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薪1000”
“现结”
“学历不限”
“轻轻松松做兼职”
这样高薪且轻松的工作
是真实存在的吗?
停!!
小编劝你千万冷静
时薪高、学历不限、内容轻松是不假
可是涉嫌犯罪
喜提“银手镯”也是真
2022年11月7日
黄某龙在网上
看到一则“刷流水”的招聘信息
主动联系后得知
只要提供银行卡、电话卡
成功绑定后就能获得现金报酬
如此简单,让高中毕业
迟迟未找到工作的他十分心动
于是在一个偏僻的小村子
登上了神秘车辆
3个小时后
他如愿获得了3000元报酬
几天后
又再次用同样的操作
获得了3500元的报酬
折算时薪超过1000元
与此同时
黄某龙银行卡的流水也高达94万
然而,黄某龙很清楚
对方是在利用自己的银行卡
进行某种非法资金流转和结算
只是,他不清楚的是
有26起网络电信诈骗案受害人的款项
部分或全部通过他的银行卡转移
他成为了犯罪活动的一环
更没有想到
公安机关很快就锁定了他
近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黄某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7日,被害人陈某在遵义市汇川区某小区,被人以注销银行账户为名诈骗19974元,其中9988元系转往被告人黄某龙名下尾号为7180的中国银行卡。
经公安机关查实,2022年11月,被告人黄某龙通过网络了解到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可以获利高额报酬,后得知对方需利用其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流转的事实后,仍将其名下尾号为7180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8644的中国储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进行非法资金结算,获利6500元。黄某龙提供的中国银行卡流水732362元,关联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8起,关联犯罪金额385279元。黄某龙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217260.1元,关联网络诈骗犯罪案件8起,关联犯罪金额11566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龙到案后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人民币65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龙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龙的违法所得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天上不会掉馅饼
踏踏实实才是真
侥幸之心要不得
违法犯罪要警惕
无视国法的结果
只会是追悔莫及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