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视觉识别系统(Vision identity system,简称VI 或VIS)是企业识别系统CIS的视觉符号,是企业形象的视觉传递形式,它是CIS最有效、最直接的的表达。
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是企业识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理念识别(MI)和行为识别(BI)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形象设计,将企业经营理念、行为规范等,即企业文化内涵,传达给社会公众的系统策略,是企业全部视觉形象的总和。
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将企业的品牌理念与核心价值通过视觉传播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传递给客户、公众及企业员工,从而树立起统一的企业形象。
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是企业形象最直观的表现。企业的VI系统需要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和外在的差异性,即企业所有视觉设计都要严格地遵循统一的标准,同时要与其他企业保持鲜明的差异,以便促进客户产生强烈的共鸣。一个优秀的视觉识别系统可以使人们快速理解企业希望传递的信息。
餐饮VIS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系统项目单
一、VI 基础系统规范
1 餐企标志设计
1.1 标志彩色稿及标识意义阐述
1.2 标志黑稿
1.3 标志反白效果图
1.4 标志标准化制图
1.5 标志预留空间与最小比例限定
2 餐企标准字体
2.1 全称中英文字体及方格制图
2.2 简称中英文字体及方格制图
3 标准色与辅助色
3.1 标准色
3.2 标准色应用规范
3.3 辅助色
3.4 辅助色及应用规范
4 象征图形与图案
4.1 象征图形彩色稿(单元图形)
4.2 象征图形延展效果图
4.3 象征图形使用与组合规范
5 专用印刷字体
5.1 专用中文印刷字体
5.2 专用英文印刷字体
5.3 其它印刷应用中英文字体规范
二、VI 应用系统设计
1 事物用品设计
1.1 营业卡片/工作卡片
1.2 信封(中、英文)
1.3 信纸(中、英文)
1.4 传真纸
1.5 便笺纸
1.6 工作证
1.7 餐厅铭牌
1.8 工作挂牌
1.9圆珠笔
1.10手提袋
2 环境风格设计
2.1 门面形象板/画设计规范
2.2 装饰形象板/画设计规范
2.3 门牌指示类设计规范
2.4 各类标牌设计规范
3 菜单设计
3.1 正式菜单设计规范
3.2 酒水单设计规范
3.3 甜品、点心单设计规范
3.4 婚宴菜单设计规范
3.5 团体菜单设计规范
4 赠券设计
4.1 优惠券设计规范
4.2 现金券设计规范
4.3 广告赠券设计规范
5 办公环境设计
5.1 前台形象板规范
5.2 会议室形象设计规范
5.3 部门指示牌规范
5.4 部门标牌规范
5.5 办公室环境色彩规范
6 营业环境设计
6.1 门面形象设计及应用规范
6.7 餐厅平面设计及应用规范
6.8 餐厅前台形象设计及应用规范
7 营业用品设计
7.1 餐巾纸包装
7.2 湿纸巾包装
7.3 餐盘托纸
7.4 餐筷包装
7.5 餐筷搁架
7.6 菜品报牌
7.7 餐巾(口布)
7.8 酒杯
7.9 茶杯
7.10 茶壶
7.11 杯垫
7.12 牙签包装
7.13 烟灰缸
7.14 推菜车
7.15 分菜夹
7.16 餐刀
7.17 餐叉
7.18 营业名片
7.19 工作挂牌
7.20 点菜单
7.21 结帐单
7.22 VIP卡
7.23 餐台立牌
7.24 特价推介牌
7.25 餐台广告牌
7.26 吊牌
8 员工服装设计
8.1 迎宾员制服
8.2 服务员制服
8.3 传菜员制服
8.4 领班制服
8.5 经理制服
8.6 厨师制服
8.7 领带
8.8 领结
8.9 围裙
8.10 手套
9 广告宣传品规范设计
9.1 企业宣传介绍册设计规范
9.2 宣传单张设计规范
9.3 邮寄折页设计规范
9.4 海报设计规范
9.5 宣传夹报设计规范
9.6 明信片设计规范
9.7 贺卡设计规范
9.8 请柬设计规范
10 展示性广告设计
10.1 直立式招牌设计规范
10.2 悬挂式招牌设计规范
10.3 广告横幅设计规范
10.4 悬挂式灯笼设计规范
10.5 店内招贴设计规范
11 旗帜设计
11.1 旗帜设计
11.2 桌上旗设计
11.3 悬挂式旗帜设计
12 户外路牌广告设计
12.1 广告路牌
12.2 道路标志牌
12.3 候车亭灯箱
12.4 旋转路牌
12.5 楼顶灯箱
12.6 路灯杆挂牌
13 媒体广告设计规范
13.1 报纸广告设计规范
13.2 报花广告设计规范
13.3 杂志广告设计规范
13.4 旅行手册广告设计规范
13.5 旅游出版物广告设计规范
13.6 地图广告设计规范
13.7 电话号码簿广告设计规范
14 促销赠品设计规范
14.1 实用型商务电话号码本/簿设计规范
14.2 提示型即粘式便笺设计规范
14.3 一次性打火机设计规范
14.4 名片盒设计规范
14.5 年历卡设计规范
14.6 遮阳伞设计规范
三、VI形象样板店设计
15 样板店门面形象及装饰设计
15.1样板门面标准形象设计
15.2样板店门面形象应用
15.3样板店门面应用标准形象
16 样板店内部形象设计
16.1 样板店形象色彩及格调规范
16.2 样板店平面布置图
16.3 样板店装饰效果图
17 样板店文化概念形象设计
17.1 文化概念主题设计
17.2 文化概念主题的系列内容设计
17.3 文化概念主题及内容的视觉表现设计
18 样板店内部物料形象设计
18.1 主题形象画设计
18.2 灯箱形象菜单画设计
18.3 主餐牌设计
18.4 分类餐牌设计
18.5 产品促销画设计
18.6 台卡设计
18.7 营业卡片设计
18.8 店内提示画设计
>”品牌加盟合作合同
总部(以下简称甲方):
加盟商/店(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中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餐饮经营具有统一性、独特性的经营技术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体系,含管理体系(人、财、物)、产品组合、营销策略等,以及“”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的图形商标以及甲方经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指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甲方技术服务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品牌加盟店,地址: 市_____ 区 路 号),同时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
1.店面所在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企业识别系统)、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 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 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理、营业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3.不定期对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三条 店面、装潢、招牌等设计与维护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潢图纸设计方案,乙方的装修标准须按照甲方图纸设计及要求进行;
2.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有关广告物料,于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拆除所产生的费用;
3.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甲方CIS系统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指定设备及销售商品之规定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管理系统、特色调料等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五条 菜式、商品、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
1.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食及其他食品之规定。
2.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2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的;
2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2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2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3.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自行进货之原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对品牌负面影响损失。甲方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3000—10000元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柜帐管理
1.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2.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餐厅内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系统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
3.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直至终止合同。
4.甲方按营业额提取品牌管理费以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为准。
第七条 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1.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符合甲方要求。
2.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3.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4.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5.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人民币3000至1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
1.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
2.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3.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2 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2 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按营业面积比例分摊)。
2 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按营业面积比例分摊)。
4.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
2.合同签订之时乙方需缴纳五千元合作意向定金,并于一周内缴齐履约保证金(扣除已缴定金)。
3.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缴齐履约保证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定金。
4.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定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5.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品牌加盟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的定金或履约保证金。
6.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特许加盟及品牌管理费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加盟费三万元。
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技术指导、营销方案、平面设计等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品牌管理费。
3.该品牌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
4.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十万的,甲方将以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该费用。
5.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一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品牌管理费,乙方不得拒绝。
6.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品牌管理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二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之货款结算
1.乙方应于每周二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周或虽未达两周但已累计超过二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二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1.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三条 店址选择及区域保护
1.甲方给予乙方的商圈保护范围为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或XXX区/县/市。
2.在现有乙方店面商圈保护范围内,乙方被视为甲方的品牌代理商;乙方在其商圈保护范围内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且该店的品牌管理费70%归乙方所有。
3.在现有乙方店面商圈保护范围内增设的分店,同样需遵循本加盟合同的约定签订加盟协议,并向甲方支付率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开店筹备
1.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2.乙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装修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或委托甲方进行。
3.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筹备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4.开店筹备组成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1名、项目客服1名。
5.筹备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6.筹备组人员的工作任务: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7.筹备组人员开店筹备期间的薪资由甲方承担,福州市区以外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的,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2 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针对异地调动);
2 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2 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并承担其安全责任。
9.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收银、后厨操作等)到甲方处进行实操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4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4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300元/人/天收取筹备人员薪资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五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1.在乙方店开业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2.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店员工之雇聘
1.乙方店就其所雇佣职员之筛选、聘雇、工作时间调配、管理、轮休、请假、辞退、抚恤、薪资、税捐扣缴、员工福利、资遣、退休,均由乙方自理,且须符合政府颁布相关劳工法令,但人力工时应依甲方之专业建议,以维护良好之服务品质与餐厅形象。
第十七条 商品之售价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2.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十八条 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1. 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2.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3.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二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货品配送时,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1.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3.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4.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2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2 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第二十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1.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三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3.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1.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甲方经营技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要求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二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3.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4.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5.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
2.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食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3.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定期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
4.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四条 乙方义务
1.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形象,积极组织、参与和配合甲方的各项品牌宣传活动。
2.应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其在经营就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诉讼事件及任何可能影响到公司形象或信誉之事件。
3.应如实将其上月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传真至甲方处,接受并配合甲方财务稽核。
4.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各项应付款项,不得拖欠。
5.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目的。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
2.任何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
4.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合同的正常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2、合同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5、本合同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6、合同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合同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可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第三方,但需提前书面向甲方报备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作。
四、合同的单方解除
1、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拖欠甲方各种应付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
2) 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4) 未按合同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5)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6) 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7)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8) 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9) 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
10) 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3、乙方的单方解约
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
2)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专职经营约定
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建议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该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二十八条 确认事项
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
2、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利用自己的品牌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
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合同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约时,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较优惠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合同的保证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同、近似的商标装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3.合同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
4.乙方追加建店时,须通过甲方之审核,并另行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缴交相应费用后方可开设,否则视同违约。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另立补充文件,并经过双方签章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7.本合同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8.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该负责人须在该店工商执照颁发一周内在本合同上签字,并自愿作为乙方担保人与乙方一起连带承担本合同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合同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
9.合同双方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10.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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