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9月19日,阻拦母亲殴打女儿、并将相关视频在网络发布的西餐厅员工江先生,在赔偿对方1万元后已辞职离开长沙。
江先生之前在网上发布的监控视频显示,当事女子胡某一手提着购物袋,朝着小女孩不停地怒吼。随后,她带着孩子来到江先生所工作的西餐厅,要求孩子向她交代此前惹事的过程。而就在这时,胡某情绪失控,放下手中的购物袋,提起身边的椅子试图砸向女孩,江先生和同事上前阻拦。附近商户接受湖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透露,这对母女路过他家门店时,女孩突然摔倒,手里的冰激凌也洒落一地,导致衣服弄脏。随即,胡某情绪失控。
江先生称,事发后胡某多次来到餐厅,称其不该把视频上网传播,并扬言要死在餐厅里。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江先生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后,主动向老板提出了辞职。网友们纷纷表示:“打人的人没事,阻止打人的人受到惩罚”,“看到这个视频真的是心疼这个娃娃”,还有网友说,“实在太让人寒心了”。
餐厅员工阻止女子胡某当众殴打女儿,将视频上传网络,因此惹下麻烦,此事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家庭暴力、公共监督、隐私权以及执法方面的是非。
首先须明确的是,胡某当众殴打女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触犯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对胡某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乃派出所应尽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父母殴打子女,执法机关不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不闻不问。在此事件中,胡某公开殴打女儿,公众观感很是不好。
关于餐厅员工江先生公布视频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他并没有侵犯胡某的肖像权。因为这是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曝光,江先生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江先生曝光其视频,显然是希望引发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现象的关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退一步而言,即使胡某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也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闹事等不正当手段。
胡某就此在餐厅多次闹事,然而派出所没有对其追责,反而以调解的方式,让江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此举不仅寒了江先生的心,也是释放出错误信号:如果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甚至获得反向补偿,不就纵容了更多人任性而为?如此,法律也就失去了它的威严和公正。
作为执法机关,应以法律为依据,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以此形成法律的威慑力,进而引导社会风气,通过普法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素质。遗憾的是,派出所以当事人的情绪来左右处理结果,默认了当事女子“越闹越有理”的行为,如此调解与法理不符。网友们对此调解普遍质疑,表达了朴素的正义观。执法部门理应对此事重新调查,让违法者担责,而不是让见义勇为者因此赔钱又丢了工作,如此方能让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不致受损。毕竟,法律的威严与信用,往往就体现在执法者的日常之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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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
责编 陈斌
月19日,长沙一家餐厅,阻拦母亲殴打女儿的西餐厅员工江先生在赔偿对方1万元后,已辞职离开长沙。江先生称,事发后该女子多次来到餐厅称其不该把视频上网传播,并扬言要“死在餐厅里”。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江先生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后,主动向老板提出了辞职。
此前据媒体报道,9月14日长沙一母亲疑因女儿弄脏衣服,当街崩溃殴打女儿,被店员阻拦。店员称,“一对母女路过我们店,小女孩摔了一跤,把新买的冰淇淋摔地上了,可能把裙子弄脏了,她妈妈突然一下就控制不了情绪,疯狂打她女儿。女儿一直躲躲到我们店里,她妈妈又拿凳子砸女儿,砸的第一下砸到了,我们就把妈妈和女儿分开,妈妈不停嘶吼,数落她女儿,我们第一时间报了警。”
另有媒体报道称,店员将母亲和小孩的视频发到网上时,发布的是面部未打马赛克的视频。
此事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店员的行为并没有错,为何还要赔钱?也有网友表示,“店员阻止没有错,错的是店员视频上传没给母亲打码吧”。
针对此事,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律师的意见。
焦点一:店员将未打码的视频发布至网上,是否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湖南九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璐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如果拍摄者拍摄他人肖像只是用于个人欣赏,并未发表、发行或公开的,则不能算作违法行为,但如果丑化、商用或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公开其肖像,则侵犯他人肖像权,属于违法行为,“而本事件中,店员未经顾客允许擅自拍摄视频,并私自将其发布网上,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焦点二:哪些情形下,发布视频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李璐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焦点三:该店员如何正确帮助小孩的同时维护自己权益?
“该事件中单从员工拍摄顾客视频上传网络上看员工是一个侵权人,但从小孩遭受妈妈暴力伤害拍摄视频并上前阻拦来看员工也是小孩的救济人。”李璐表示,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绝不是谁横谁有理,谁闹谁有理,但同时也是人文社会。
“视频中的妈妈在公共场合就对女儿大打出手,甚至用椅子砸向女儿,难以想象在家中这位妈妈教育女儿的方式方法,公众场合尚且有像餐厅员工一样的正义人士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阻拦’,那在家中呢?对此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此事予以重视。”李璐呼吁,平凡生活中的英雄的确为这个世界增添了无限的温暖,但也希望大家见义勇为的同时更要见义智为,注意助人时的方式方法。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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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长沙一家餐厅中,一名女子殴打自己的女儿,餐厅员工江先生上前阻止并拍下视频发到了网上,不料这个举动让他惹上了麻烦。
据了解,当时女子的女儿不慎摔倒,衣服被手里的冰激凌弄脏,女子勃然大怒情绪失控,她殴打女儿并用椅子砸向女儿,江先生和同事赶紧上前阻止,同时拍下了视频发布到了网上。
事发后,女子多次到餐厅闹事,称其不该把视频上网传播,并扬言要死在餐厅里。
< class="pgc-img">>最终,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江先生赔偿女子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后,主动向老板提出了辞职。
“发生这件事情以后,我怕给店里带来很大的损失,我就辞职了。”江先生无奈地说道,“我自己辞职了 工作也没了,还赔了她一万块钱。”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们议论纷纷,很多网友都认为这名女子打孩子有错在先,孩子很可怜,江先生也很冤枉。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