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案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已废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温馨提示:
食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人的损伤很大,可能导致慢中毒,腹泻,呕吐,神经症状,严重时还能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影响人的消化功能,导致人的食欲不振,养不良,激素水平的紊乱等一些临床症状,所以食品生产经营户禁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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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