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打造无人零售新模式;喜茶等10个品牌珍珠奶茶均被检出咖啡因;周杰伦卖煎饼;海底捞布局泰国市场;微信群讨论菜品定价被公安部门约谈......一周餐饮头条,小餐为您播报!
1、瑞幸打造无人零售新模式
近日,瑞幸咖啡致敬NASA主题店在北京开业,成为中国首个航天主题咖啡店。店内设计了太空舱、打卡密室等航空主题体验式场景,为客户提供兼具科技感和设计感的消费体验。同时主题店率先引入全自动咖啡机器人,打造无人零售新模式。
瑞幸咖啡致敬NASA主题店位于北京昆仑购物中心1层,融入了大量具有科技感和设计感的太空元素。店内划分为太空舱、滑梯、打卡密室、与宇航员合影的打卡墙、照片墙等不同区域,展示人类探索宇宙历史进程中具有纪念意义的影像、故事,以及航天相关的展品、体验装置等。瑞幸咖啡致敬NASA主题店为消费者提供趣味十足的互动体验。与此同时,瑞幸还研发了航天主题咖啡饮品银河气泡美式和陨石拿铁,目前已在全国门店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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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瑞幸咖啡致敬NASA主题店应用全自动咖啡机器人,首推无人零售新模式,实现全自动无人现磨咖啡售卖。用户只要通过瑞幸咖啡APP或小程序下单,系统收到订单后,由机械臂完成自动落杯、制作咖啡、取杯操作,全程无需工作人员操作以及协助,且后台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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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评: 机器人做的咖啡,不知道是啥味道.....
2、喜茶等10个品牌奶茶均被检测出咖啡因
为啥喝了奶茶后睡不着?
近日,深圳市光明区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珍珠奶茶比较试验结果,喜茶、奈雪の茶、台盖、YO!Tea有茶、COCO都可、一点点、KOI、维星、大卡司、米芝莲等10个品牌珍珠奶茶均被检出含有咖啡因,平均含量为258mg/kg。其中,米芝莲-经典丝袜奶茶(黑糖波霸)咖啡因含量最高为522毫克/千克(换算成365mg/杯),相当于7罐红牛中的咖啡因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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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评: 奶茶,奶茶,茶里面当然有咖啡因啦。
3、餐饮老板微信群讨论定价
被公安部门作为“串通涨价”负面典型约谈
近日,两位贵州羊肉粉店老板被作为“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负面典型,被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约谈,并登上电视台公开道歉。事出原因是,这两位餐饮老板在一个微信群里讨论菜品定价,并约定在10月1日统一涨价,统一更换价目表,该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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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价格早已充分市场化的餐饮行业,经营者完全可以自主定价,自行涨价无可厚非,但集体串谋显然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由于社交媒体工具的广泛应用,这种以“店长群”形式存在的行业集体沟通非常普遍,同时也给“相互串谋、操纵市场价格”带来了便利,当然,这也令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变得非常简单。各位老板,平时要谨言慎行哦。
人民日报评论:认定串谋容易,但也必须考虑事件的实际影响、恶性程度以及背后的具体原因。事实上,相关价格立法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惩罚大规模的市场操纵行为,牛羊肉粉作为参与者众多、不存在个别商家占据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业,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很难说两家粉馆经营者就能实质性地实现对市场价格的操纵。(文段来源:人民日报)
考虑到近一年来的食品物价走势,几十户牛羊肉粉经营者集体涨价背后,很大概率与生产成本增加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涨价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时,有必要考虑这个因素。因此,从市场规律出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争议。黔西的牛羊肉粉价格暂时稳住了,消费者可能获得了一时的好处,但如果长期用非市场手段强行压低牛羊肉粉价格,在原料涨价导致的成本上升无法消化的情况下,出现牛羊肉粉店经营不善、无力维持乃至闭门歇业是可以预见的,如此势必令市场供应受到冲击,届时当地居民的饮食恐怕会受到更大的影响。(文段来源:人民日报)
餐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价格干预需遵从市场规律。
4、周杰伦卖煎饼
10月21日下午,周杰伦现身上海粮全其美集团总部,参加了 “粮全其美&周杰伦合伙人签约仪式”,宣布合伙手抓饼领导品牌粮全其美以及速食连锁品牌粮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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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签约之前,周杰伦已经代言粮全其美长达6年,随着粮全其美集团产品的逐渐丰富,周杰伦先后代言了粮全其美集团旗下的:粮全其美、粮手抓、粮小豆、粮三薄,这四个品牌,分别包含了产品:手抓饼、豆饮、披萨。
餐评: 豆饮和奶茶,不知道周董更爱喝哪个呢?
5、海底捞布局泰国市场
近日,泰国第一家海底捞于曼谷中央世界商业中心盛大开业。即日起,游客不仅能够在曼谷中央世界商业中心尽情品尝地道的“热辣诱惑”,还可以享受到海底捞标志性免费美甲等一系列极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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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乡随俗,海底捞曼谷店从店面设计、到员工服装均加入了泰国传统文化元素,还增加了符合泰国人口味的冬阴功锅底,带来全新、奇妙的味觉融合体验。
在第一天试营业期间,海底捞还在店里精心准备了独具特色的表演,吸引了很多泰国本地居民前来欣赏。开业第1天,海底捞就火爆曼谷,吸引了源源不断的食客前来排队,因为每天排队场面“盛况空前”,海底捞将采用限号的形式,还会贴心地为没有排上号的客人送上一份小礼物。
餐评: 吃火锅竟然都要限号了!
>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微信公众号行为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Z某在担任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员工期间,发现公众号粉丝能够用于销售盈利,在未经南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公司同事私自售卖4个微信公众号(南京公司公众号主要用于嵌入非机动车上牌系统,其中3个公众号使用频率较低),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Z某负责从“鱼爪”等平台联系相关买家、发起微信公众号迁移,并向腾讯公司提供了其在工作中获取的南京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用于办理公众号迁移相关手续。Z某发起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单位同事协助完成微信公众号迁移。Z某在销售并完成微信公众号迁移后,微信公众号粉丝迁移至买家公众号,该公众号自动注销。
二、分歧意见
针对Z某转卖公司微信公众号及公众号粉丝获利的行为,实践办案中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集中在对Z某的行为性质及微信或微信公众号的定性问题上的争论。主要分歧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Z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南京公司4个公众号均系由腾讯公司所有,南京公司系注册主体,享有使用权,用于公司的业务。Z某作为新媒体运维人员,利用负责管理公众号的职务便利,在未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微信公众号销售迁移获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Z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微信公众号链接了非机动车上牌系统,具有计算机系统属性,Z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微信公众号销售,迁移后该微信公众号即丧失功能,处于注销状态,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删除、修改,同时违法所得获利高达30余万元,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Z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微信具备数据处理和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输等功能,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公众号粉丝,是微信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人未经南京公司许可,以迁移公众号的方式将微信公众号的粉丝转移至买家公众号,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结合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中Z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众号粉丝均为实名认证的微信用户,粉丝信息具有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销售微信公众号实质是销售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个人信息。通过出售公众号进而由他人获取该部分粉丝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属于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出售行为,同时因获利数额较大,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Z某作为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了其为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职务的便利,将公司的公众号粉丝资源予以销售,最终销售30余万元并侵吞,该行为仅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Z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微信平台及公众号是否可以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对Z某行为定性,需要对微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界定。
首先,微信公众号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仅是微信平台内的一种信息化应用,通过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应用账号来展示信息与交互沟通,是微信系统的外在数据展示应用。开发者或商家无法通过公众号控制微信后台自动处理数据的程序也不具备要求微信后台自动处理数据的权限,因此案涉公众号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案涉公众号嵌套了公司业务非机动车上牌服务端口,可以链接到外部非机动车上牌的系统,能够发布上牌进度、通知,具有明显的系统特征。但这种观点将案涉公众号与非机动车上牌系统混为一谈,后者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前者发布上牌进度、通知只是后者数据变动的表达与体现。案涉公众号并不能控制非机动车上牌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其次,不能忽略作为程序载体的微信平台性质的认定。微信公众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能直接否定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微信平台本身作为完整的数字系统能够通过预设的算法程序自动处理各种信息数据,具备功能性、自动性与程序性要素,应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认定Z某的行为还需要综合判断是否对微信平台造成“破坏”。
2.微信公众号迁移不属于“破坏”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包含破坏功能与破坏数据及应用程序两种行为类型。本案中,Z某的行为既未造成微信平台功能破坏,也未因微信平台数据的迁移造成严重后果。首先,按照刑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功能主要指违反国家规定,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等,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微信系统功能并未因公众号迁移改变,也能正常运行,因此系统功能并未受到破坏。
其次,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破坏数据及应用程序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Z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微信公众号进行非法迁移,导致原微信公众号丧失功能,这一行为包含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案涉公众号相关数据的操作,但后果并不严重,达不到这一行为类型要求的“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法定入罪标准。Z某销售的4个公众号中,有3个公众号系使用权人已基本停止使用,不再用于集中上牌服务的业务,即便另外一个被转移的公众号还在用于非机动车上牌,但Z某在销售后通过另行注册一个公众号重新对接了上牌系统端口,并未破坏上牌系统数据,未对微信系统或非机动车上牌系统造成直接影响。总体来看,即使其破坏行为形式上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未造成实质上的严重后果,不应该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Z某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Z某行为不满足本罪的手段条件。本罪要求手段上必须采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非法技术手段。尽管迁移微信公众号需要进入微信平台系统,但Z某迁移公众号的行为并非侵入微信平台系统,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欺骗微信后台审核的方式对公众号数据进行迁移,也未非法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相关数据,因此并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手段要求。
2.迁移公众号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首先,如前所述,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信息化应用,不属于计算机系统,亦不属于系统数据,而是数据的展示应用。其次,微信公众号粉丝,是微信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应属于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Z某迁移公众号的行为并未非法获取微信公众号粉丝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Z某实施的迁移公众号行为只需要申请微信后台进行主体变更即可完成,并不需要Z某直接去实施获取这些数据并转移给他方的行为,且Z某作为南京公司工作人员本身亦对公众号粉丝数据有所掌握,并不存在非法获取情形。综上可见,Z某也不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Z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案涉公众号粉丝的个人信息并未受到侵害。Z某迁移公众号的行为使得买家获得了原南京公司公众号的粉丝资源,但这并不能等同于直接侵害了案涉公众号粉丝的个人信息。首先,受公众号规则所决定,尽管微信公众号后台掌控着粉丝的数量数据,但是无法详细识别微信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迁移公众号获得粉丝资源的非法买家仅获得了向粉丝展示信息内容的权利,但并不能获得粉丝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案涉公众号粉丝的个人信息对非法买家仍保持匿名不可识别状态,因此并未受到侵害。
2.迁移公众号不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尽管Z某迁移公众号使得买家获得了粉丝资源,但Z某完成这一行为并未采取直接获取案涉公众号粉丝的个人信息并转让给非法买家的方式。Z某迁移公众号是通过欺骗微信后台公众号主体审核的方式来操作的,并不直接接触粉丝,更不会直接转让粉丝个人信息。综上可见Z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Z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1.案涉公众号及其粉丝资源属于本罪的单位财物。首先,实践中对微信公众号具有财产属性有基本共识,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包括长时间的内容经营、宣传和客户群体维护,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对价基础,能够有价买卖。其次,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对公众号迁移的规定,也使得公众号的转让获得了空间。最后,案涉公众号作为财物的重要体现就是巨量粉丝资源的变现价值,通过粉丝资源公众号才具备了强大的商业机会与套利能力,具有财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案涉公众号及其粉丝资源属于南京公司的财物。
2.Z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按照通说观点,是指行为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主管财务是指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务的购置、调配、流向等的决定权力;经手财物是指因执行职务而获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务等权力;管理财务是指对单位财务的保管和管理。Z某作为公司新媒体的运营人员,受南京公司雇佣对公众号进行运营和管理,明显具有职务上的便利,Z某能够欺骗微信后台的主体审核正是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向腾讯公司提供了其在工作中获取的南京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件,办理了公众号迁移。
3.Z某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和行为。不同于争议观点中对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获取”行为,获取往往指从无到有的事实状态,本案Z某基于职务便利,对公众号一直处于可支配状态。Z某通过公众号迁移并转卖粉丝资源给非法买家,并将转卖对价私吞,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并非典型的直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是将卖出本单位财物的收益占为己有的行为,此种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将本单位财物变价占为已有的行为,与直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本案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本案入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即3万元以上,Z某个人非法获利已达到入罪标准。本案Z某最终主动投案,并在侦查及审判环节将违法所得金额全部退出上缴。最终,法院判决认定Z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3月(经典案例版)
责任编辑 | 李政印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韩彬 吴平
来源丨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跟我探讨微信做生意的有两类朋友,一类和企业发展战略有关,改革春风吹满地,全国人民O2O,要怎么赶上形势。这话题有点大,有空再白话。说说另一类,一大波春风荡漾、面带桃花的小伙伴问我,到底怎么用微信挣钱啊?
植物大战僵尸,热闹非凡。朋友圈被狂轰滥炸,大概是去年开始的事儿。有一款产品叫“俏十岁”面膜,听上去仿佛来自某城乡结合部,寄托着父老乡亲的殷殷期望,传统商场超市嗤之以鼻。却通过微信传播、网络分销、暗流汹涌,做了几个亿的生意,据说还只是厂家回款。要按照日化行业的规矩,销售额大概乘以八到十倍。
至少,我的一大波朋友,都疯狂了。尼玛差距啊,我这还聊天摇一摇呢,人家金银落袋了。微信生意,至少,看上去很美。
确实如此。首先是入手便利,和自己苦逼开店不同,微信传播的图片文案都是现成的,你只需转发,俨然成为朋友圈的代购达人,拍着胸脯、业界良心。而且最关键的是,微信模式的网络分销,或者先销售再拿货,或者直接上游算差价,风险极小,甚至是无本生意,这买卖不会做,傻啊。
傻不傻先不提,我只说互联网本质,是连接。三大巨头BAT,百度连接的人与信息、阿里连接的人与交易,而腾讯连接的是人与人。看上去很美,正因为人与人才有无限可能,至少这是腾讯系和阿里系用户数的体量差异。在玩QQ和微信的网民超过五亿,而大火特火的淘宝商家,有效数字也不过是百万级别。当然了,聊天和做生意,本来就是两码事。所以你说怎么转换关系,朋友找朋友,人与人变成上游发展下游?这事儿之前明令禁止过,叫传销。
然后国家强制治理,引入牌照管控,传销被定义非法,合法的叫直销。我对这种商业模式毫无偏见,周围也有做直销的朋友,热情,大多很善良,信念执着。坦白讲,这个模式在国外是非常成熟的,但和特许经营一样,进了中国,就被一群歪嘴和尚念成了邪教。最终不得不加入中国式管理:不听话就灭了你丫的,备案。为什么这样,因为咱的国民属性有个特点,骗朋友不眨眼,杀熟嘛。
深圳有位微信达人,一手货源,在线分销,统一发货。她告诉我,所有的发货单是不能写价格的,因为某商品的分销价是300元,但可能订单价格是1500元。删掉价格再发货,行规。有朋友做了微信生意,首先是捧场,贵贱总要买一些,其次是点赞。其中的玄机,点赞可以集中显示未读信息,截图给大家一看,爆款啊。
互联网颠覆世界,余额宝让金融体系不知所措,微信生意到底如何也无法定性。但至少腾讯开始限制了,再在朋友圈谈钱交易,尼玛封号。感觉很熟悉吧:不听话就灭了你丫的,中国特色。
按照事物发展规律,一件事到了大家都认为会挣钱的时候,可能就没那么好挣钱了。信用、支付、物流的电商新三民主义,个人信用未来如何健康有效变现,腾讯也不清楚。至于所谓支付环节对阿里的颠覆,我只想说,微信的瓶颈是安全。有个朋友发了句话,只听过qq号被盗的,没听过淘宝帐号被盗的。我说,你这文案太牛逼啦。
外甥女在读大学,问我怎么看待微信生意。我说有一种导购达人,也就是职业的“挑款师”。为什么人家能自己买还要找你买,就是你帮他们节省了选择的时间,双方利益最大化。做任何生意你都要知道为什么这宗生意会存在,才能判断它的发展。她说舅舅分析的好透彻,但我还是想知道该不该做,我说问你老妈去。
我这个外甥女极其聪明,而且有商业头脑,很早就会自己挣零花钱,比我强多了。所以我最后对她说:如果你已经打算开始做了,舅舅祝你好运,有事儿私信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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