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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餐馆门口治丧,尊重风俗?赔偿损失?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者按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看起来十分普通的“小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

者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看起来十分普通的“小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特推出“如我在诉”融媒体栏目。该栏目从小案小切口入手,通过记录法官办案,体现法官注重查明事实的微末细节,注重释法说理的微言大义,注重“小案”办理的“情法交融”,展现司法的为民情怀。敬请关注。

“这是谁家在办丧事?”

“咋在人行道办丧事……”

2023年12月30日凌晨,王某(化名)父亲去世。事发突然,为方便亲友吊唁,王某聘请殡葬公司举行丧仪,并将地点选在自家居所的单元门口,且占用了人行道。

时值元旦假期,占用人行道办丧事势必影响到相邻餐馆的正常经营。不少客人因忌讳白事陆续退订餐宴。眼见营业额下降,餐馆陈老板(化名)先是联系物业、社区出面沟通,然后又拨打市民热线反映。

丧仪的后半段,虽然帐篷撤了、花圈挪了、拱门拆了,但餐馆老板最关注的经营损失问题却未解决。于是陈老板要求王某补偿元旦假期餐馆的营业损失6万元,而王某表明只愿意补偿5000元。

双方协商不成,王某气愤地说:“不行你就告去吧!”

矛盾一时激化。陈老板以王某和殡葬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就在餐馆临近的人行道搭建临时灵堂,严重影响餐馆经营,造成节日期间经营损失为由,一纸诉状将王某及殡葬公司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餐馆经营损失3万元。

法官现场勘验,调查矛盾焦点

图为法官和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为不影响商户经营,法院干警调解时特意着便装。

城中区法院总寨人民法庭法官宋鑫艳经过仔细阅卷,了解到此案的冲突点在传统风俗习惯与商户经营权,于是便决定去现场进行勘验。

来到单元门口,宋鑫艳发现,餐馆正门开在单元门右侧、门头横跨单元门上方,餐馆与单元楼的住户是名副其实的“邻居”。

因为王某不在家中,本想组织双方当场调解的宋鑫艳便先与陈老板了解更多当时的情况。

假如丧仪占地规模控制在单元门口对面空地上,对于紧邻单元门口的餐馆影响会相对较小。而王某为其父设置灵堂占用的区域,不仅仅是空地,且一直延伸到单元门口,将这一段的人行道都占用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元旦假期餐馆的生意。

陈老板还跟宋法官讲起两家之前的种种:“王某的老母亲以前经常到店里坐一坐、聊聊天,老人家走累了还会在我们这歇歇脚再上楼……”听得出来两家原本关系不错。

宋鑫艳感觉到双方之前关系融洽,案件具有调解基础。经过她一番联系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并约好了调解的时间。

回到法庭,宋鑫艳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照片,对整个丧仪的布局、事情的原委有了进一步了解,也对案件的争议点有了初步的判断。

王某为祭奠父亲操办丧事本是人之常情,但单元楼门口的人行道并非是办丧事的唯一地点。

陈老板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至2024年1月份的营业报表,显示近几年来元旦同时期店面每日营业收入在8000元至2.7万元之间,而2024年元旦营业收入最高则为6000元。虽然营业报表是餐馆单方面出具,但根据双方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灵堂正对着餐馆也是事实。

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各吐心声

待双方当事人情绪冷静一段时间后,宋鑫艳第二次前往现场进行调解。

陈老板表示,王某事先没有与餐馆就灵堂位置进行沟通,且丧仪历时较长,又正值元旦假期,此事导致餐馆经营收益大幅缩水,在餐馆门口处办理丧事构成侵权。

“老王已经挪了一个帐篷,但灵堂还是正对着店里的这个窗户,就是大白天,我们也只能拉上窗帘营业。老王搭这么多个帐篷、还有这么大的拱门,一天到晚哀乐、哭声不断,这也太影响经营了。虽说这事儿是人之常情,我理解老王,可谁理解我呀……”陈老板无奈地说。

王某则表示,亲人离世事发突然,凌晨无法直接与餐馆沟通。而且所居住楼栋的单元门没有开在小区内部,而是直接开设在了人行道边,所以在单元门口的人行道操办丧事实属无奈。王某还提到,他此前已经调整了部分帐篷位置,并未搭建在餐馆正门,而当时灵堂已经搭设不便移动。

王某认为,失去亲人本已十分悲痛,丧仪各种事物需要及时处理也很疲惫,而餐馆此时还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免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自己也根据城管部门、镇政府和社区的要求及时拆除拱门,1月3日下午提前拆除了搭建的帐篷、撤走了花圈,彻底清理了场地。

一边是人情口碑,一边是条例法规

待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心里的症结,宋鑫艳与社区工作人员从法理情多方面耐心劝说和疏导。

王某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办丧事与餐馆营业收入下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影响力大小。

宋鑫艳对陈老板释法明理:

“营业收入可能受到环境、位置、服务、宣传、口味、口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餐馆提交的营业报表只能作为营业损失的参考。

“做生意就是做口碑,对于邻居苦楚也应给予一定理解。王某在办丧期间已经尽可能降低了对周围的影响,并未致餐馆完全无法营业。再说,你们也没有提交其他的证据证明营业损失,比如退桌记录等。

“再者,王某父亲住院治疗花费很多,餐馆主张的赔偿数额已超出王某的承受范围。”

听完法官一席话,陈老板将原本诉求的3万元降至1.5万元。

面对王某此前一直坚称“自己并无过错”,宋鑫艳拿出《殡葬管理条例》对他细细道来:

“思想还是要进行转变的,为逝去的亲人操办丧事进行祭奠是你的权利,没有任何人阻止你正常行使这项权利;但是这个办丧事的地点选择不当。国家对治丧有规定。你看《条例》第十四条写着‘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你这么设灵堂、办仪式对餐馆的正常营业必然造成影响。

“单元门口的这个人行道正常是不允许个人占用的,但是当时已经停灵了,执法部门也是基于对殡葬风俗的尊重,没有强令拆除挪动治丧位置……

“占用人行道操办丧事,又正值元旦假期、丧仪历时5天,已超出相邻人容忍的必要程度。对餐馆的经营损失进行部分补偿是合乎情理的。”

王某这才认识到问题所在:治丧有规范,人行道办丧事不应该。

“至于双方之间补偿数额的差异,咱们不如换位思考,各让一步。”最终,参考举办丧仪期间餐馆的基本经营损耗确定了补偿数额。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及其家人同意补偿某餐馆经营损失9000元。

隔日,宋鑫艳和社区工作人员再次坐在一起。陈老板当面清点补偿款后,向王某出具收条,写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并当即表示撤回案件的起诉,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雷娜 程诗淇)如今,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如果你在餐饮店的食物中吃出了“不明异物”,会怎样处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往往引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一些人选择相互协商处理,也有一些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较真”,将“消费调解”上升为“民事诉讼”。日前,秀峰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顾客在餐饮店吃出“异物”而引发的诉讼案件,餐饮店被判给付10倍赔偿。

事件发生在2019年9月28日晚。一名外地来桂读书的大学生在秀峰区某串串店用餐时,突然发现菜品中含有金属丝状物一根和不明异物一块。于是,他立即找到餐饮店的工作人员,气愤地要求赔偿损失。但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因餐饮店负责人不在,在其权限内仅可赠予饮料及更换菜品作为赔偿。对此,消费者表示不满,他认为按照有关法律,其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赔偿问题无法与店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于是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对餐饮店提出了整改要求。之后,餐饮店进行了整改。但对于赔偿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无法调解。于是,消费者一纸诉状将餐饮店告上法庭,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直到今年4月,该案被秀峰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将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近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10倍价款的赔偿金。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并支付相应的餐费,双方已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依据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10倍赔偿金,于法有据。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处餐饮店支付原告10倍赔偿,即1490元。

法官再次提醒:食品安全问题事关重大。作为食品经营者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否则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源:潇湘晨报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申潇轶

10月9日晚,长沙市民高先生在一杨国福麻辣烫门店吃麻辣烫。高先生称,在快要吃完时,他发现碗底有一只苍蝇,这让自己一下子倒了胃口。随后,店家的处理方式让高先生更难以接受……

顾客:麻辣烫里吃出苍蝇

在高先生发现碗底有苍蝇后,马上拍视频取证。根据高先生为记者提供的视频,汤汁里漂浮着一小块黑色的异物,高先生用筷子捞出来后,可以辨识出是一只死掉的苍蝇。

高先生当即向店员反映情况并索要赔偿。店员起初表示理解,并将门店老板的电话提供给高先生,让高先生与老板直接沟通。

老板当场表示,吃出虫子之类的事情是难免的,虫子形状完整,也说明高先生并没有吃进去,所以老板主张为高先生免单,下次来吃提前说明情况还可以再免一次单。

对于老板的解决措施,高先生并不满意,提出要以食安法为准进行5倍赔偿,高先生吃饭共消费44元,也就是赔偿220元。双方争论未果后,高先生就当场打12345进行举报。

期间,高先生为取证,端起漂着苍蝇的碗拍摄视频,请店员证明这是店内的碗,店员起初不愿意配合回答,后又承认“是我们门店的碗”。

店家:这是“职业讹人”

因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在高先生即将离开门店时,店员指责高先生是“职业讹人”的。

10月10日,记者采访门店老板梁先生,梁先生表示确有此事,并告诉记者,汤里有苍蝇,他可以为顾客提供免单的赔偿,对高先生提出的5倍赔偿依然不赞同,“我觉得这个人就是来讹人的,这个苍蝇也不一定是我们锅里的。”

记者向梁先生表示,从法律角度讲,高先生主张的赔偿方式是合法的,老板梁先生认为:“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实际赔偿不会赔那么多。”

“已经吃出一次苍蝇了我怎么可能还会来,店家的处理方式让我感觉很不负责。”高先生说道,店家称他是“职业讹人”的行为也让他大为火光:“出来吃饭吃出个苍蝇,搁谁都不好受,我要赔偿是求个解决方案,店家却反说我讹人,这是对我的诽谤,他们自己查下门店的监控就能知道是不是我专门放的。”

但对于记者提出查监控核实的这一办法,老板梁先生又表示:“我们门店的监控没有那么清楚,只能看个大概,吃饭时的小动作看不出来。”

目前,双方决定等待12345的处理结果。

律师:消费者诉求合理

针对高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依据法律,高先生所主张的赔偿措施有一定合理性。

此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饭店经营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为其换货或者退货,但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应该保留好食物样品和就餐证明,及时向消协、工商、卫生部门投诉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以便有关部门对出现问题的饭店进行检查和处罚。如果在就餐后出现不良反应,需要医院证明(如病历、门诊记录),肇事饭店将要负责医药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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