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来到90年代,今天在碧桂园绵竹首府来吃一家90年代火锅,火锅等下再吃。
先给大家炫一圈环境,装修一下就把我扯到了90年代的感觉。他们现在也出了一个238块钱的抖音团购套餐,238块钱的套餐里面一共有10个荤菜,4个素菜,而且还有一份小吃,这边还有一个酸梅汁。
菜品是进行了升级的,但是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比以前的更加实惠了。荤菜有鲜切吊龙、筷子牛肉,这边还有一份手撕鲜毛肚、千丝黄喉、贡菜丸子和生扣鸭肠,这些都是平时吃火锅喜欢点的一些菜。锅底和油底也包含在这里,锅底也是用的一次性的牛油锅底,春节这个套餐也是可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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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新闻记者 母琪
众所周知,罂粟壳可用于制作鸦片,是明令禁止添加进食物中的。然而绵竹孝德镇殷牛排火锅店老板殷某某却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源,竟然将罂粟壳添加在火锅底料中。
8月23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在火锅汤汁中添加罂粟壳案进行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火锅店老板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剩余的火锅底料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7年10月,四川绵竹人殷某某为增加火锅香味,将自制的火锅底料中掺入捣碎的罂粟壳并放入火锅汤汁中,后被当地食药监部门查获共销售含有罂粟壳粉末的火锅底料15锅,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当地消费者喻先生告诉记者,“绵竹市孝德镇殷牛排火锅店在绵竹区域内小有名气,绵竹人以及很多外地人都在这里吃过火锅。”检察官表示,商家这样的用这样的方式发不义之财,其实是自断财路。只有诚信经营,用优质的服务和精湛的技艺来呈现出每一道美食,才应是餐馆饭店的经营者们沉下心去做的,而不要向殷某某一样自毁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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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日,四川德阳绵竹市法院公布了近期集中公开审理4起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马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禁止令。同时判决7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地沟油”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图据绵竹市法院
火锅店熬“地沟油”
7名被告被判刑并公开致歉
马某某在绵竹市经营某火锅店,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为了给火锅提色提味和节约成本,马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油回收并加工熬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经马某某确认,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64锅,每锅20元,销售金额共计1280元。2023年11月,绵竹市公安局现场查获“老油”25.75千克。案发后,马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在审理过程中,马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惩罚性赔偿金12800元。
2023年8月,张某某、柴某某在绵竹市合伙经营某火锅店。同年9月中下旬,为节约成本,张某某提议将顾客食用后的红锅锅底回收,并加工熬制“老油”添加进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柴某某同意后,张某某雇佣黄某某(不起诉)到火锅店从事厨师工作,安排黄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红锅锅底熬制成“老油”,最后将“老油”按比例添加进火锅锅底中销售给顾客。经张某某、柴某某确认,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该火锅店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约600锅,每锅28元,销售金额共计16800元。2023年11月,绵竹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熬制“老油”所用漏网、过滤网以及火锅“老油”若干。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柴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惩罚性赔偿金各30000元。
黄某某、杜某某在绵竹市经营某火锅店。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为了给火锅提色提味和节约成本,黄某某、杜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油回收并加工熬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经黄某某、杜某某确认,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776锅,每锅4元,销售金额共计3104元。2023年11月13日,绵竹市公安局在火锅店内将二人现场挡获。在审理过程中,黄某某、杜某某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3104元,预交惩罚性赔偿金31040元。
2020年10月,彭某某、丁某某在绵竹市合伙经营某火锅店。为了增加客源、减少成本,彭某某、丁某某共谋后将火锅店内顾客食用后的废弃火锅油回收熬制“老油”,后将“老油”添加到客人新点的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彭某某、丁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62锅,每锅18元,销售金额共计1116元。2023年11月,绵竹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火锅“老油”16.4公斤。彭某某、丁某某归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丁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惩罚性赔偿金11160元。
最终,马某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禁止令。同时判决7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地沟油”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地沟油是典型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绵竹市法院表示,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火锅店在消费者用完餐后,将火锅底料回收,提炼加工出“老油”,而回收的锅底属于非食品原料,因此“老油”属于“地沟油”。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绵竹市法院也做了解释。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生产、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已进行生产或销售的数额,包括行为人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但如果该食品未能向消费者实际销售,则该部分数额虽可以作为犯罪事实,但若其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难以将其作为公益损害事实,因此不宜将查获的“老油”计入公益损害赔偿基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行为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
另外,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违约、侵权两种不同行为的赔偿计算方式,但食品安全犯罪存在消费者难以查明、侵权损失难以量化等问题,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不宜再将消费者被侵权的“损失”数额作为赔偿基数。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终端销售数额与消费者支付“价款”之间的逻辑等同性,在行为人获利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节约司法成本,以销售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更具操作性。
绵竹市法院表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绵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重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等民生案件在阳光下快审快结,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郭庄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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