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企业: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汇总
一、考虑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
1.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3.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三、食品经营(流通)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
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六、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八、消毒产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九、食用农产品: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⑴肉类: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⑵其他农产品: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考虑进出口、特殊种类的索证要求:
1.进口食品原料: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专营食品原料:采购食用盐应至少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索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6.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剂,如咖啡因,应索取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定点生产资格》、《GMP证》和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从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依据不同经营主体是否需取得的《定点经营批准文件》;
7.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另: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须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十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十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月30日,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中国吉林网了解到,目前,长春市餐饮单位陆续复工复产,为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范规定要求下,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餐饮服务单位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围绕环境卫生、进货查验、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方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各属地分局按照《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一律停止供餐。
三是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各监管单位提前介入,对学校食堂和为学校配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做到复工指导全覆盖,明确2名具体监管人员,做到校园安全不失管、不失控。
对因受疫情影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者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在全面复工复产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0日以后到期的,可延期使用至疫情解除后60日。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昕
加强餐饮行业健康证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结合2023年度秋季开学专项检查、网络订餐专项整治等工作,在辖区内开展针对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专项排查工作。
执法人员重点针对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操作加工过程控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向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调健康管理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按照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无证调离”的原则,对尚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超期的食品从业人员,立即调整到收银、保洁等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将结合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等相关工作,将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重点,本着“强监管、优服务、守底线、保安全”的市场监管工作总基调,压紧压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查严惩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靠前一步做好食品经营单位帮扶指导,助推品质高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