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制管理员工!
你学会了吗?
积分制,就是运用积分(奖分)对员工的能力和综合表现进行全方位量化考核。积分是衡量员工价值的工具,和金钱不是同一概念。积分注重的是时时优秀,讲究即时性。小厨娘积分制实施多年,通过这一激励政策,让员工懂得劳动创造一切,每一天都充满活力和期待。为您详细介绍小厨娘的积分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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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制要点
积分制五个要点:
1.和员工的薪酬挂钩,如积分高低不同,奖金级别就不同。
2.和员工的福利挂钩,如积分高低不同,奖励旅游的级别不同,兑换礼品的价值不同。
3.和员工的评优挂钩,如积分最高的评为月度优秀员工。
4.和员工的晋级晋升挂钩,如达到一定分值优先晋级晋升。
5.公司惊喜奖励,如达到一定分值享受买房、买车补贴,成为公司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小厨娘的积分获取,和业绩本身没有关联,哪怕是不创造效益的职能部门员工,依然可以通过优秀的日常表现获得积分。积分的目的主要为提升员工素养,凡是已经在创收、绩效范畴内的不再在积分中体现。获得积分是神圣的,比金钱更重要,更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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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共性积分加分及罚没范畴
一般管理者都会认为,“汇报”是基层员工的任务,是自下而上的行为。事实上,店长也应该养成向员工汇报的习惯。汇报的内容分为两类,一是向员工汇报上级的部署,二是向员工汇报自己观察到的一线情况。
第一点基本大部分的店长已经做到了,但是向员工汇报观察到的一线情况还是很多店长的盲点。作为店铺管理者,每个店长都希望尽可能多地收集顾客的反馈情况,但在询问服务员时,往往会收到这样的回复:最近顾客没提什么意见。那么如果你要想让员工向你汇报,就要先学会向员工汇报。
“二桌的顾客说了……”、“刚才你这样做了之后,顾客明显非常高兴”……店长将这类情况传递给员工后,会形成一种互动和共享,员工就很有可能会跟你说“对,上次我也碰到了类似的情况”,这就是互动。这种互动成为习惯之后,员工就会主动跟店长提出一些意见,改善店内的服务,甚至提出一些管理上的建议。
1.礼仪素养(即“礼仪之星”):微笑、鞠躬、礼貌用语堪称表率,以此赢得顾客和同事好评的,顾客在表扬信中或大众点评上有明显语言表达,或在管理者检查中,在团队表现优异的;
2.仪容仪表(即“形象大使”):当日仪容仪表符合要求,且在积分制度素养提升五方面礼仪素养(即“礼仪之星”)仪容仪表(即“形象大使”)卫生五常即“五常之星”)助人为乐(即“爱心大使”)积极主动(即“正能量传播大使”)
团队中前三名;(以上两项在公司的互检或门店自检中被发现严重不符合,明显影响团队品牌形象的,由检查人提出,告知店总,可扣除20 积分。)
3. 积极主动(即:“正能量传播大使”):符合状态五度(参与度、速度、整齐度、激情度、温度)在团队中积极参加培训、活动等;做有利于营造正能量团队氛围的事情,或用积极的行为或心态影响周边同事的;厉行孝道文化,孝顺父母,有实际案例;(凡与此要求相背离,消极负能量者,经团队提出,店总同意,可扣除20 积分。)
4.助人为乐类(即:“爱心天使”):好人好事、互帮互助、拾金不昧,关心帮助身边人;(凡贪图小便宜,捡到物品据为己有,出现一起投诉,可扣除20 积分,造成恶劣影响加倍罚没。)
5.卫生五常(即:“五常之星”):所辖区域卫生堪称表率,当日检查区域卫生第一名。 (所辖区域以及宿舍卫生检查中,卫生状况糟糕,经照片辨认,可扣除 2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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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加分及罚没范畴
管理干部积分加分及罚没范畴:针对管理岗位设定
1. 所带领的团队或班组工作氛围好;(每次 20 积分,相反则扣罚 20 分)
2. 对店长厨师长安排工作执行力强;(每次 20 积分,相反则扣罚 20 分)
3.日常工作中协助其他班组或团队;(每次 20 积分,相反则扣罚 20 分)
4. 不计个人得失经常帮助员工工作或生活。(每次 20 积分,相反则扣罚 20 分)
厨部岗位积分加分及罚没范畴:
1.行动之星:执行力强,领导下达的任务最新达成,且结果好的(执行力不强, 工作拖延,可给予积分扣罚20 积分)。
2.4D 厨房落地之星,4D 评比中表现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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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的执行
1.积分形式:通过发放积分牌,积分充卡的形式累加,罚没直接操作消费。(总部采用积分券,直至积分券使用完毕)
2.积分牌面值:每个 20 分。
3.各部门、店铺月度可奖励的总积分为:5X编制人数。
4.积分发放形式:例会发放。(遵从原则:所有奖分只能由直接上级负责,例会上共同发放, 凡是不通过例会发放的均无效)
积分发放权限和方式职能中心总监:给分管部门员工发放;另每月有 20 张积分券用于下店激励门 3 店员工。
分公司总经理、总厨:给分公司直管部门员工发放;另每月有门店数X3 张的标准量,用于下店激励门店员工。
店长:审批门店所有人员积分发放
厨师长:给厨房所有员工发放
部门经理:经店长授权给分管人员发放
>怀文
餐饮企业销售中,也经常使用各种积分来吸引顾客,以期顾客能变成回头客。对于积分,我们需要根据积分来源等进行不同的财税处理。
一.顾客通过消费后获得的积分
这类积分是只有顾客消费后才能获得,获得后顾客根据后续的使用规则可以使用抵减消费额等。
(1)顾客消费获得积分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
①增值税按照消费金额全额计税,消费积分的价值“合同负债”按照预估价值计算。
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递延收益”科目;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以下遇到两个科目同时出现时,均如此,不再重复提醒说明。
(2)顾客后期使用消费积分抵减消费额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增值税处理按照销售折扣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3)顾客后期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积分规则内)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利用积分兑换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由于并没有新增收入,只是把当初从“收入”分出的积分给调整回去,所以不计算增值税。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账户金额,实际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金额,因此当该账户在纳税年度内新增的余额。实际上是减少了应税收入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理,如果纳税年度内减少了该账户余额,所以增加应税收入额,则应做纳税调减。
【案例-1】餐饮企业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甲天下火锅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20年12月搞了迎新促销,消费满100送100(积分)。积分可在未来180天内在旗下所有门店使用,消费满200可用积分100。同时,甲天下火锅计划在未来180天推出88折优惠(优惠12%)。
上述两项优惠不能重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天下火锅预计有80%的积分客户会使用。
假定甲天下火锅在2020年12月取得了含税销售额3180万元,送出积分3180万元,其中积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使用了1060万分,剩下的积分预计使用率不变。
假定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甲天下火锅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新收入准则。
解析:
1.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使用积分有50%的折扣率,远高于其他一般客户能够享有的12%折扣率,因此应认为甲天下火锅的该折扣券是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就是要单独确认积分价值的意思)。
因此,100分积分的价值(含税)=100*(50%-12%)*80%=30.40元。
甲天下火锅2020年12月销售积分的价值=3180*30.4%=966.72万元(含税),积分价值不含税金额=966.72/1.06=912万元。
因此,确认销售收入时,确认积分价值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1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8万元(3180/1.06-912)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9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根据当月已经使用的消费积分,再次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3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万元
这个304万元是怎么来的呢?
计算方法一:积分总价值912*使用积分1060万/总积分3180=304万;
计算方法二:使用积分1060万*积分价值率30.4%/1.06=304万。
如果年底“掐指一算”,之前预估的使用率会发生变化,就还要在“合同负债”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进行调整,方法跟前面的计算积分价值是一回事,计算出来的积分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调增“合同负债”、调减“主营业务收入”,反之亦然,不追溯。
2.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涉及到三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涉及到三个环节,下面依次说说。
①发放消费积分时:
在发放消费积分时,会计处理是把消费积分从总收入中扣除一块作为积分的价值单独确认入账(合同负债),但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能扣除一块。
②使用消费积分时:
首先,如果作为商业折扣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比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消费金额和折扣金额,或者只开具折扣后的金额等,是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计税,也就说积分在此时不需要再计税的。
其次,如果在使用积分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比如全额开具了发票,或者将消费积分折扣金额填写在备注栏的,则不能按照折后金额计税,消费计税需要再次计税。
第三,如果使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消费积分需要再次计税。
③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确认过了增值税,失效时不再做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消费积分跨年度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①消费积分发放时:
与增值税一样,会计处理单独扣除的一块(积分价值-合同负债),在税务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其扣除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
②消费积分使用时:
首先,如果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计入应税收入,并且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其次,如果不是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能扣除消费金额,应按照扣除消费积分前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但是消费积分不确认应税收入。
第三,如果是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兑换的礼品或奖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积分本身不确认应税收入。
③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按照发放积分时的销售额全额确认了应税收入,因此失效时不再确认。
④消费积分跨年度的纳税调整:
当年新增的“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相当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出来而没有计入应税收入的,所以对当年新增的消费积分账面价值,应调增应收收入。
当年“合同负债-消费积分”减少,说明当年有使用以前年度消费积分或消费积分失效,消费积分的账面价值转回了“主营业收入”,由于税务方面以前年度的消费积分都是已经确认过“应税收入”的,此时转回的部分就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这里的话,是不是有点绕?那好,我就用通俗的话再解释一下:
当年新增的积分,由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来的,所以需要调整回去,增加应税收入;当年减少的积分,由于以前年度已经交过税,本年度就不再交税,所以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3)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通过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网页签到、宣传分享等途径获得积分
该类积分的获得,并不需要顾客必须是先消费才能获得。该类积分是企业通过赠送积分的形式达到宣传之目的,是企业的宣传花费支出。
(1)送出积分时
借:销售费用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说明:由于不清楚顾客得到积分后是否会来使用,只能暂时计入“或有负债”,价值按照预估金额计算。在纳税年度内,只能按照实际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与会计确认的金额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2)顾客到店消费后使用积分抵减消费款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扣减积分后金额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红字)
(3)顾客后期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积分规则内)的会计处理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利用积分兑换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红字)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当期确认而没有实际支出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反之亦然。
【案例-2】餐饮企业通过自媒体赠送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甲天下火锅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21年8月为新店开业在网上推出一项宣传活动:凡是在活动期间通过转发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微博等宣传文章的,获得18赞以上的,可以获得价值88元的消费积分。该积分可以在新店开业试营业期间作为消费的现金抵扣,同时使用该积分还可以获得火锅消费的78折优惠(试营业期间正常折扣为88折);如果没有到店消费,也可以到店兑换甲天下火锅品牌的火锅底料等礼品,价值88元。消费积分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即国庆节过后失效)。
经过统计,共有1000人获得了价值88元的消费积分。
1.根据其他新店开业类似促销活动的经验数据估计,应有90%的消费者前来使用消费积分。
2.经统计8月份共有600人到店吃火锅使用了消费积分抵扣现金,以及享受78折优惠;有100人到店兑换了价值88元的甲天下火锅底料礼品包,礼品包成本48元/份。
3.消费积分8月份使用率符合预期。
4.消费积分在国庆节后失效,截止失效时账面还剩余记录有10人,需要冲销。
解析:
1.送出积分时,根据合理职业判断预计: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9200元(1000×88×9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79200元
说明:对于促销活动中给出的超额折扣,属于促销噱头,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专门核算。
2.顾客到店消费后使用积分抵减消费款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因此,对于600人到店消费使用消费积分时,如果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即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折后金额),则会计确认收入与税务确认都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同时,对于超额折扣,也是一种销售折扣,不需要单独核算。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52800元(600×88)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52800元
(3)顾客8月份利用积分兑换礼品包的会计处理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8800元(100×88)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227.61元
贷:库存商品 4800元(10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2.39元(8800×13%/1.1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60元(8800×20%)
说明:
①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本处领取礼品,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本案例中赠送礼品,虽然通过积分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不属于消费后的“积分”性质,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880(88×1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880元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
本案例发生的赠送积分,实际上属于一种业务宣传性质。在赠送时虽然会计进行了核算并确认费用,但是由于没有跨年度,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后续就发生了实际支出,对于多确认的费用也在会计上进行了冲销,因此最终在2021年度没有税会差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赠送积分的时候,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在顾客使用积分抵消消费款项时,如果按照折扣形式处理,也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凭赠送的积分换取、领取礼品,或参与抽奖领取奖品时,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顾客凭赠送的积分领取礼品(奖品)时,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同品牌旗下连锁店之间跨店积分互用的问题
同品牌旗下连锁店之间跨店积分互用的问题,相对复杂一些。
(1)连锁店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
由于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各连锁店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上可以按照同一店的积分处理,只是内部管理核算时做出相关利益结算结算即可。
(2)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
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各连锁店之间理应进行利益结算。在具体顾客使用积分少支付消费款项时,按照折扣处理;顾客消费积分时,按照或有负债处理。最后,根据各店积分的利益结算情况,取得收入时,按规定确认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给支出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反之,支出时,索取发票,冲减或有负债。
四.餐饮企业加入外部公共积分平台的问题
公共积分平台是互联网大数据兴起后出现的一种新事物,就是各种业态的消费都可以积分,然后积分可以跨店、跨地区、跨行业等通用,或者消费者也可以在积分平台上去兑换各种礼品或服务等。简单说,就是顾客在餐饮店消费积分,可以去商场购买衣服使用;反之亦然。
公共积分平台是独立第三方,与加入积分平台的各个商家并无隶属关系,但是积分平台与各个商家之间应该存在积分结算关系,且积分平台也会从中获利。餐饮企业加入也是为了起到促销的作用。
因此,在具体财税处理时,可参照上述“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积分问题,进行处理。简而言之,就是收到积分平台支付的积分结算款,就确认收入;支付给积分平台的结算款,索取发票,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月16日,以姑苏区实践经验为样板起草的《姑苏区餐饮业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姑苏区政府正式发布。《意见》主要规定了姑苏区餐饮业监督管理的体系、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一年内累计被市场监管部门记满12分的,餐饮单位将停业整改。这是江苏省首个餐饮业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规范文本。
< class="pgc-img">>(资料图)
确立餐饮经营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意见》,姑苏区首次确立餐饮经营准入负面清单,共涉及六个方面。
一是禁止在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及土地性质证明文件的房屋内开设餐饮服务项目。
二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是禁止在西塘河应急水源取水口南北各1000米以及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是不得使用车库、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不得破墙开店。
五是不得在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内设置经营场所。
六是备案微型餐饮不得经营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预拌色拉、自制酒类、自制鲜奶等高风险食品。
此外,姑苏区还明确了依法持证(备案卡)、持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等五个方面的管理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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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餐饮单位被记满12分将停业整改
根据《意见》,姑苏区还将实施餐饮单位积分管理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投诉处理、专项检查、违法行为处理等结果进行积分。具体为: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分级表记分;收到投诉举报且调查属实的,每次记3分;收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记4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记12分。
积分管理一年作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结果记入餐饮服务单位积分管理记分表。每个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餐饮单位进行停业整改,未记满12分的,下个周期重新记分。餐饮单位可以通过整改达到经营要求的,限期整改,合格后恢复营业。整改不合格或无法通过整改达到经营要求的,停止经营活动。
< class="pgc-img">>
(资料图)
实施“证照联办”制度
根据《意见》,在姑苏区范围内,新开设餐饮服务经营者证(备案卡)照齐全率100%,杜绝新增无证(备案卡)照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这也意味着餐饮业从开办到营业,要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中要符合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油烟噪声、排水排污等要求。同时,姑苏区还将对存量证照齐全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综合监管,实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油烟噪声、排水排污、履行市容环卫责任100%达到要求,优化美化人居环境。
< class="pgc-img">>(资料图)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局长蒋献忠介绍,自实施“四类行业”整治以来,消防、环保、市场监管、市容市政部门按照“证照联办、批管结合”工作流程,实行现场检查、评估,如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排水排污、消防等经营规范要求的,由街道出具《“证照联办”现场审核书》,受理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营业执照。如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申请人转向经营,一旦发现其违法经营,立即依法查处直至关停。这次,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将整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转化为标准文本,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餐饮行业的长效管理水平,必将准确高效地指导本地区整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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