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市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涉两家水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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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10日发布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3号),内容如下:
一、嵊州市一路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一路水果店销售的杨梅(抽样日期:2023-05-0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5月30日向嵊州市一路水果店送达了编号:SPAS20230005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箱,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杨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嵊州市双馨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双馨水果店销售的杨梅(抽样日期:2023-05-0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1日向嵊州市双馨水果店送达了编号:SPAS20230005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约3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杨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