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新风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上半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01
宁乡市老粮仓镇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4月15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老粮仓镇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顾客已点餐后,又告知其有消费满200元打折的优惠,诱导超量消费,导致食物浪费,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仍存在商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物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宁乡市花明楼镇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3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宁乡市流沙河镇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6月4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流沙河镇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顾客已点餐后,诱导顾客超量消费,导致食物浪费,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商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物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宁乡市菁华铺乡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0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菁华铺乡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所点菜品均剩余一半,工作人员未对就餐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湖南湘江新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9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部分餐桌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已破损不清,大部分餐桌未见有相关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湖南湘江新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0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浏阳市集里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3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未在店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标签或标语,未严格落实对消费者的反浪费消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字楼外的垃圾回收处,多份外卖主食还剩近一半;婚宴结束后,很多主食动都没动;大会就餐区,有的团餐盒饭没打开就扔了……生活中,一些主食浪费的情景令人触目惊心。
近年来,随着“光盘行动”持续开展,节约粮食的良好风气正逐步形成。但“新华视点”记者走访发现,米饭、面条等主食仍然容易造成餐饮浪费。
主食易浪费
餐馆就餐虽已吃饱,但习惯上还要点主食,餐后主食仍有大半剩在桌上;平时饭量不大,外卖配送的米饭却盛了满满一盒……这类主动或被动造成主食浪费的场景司空见惯。
根据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等机构发布的《中国城市餐饮食物浪费报告》对某市学校餐厅的调查,该市中小学生人均食物浪费量约为每餐130克,浪费率为22%;在浪费的食物构成上,主食为主要品种之一,占总量的45%。
外卖是主食浪费的高发场景之一。广东省外卖点餐浪费问题调研小组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菜品品类浪费方面,选择快餐便当、米粉面食等主食的占比达68.3%。天津消费者魏女士说,自己饭量不大,点外卖时主食常常吃一半、扔一半。“剩下的米饭沾上了菜汤,带回家也不好处理。”
此外,随着商务会议、会展活动陆续恢复,会场团餐中的主食浪费现象也值得关注。“在外参会时,有的会场活动餐一订就是几百份,大批主食丝毫没动就被丢在垃圾桶旁,看着十分可惜。”长期在天津从事写字楼物业管理运营工作的付彦斌说。
“当前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虽已高于国际公认的400公斤粮食安全线,但我国人口基数大,近年极端高温干旱天气、低温冷害、洪涝灾害等不时出现,对粮食安全要时时敲响警钟。”天津农学院农学与资源环境学院种子科学与工程系副主任杜锦说,一些消费者对我国粮食种植“家底不清”,节约意识不足。
主食浪费率为何“居高难降”?
记者调研了解到,主食浪费的“老毛病”难以根治,既有部分消费者观念还需转变的原因,也与目前餐饮机构经营、外卖平台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
——怕被打差评,多给更保险。天津一位餐饮行业工作者说,对餐厅而言,主食给少了容易招致顾客投诉,而区分大小份则会增加后厨工作量,不如统一多给,“省事又讨好”。
有商家表示,相比堂食,外卖用餐者的饭量更难以预估,后厨一般会提前盛放好外卖份饭以便配送。“前段时间在一家连锁快餐品牌点外卖,每份米饭给了四两多。虽然下单时已和工作人员沟通少给些,但对方表示米饭分量是固定的,难以操作。”天津市烹饪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孔令涛说。
——讲排场,爱面子,“盛宴”变“剩宴”。在商务宴请、婚宴酒席上,主食往往是“标配”;但在享用完丰盛的菜品后,米饭、面条等时常乏人问津。“为了排场,菜不能少点,主食肯定也得有,不点不好看,吃不吃是客人的事。最后主食大家都吃得很少,剩下很多。”陕西某企业经理李先生说。
——追求“轻饮食”,口味更多元。杜锦说,一些消费者餐饮习惯趋于“轻量化”,对主食的需求有所减少。主食与非主食的界限也较为模糊,一些沙拉、蔬果等也可作为主食,如果米面供应量过大,也可能造成浪费。
此外,一些机关、学校食堂管理比较粗放,米饭等主食免费供应,容易造成浪费。
共同行动防止主食浪费
不少部门高度关注主食浪费现象,积极倡导勤俭节约的新“食尚”。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八家协会、学会、商会联合倡议,针对外卖点餐场景存在主食浪费的现象,加快推广“小份饭”“半份饭”等,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表示,餐饮浪费现象的出现,既有物质生活日渐丰富而忽视了粮食节约的因素,也有监测评估体系不够完善、违法行为处置不易到位、宣传引导不够深入等原因。多位专家认为,在形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商家、消费者及相关部门还需发挥合力,防止餐饮浪费,保障粮食安全。
首先,餐厅在堂食菜单上可明确标注主食分量,为顾客提供多元化的点餐选择。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小波认为,可进一步细化完善主食分量规格的标识说明,加快推广中份饭、小份饭,比照大份饭分量、售价合理设定价格。天津阿依来新疆餐厅董事长姜子介建议,点餐时米饭可以“两”为单位,让消费者按照饭量自由选择。
其次,进一步丰富主食品类,优化口味,注重“精烹细调”与管理细节。“现在消费者对口味要求越来越高,主食也要创新形式,如大米既能蒸制米饭,也可以做成醪糟、米糕等。”孔令涛表示,还可在部分餐厅尝试推出“智慧电子菜单”,将顾客所点的饭菜分量以及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含量自动进行计算加和,帮助顾客合理规划餐食。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建议,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用餐场景应围绕制止浪费强化精细化、人性化管理,及时监测和评估就餐状况,按需供餐、科学配餐。
此外,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约粮食的意识。杜锦等业内专家建议,要加强科普,让公众对粮食来源、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粮食营养成分、饮食搭配等方面知识增加了解;学校教师与家长要从小帮助孩子树立起爱粮节粮意识,让“光盘行动”的理念深入人心。
来源: 新华社
源:福州日报
近日,泉州晋江市梅岭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扫码发现该单位收取“餐位费”,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取消,涉嫌强制收取“餐位费”。
经查,晋江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活动。2024年6月该单位更新收银系统并启用扫码点餐系统,消费者使用该系统扫码点餐时“餐位费”为必选项且无法自行取消。截至案发,当事人启用新收银系统共收取“餐位费”1122元。当事人强制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依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对于餐饮场所向顾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餐位费等现象,很多消费者习以为常,认为这是自己应当负担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经消毒的免费餐具,如不需茶水、自助、额外消毒餐具等收费服务的,可以直接拒绝。如遇商家强制消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协商解决。
来源: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