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创业者投资餐饮加盟店,对方承诺创业失败就进行补偿,但加盟商后经营不善倒闭,补偿却遥遥无期。最终,创业者获槐荫法院西客站法庭支持,拿回补偿款。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2020年4月5日,陶某与味正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陶某向味正公司支付创业咨询服务费4万元,味正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向陶某提供包括餐饮技术、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开店选址评估咨询等服务,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约定开业即日起六个月内如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向公司提出帮助申请后,公司对客户经营问题无法做出解决服务,公司原款退还客户咨询创业服务费,并补偿5万元人民币。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陶某开店三个月后,店面经营不善倒闭,于是将味正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诉至槐荫法院,称多次向味正公司求助,但公司拖延无法解决问题,且公司在合同期内已注销,请求判令甲、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还服务费4万元,补偿损失5万元;公司股东丙、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甲、乙辩称,公司为陶某开店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未拖延,因疫情无法上门服务,且经营不善原因复杂多样,是陶某自己不想开店了。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丙、丁辩称,2020年10月,两人将股权转让给甲、乙,股权转让前,丙、丁的股本金认缴期限至2040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时,丙、丁的股本金尚未达到认缴期限,故丙、丁不应承担责任。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味正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合同解除,味正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在陶某经营状况不善时,味正公司及员工未及时给予有效帮助,存在相互推诿,回复信息不及时的情况,违反《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的相关约定,亦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客户投资保障协议》中,均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以陶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味正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为退还陶某投资款4万元并补偿5万元。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乙向陶某返还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补偿款5万元。甲、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审理此案的牟阳法官介绍,本案中,虽然加盟的公司注销了,但得益于合作合同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陶某拿到了赔偿,适当挽回了创业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薄弱,多数合作合同是格式合同,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创业者维权难。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因此,创业者以加盟形式创业时,更应认真考察分析,一是做好市场分析研判,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实地做好市场考察,对投入回报比进行预判;二要做好信息调查,通过企业工商信息、司法案件查询,对加盟的企业经营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全面了解;三是在订立合同时,要细致阅读条款,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措辞含混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为合同后续顺利履行提供保障。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编辑:刘玉红
>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 <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10px;">举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