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分配股权比例和股比结构:要避免最差的股权结构,每个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如果股权均等,就意味着股权与合伙人的贡献是不对等的。
< class="pgc-img">>确定核心股东:如果创始人之间发生纠纷,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应该是有一位核心股东,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应该是70%、30%或80%:20%(领头人清晰,方便快速决策)。
< class="pgc-img">>股东资源互补:创始股东之间最好能形成股东资源互补,这样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信任合作:股东之间要互相信任,合作共赢。
< class="pgc-img">>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
-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 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裁判结果】
- 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文军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宋文军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终审宣判后,宋文军仍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驳回宋文军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说理部分】
- 首先,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
-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文军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前述规定的认可和同意,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均产生约束力。
- 其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
- 在本案中,大华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宋文军之所以成为大华公司的股东,其原因在于宋文军与大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宋文军与大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宋文军则没有成为大华公司股东的可能性。
- 同理,大华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 第三,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文军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
- 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大华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的结论正确,宋文军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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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司是你开的,赚的钱就可以随便花?
都2024年了,老板们千万别犯这种低级错误了!给大家总结了5种合理合法从公司拿钱的方法,全是实用干货!
1、分红
分红是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一种方式。分红的前提是公司有盈利可分,分红是股东获取公司利润最直接的方法,老板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的分红决议,按股权比例领取分红。这种方式需要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净利润来支付分红,并且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
比如如果一家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为500万元,有限公司原则上按实缴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实缴比例为10%,那分红利润就是50万,在此不考虑个税问题。
2、薪酬
老板可以作为公司的雇员,从公司中获得工资或薪水。这种方式需要确保薪酬的数额合理,符合市场水平,并且遵循劳动法和税法的规定。
比如老板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每月领取工资,比如每月领取5万元的工资。
3、借款
老板可以向公司借款,但这种借款必须是真实的债务关系,并且有还款的计划和能力。借款通常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可能需要支付利息,并且按章程规定有可能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
比如老板可以从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进行还款。
4、费用报销
如果老板因公产生了合理的费用,可以要求公司报销。这通常需要提供费用发生的凭证,并确保费用的性质和金额都是合理且真实的。
比如老板因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可以提交相关发票给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 class="pgc-img">>5、股权转让
老板可以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给第三方,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金。这种方式需要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还涉及到税务问题。
比如老板持有公司10%的股份,可以将这部分股份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得资金。
提醒一下,所有的交易都要透明,有合理的文件记录,按照公司治理的流程来走,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合法合规,也是为了保护老板和公司的长期利益。大家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