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火锅店涉嫌违法回收使用“火锅老油”事件有了新进展。据新华社报道,日前,重庆市5家火锅店涉嫌违法回收使用“火锅老油”,已被立案调查。
这5家分别是(蓝字为招牌名):
江北区罗建波串串店(李记串串)
江北区大队长餐饮店(大队长火锅)
渝北区德松餐饮店(曹疯子老火锅)
渝北区永恒老火锅店(永恒藏茶养生老火锅龙溪总店)
沙坪坝区火星娃火锅店(大龙老火锅)
“火锅老油”是否就是“地沟油”?
这个问题一直争议不休。所谓“火锅老油”,是经过高温熬制并专门提炼加工而成的火锅油,在一定时间里循环使用、补充。重庆火锅使用老油做法由来已久,在当地也很受欢迎。有这样的说法:“火锅香不香,全靠老油调。”
网友评论截图
据央视《消费主张》报道,2011年成都的“重庆老堂客火锅店”因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制售火锅老油,被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老堂客9家门店全面停业。央视在报道中首次明确地将“老油”等同于“地沟油”,就此也引发了川渝火锅行业内的地震!
揭密“老油”是怎样“炼”成的
根据一位火锅店厨师爆料,很多火锅店都在偷偷回收火锅油。以他本人所在火锅店为例,食客用餐后,经常不经意地将餐巾纸、牙签扔进火锅,有的烟民还会将火锅当烟灰缸……等到深夜,后厨便开始打捞滤油。
资料图
火锅油回收分为三步,第一步是过滤,剩油中的筷子、纸巾及剩菜都在这一步被过滤了;第二步捞渣,用钢丝细筛一遍遍地从油中打捞菜叶、肉碎、辣椒等“漏网之鱼”;第三步炼油,小火将回收的油慢慢熬制致沸腾,撇清上浮泡沫杂质。经过上面三个步骤,一锅一次性汤底又诞生了。上桌之前还会加入高汤、香料、消泡剂等。
这样出来的火锅底料还有安全、健康可言吗?保守估算,假设平均每天只有20桌客人来吃饭,每桌按四人的标准算,那么一周下来,这些油就曾被560个客人一起吃过!口水油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包括细菌和病毒,反复加热会使重金属超标,含有致癌物,对人体的危害很大。如果加上各种各样的添加剂,入口的将不是食物而是“毒物”!
使用“火锅老油”或担刑责
达州发布微博截图
2017年11月30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各处罚金3万元,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017年4月,通川区食药局在对辖区内南渝门自助火锅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厨师王某及其学徒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通过簸箕分离、开水煮沸等方式提炼加工老油,供王某炒制火锅底料使用,唐某再用此底料与老油、新油混合配制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此后,通川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明知是回收的废弃油脂,仍用于炒制火锅底料,重新回流至餐桌供顾客食用。回收的火锅汤料属于餐厨垃圾,其中的油脂属于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非食品物质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认定两位被告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图
怎样辨别 “老油”
看:首先看夹菜时筷子上沾的油脂。如果油脂呈现液态的话,说明油正常。反之,如果油脂在几秒钟之内即凝固,则说明油料不好,同时要看透明度,纯净的植物油呈透明状,老油颜色深,并有沉淀物和杂质。
闻:正常的油香味需要加热一定时间后才会散发出来,如果刚端上来的火锅或菜就散发出浓烈的非油脂香味,就需要警惕了。
听:可取油层底部的一两滴油,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噼啪爆炸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且质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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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顾客的锅底是别人吃剩的,这家“放心火锅店”被责令停业!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综合半月谈 中国网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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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评如潮,在成都龙泉驿区一家小有名气、色鲜味美的火锅店背后,其实并不简单。最近,位于成都龙泉驿区的“六六六鲜味兔火锅”在熬制老油时,被警方抓了个现行。
据民警介绍,11月7日晚9点,龙泉驿区警方经侦大队联合龙泉派出所对辖区一火锅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店老板邹某正在熬制火锅老油,嫌疑人邹某、张某被警方当场挡获,并扣押相关制作原料及工具。
在现场,民警查获了两盆36斤和8斤的老油,熬制老油的盆、勺和过滤网一应俱全。据老板邹某交待,该店于2016年开业,生意将就过得去,但为了节约成本,同时吸引更多顾客前来消费,邹某便动了歪脑筋,想出了熬制添加老油的法子。
龙泉驿区“六六六鲜味兔火锅”违规使用老油被当场逮到
据民警介绍,每当顾客吃完火锅后,邹某和张某便安排员工将锅底端回厨房,将表面的油用勺子盛到厨房的铁桶里,再用漏网过滤掉渣滓。过滤后的油放入铁锅里用温火进行熬制,熬到油脂沸腾之后便倒入盆里备用。然后在制作火锅时添加使用,同时加入青油、牛油、香料等进行炒制。食材炒制完毕后,一锅“色泽鲜亮,味道鲜美”的火锅便上桌供顾客食用。
虽然明知老油对顾客身体不好,但为了节约成本,吸引顾客,邹某和张某还是采取了此方法。
据龙泉驿区警方透露,此次抽查是全市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环境、侵权假冒等民生领域的重点突出犯罪。目前,“六六六鲜味兔火锅”老板邹某和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依法刑事拘留。
获取非法利益
隆昌一火锅店老板
指使厨师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
加工炼制成“老油”重复使用
2021年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由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宣判。
这也是内江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这之前,该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火锅店用“回油” 老板和厨师均获刑
2020年9月,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犯罪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隆昌市隆华路一段251号-255号经营隆昌鑫良火锅店,并聘请被告人刘某为厨师。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该店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经检测,该店内被查获的掺入了“老油”的火锅油中辣椒素含量为2.34*103 ug/kg。
2019年6月11日、7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熬制成“老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系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4844元,此款上缴国库;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刑罚惩处和民事赔偿分开算
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均因其犯罪行为受到了刑罚惩处,但此事却并没有就此结束。
2020年11月26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该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火锅店老板徐某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违法所得的10倍赔偿金48440元及专家咨询意见费1500元。
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徐某某觉得有些委屈,在他看来,他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刑罚惩处的沉重代价,则不应该再受惩罚性的高额赔偿。
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某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 “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
市人民检察院诉前在正义网刊登公告,履行了法定的公告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此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正义网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由检察日报主办的门户网站,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故被告徐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不影响其因违法行为导致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市检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而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是否有权主张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是否过高的问题,法院认为,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在确定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诉请类型时,虽未明确将“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列举在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可提出的诉请类型中,但也并不意味该司法解释禁止公益诉讼原告提出“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即是关于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虽是针对具体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进行的规定,但该规定第十七条同时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该规定。
市检察院作为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其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徐某某因本案行为虽已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并不影响其同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承担的罚金等不能与其应承担的赔偿金进行抵扣。
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10倍赔偿金等费用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某销售掺入“老油”的火锅锅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属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徐某某因上述销售行为获得销售价款484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销售价款的十倍作为徐某某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依据,要求徐某某承担赔偿金4844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对本案赔偿金的归属进行了明确:本案赔偿款理应支付至依法成立的特定的消费公益基金,专门用于消费者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公益活动,但鉴于内江尚未依法建立特定的消费公益基金,本案赔偿款暂上缴国库进行保管。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掺入了“老油”这种含有对身体有害成分的食用产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人身权益的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徐某某就其侵权行为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此款上缴至本级国库保管;向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合理费用15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内江日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文稿:高 波
编辑:张佳瑜、郭丽娜
图片:高 波
来源: 最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