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和4月,李某相继成功注册了第7xxxx2号“回味鸡大厨”商标和第7xxxx5号“厨师头像”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等,并使用上述商标持续自营和授权经营相关快餐店。
后经调查发现,被告WT快餐店在其餐厅内、外使用带有“回味鸡”字样的灯箱、招牌、餐牌、工作人员服装等,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遂委托吕方圆律师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WT快餐店的案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李某是7866722号、第7866705号两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WT快餐店在其餐厅内、外使用带有“回味鸡”字样的灯箱、招牌、餐牌、工作人员服装等,属于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李某相近似的注册商标,侵害了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WT快餐店对“回味鸡”标识的使用,是作为识别服务来源意义上的使用。WT快餐店使用的“回味鸡”标识,与李某的“回味鸡大厨”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其服务的来源。李某兄弟从2003年便开始使用经营回味鸡餐厅,并使用“回味鸡大厨”商标,回味鸡餐厅成为行业内知名的品牌。正是基于这样的知名度,使得很多快餐店经营者纷纷冒用李某的注册商标、模仿李某的经营方式、餐厅装潢,WT快餐店以及其他侵权者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涉案“回味鸡大厨”商标的授权,并导致了李某的“回味鸡大厨”加盟店数量的减少,给李某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故WT快餐店应立即停止侵犯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辩称,WT快餐店经营“回味鸡”是基于其掌握了该菜式的做法,“回味鸡”作为一种菜式,该字样应是广泛运用,并不能说明WT快餐店使用“回味鸡”字样构成了商标侵权。“回味鸡”作为一种人人喜爱的美食,其做法是广泛流传于普通民众中的,WT快餐店经营餐厅并以此为招牌菜式并不侵犯李某的任何权利。WT快餐店的招牌与李某的招牌存在明显区别,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WT快餐店使用“回味鸡”字样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WT快餐店经营的餐饮服务属于李某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的快餐馆。WT快餐店在门店招牌、灯箱、玻璃大门、餐厅工作人员的制服胸前、餐牌等处使用了“回味鸡”字样,该字样字形与案涉商标中的“回味鸡”构成相近似,并且均突出使用该字样,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解,误以为与案涉注册商标的所涉服务项目有特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WT快餐店在未经李某许可的情况下,在门店招牌、灯箱、玻璃大门、餐厅工作人员的制服胸前、餐牌等处使用了“回味鸡”相关标识已构成对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WT快餐店上诉主张“回味鸡”作为一种菜式,该字样可以广泛运用,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WT快餐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建议
餐饮业商标侵权行为普遍发生,碍于维权过程复杂和维权成本,是大多数餐饮老板们的无奈。但侵权抄袭他人商标的举动不仅会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使投资者对品牌来源产生误认,误交巨额加盟费,甚至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健康安全也形成了威胁。由此,餐饮企业要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企业品牌商标和无形资产保护的重要性,尤其前期应当注重商标注册。商标的注册范围也应当扩大,除了品牌名称本身外,图形、相近的文字等最好也要进行注册。
同时,最好委托行内专业机构或律师进行侵权商标监测,当发现近似、侵权商标时,及时打击、保护自身权益。本文作者
吕方圆,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委员,广州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委员。
吕律师拥有工学和法学教育背景,代理了民商事合同、网络侵权、房产领域大量纠纷案件,并擅长处理复杂的工业设备纠纷案件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联系电话/微信:18925132617。
收录于合集 #方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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