年计算、税率(基本税率25%)、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企业重组特殊政策、特别纳税调整、在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纳税申报。其中涉及到税率/优惠税率包括:

序号

税目

税率或优惠税率

1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

20%

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7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8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9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

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以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按月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其中: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外籍个人下列受雇所得是可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雇主负担的员工住房补贴(需提供发票);

? 员工本人每年两次的合理探亲费(需提供发票);

? 员工的合理搬迁费用(需提供发票);和

? 中国境内发生的伙食费、洗衣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需提供发票)。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若每年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为35%。其中有些有具体的规定。其中一些扣除限额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相似,还可以每月可扣除人民币3,500元的必要费用。

(3)稿酬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而应纳税所得是按全部稿酬收入的70%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每笔不超过人民币20,00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费用后)以20%的税率征税;超过人民币20,000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30%征税;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40%征税。

(5)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是可以扣除的。

(6)财产租赁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

(7)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通常以20%的税率征税,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8)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所得可享受减免优惠。

增值税(上文已有介绍)

消费税(上文已有介绍)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缴。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2%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或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收入”按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税项。

(1)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扣除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财务费用(例如利息,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扣除);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和管理费用)是可以有限度的扣除,最高扣除额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一般为印花税);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另外可以按照头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2)转让旧房可扣除项目包括旧房的评估价格和在转让中缴纳的税金。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4)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关税

中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执行征收。一般来说,关税采用从量税或从价税的形式征收。

(1)从量征收按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每单位或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2)从价征收按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从价征收的方法下,按货物海关完税价格乘以从价税率,计算出应缴税款。适用的税率一般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来确定的。商品的原产地也决定着若干其他政策的适用性,例如:配额,优惠税率,反倾销行动,反补贴税等。对于原产地是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商品,一般适用最惠国税率,但适用其他政策的例外:比如优惠税率(在自由贸易协议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果货物的原产地是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而该货物列入自由贸易协议所涵盖的货物范围,那么进口方可适用优惠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当然,该进口方还需要满足自由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所有条件,例如对原产地判定的规则,直接运输的要求和文件档案方面的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列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设备除外。

(4)对于暂时进境并将复运出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货物,某些情况下可以给予免税。暂时进境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但可延长至1年。有时需要支付应纳税款的保证金。

(5)对用于进料加工或者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材料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进出口保税区的货物,某些情况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印花税

所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从借款合同金额的0.005%到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金额的0.1%不等。对于营业执照、专利、商标以及其他权利许可证照按每本人民币5元征收印花税。

不在印花税税目范围内书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1‰ 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收取的费用0.5‰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是代管人征收的税种。

(1)从价计征:税率为房产原值的1.2%。地方政府通常会提供10%到30%的税收减免。

(2)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购买和进口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行为,按计税价格10%征收的一种税。

另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契税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

其中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每年按定额缴纳。通常,载货汽车按其自重定额计税,而汽车、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按单位数量定额计税。船舶则按其净吨位定额计税。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所适用税率根据船籍不同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确定税率,再乘以净吨位计算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按年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的。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一次性征收。

环境保护税

中国在2016年年底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取代现行的排污费。该税法规定中国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在境内领域及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采用从量计征,即以应税污染物的当量或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环保税额标准。

资源税

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盐、金属和非金属原矿等自然资源,应就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依据缴纳资源税,具体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作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以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

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纳税人按烟叶收购金额的20%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事娱乐业、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

(1)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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