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5日,王某(75岁)与其家人同去某饭店用餐,王某坐在大厅中央台阶处附近,用餐后离席转身时踏空从台阶上摔倒。经某市骨科医院诊断:左骨转子间骨折;麻痹性肠梗阻;上消化道出血;水电解质紊乱。
2018年7月8日,王某转入某市第一附院治疗,现仍在治疗中。某饭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已为王某支付4000元治疗费。
另外,经某市某公证处公正,饭店大厅中央台阶高12厘米,设有“饭店路滑,小心摔倒”的警示性标志。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 class="pgc-img">>【问题呈现】
在设置有“小心摔倒”警示性标志的情况下,饭店对客人摔倒受伤的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1:予以承担。尽管饭店已经设置“小心摔倒”的警示性标志,但仍然无法消除其为顾客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2:无需承担。饭店已经设置“小心摔倒”的警示性标志,尽到了提示性义务,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按例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饭店的营业大厅中间有12厘米高的台阶,台阶上又摆放有餐桌,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饭店特殊的地理环境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王某在饭店用餐后转身离席时踏空从台阶上摔倒受伤,现以侵权为由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虽然饭店在大厅里设置有“饭店路滑,小心摔倒”的警示标志,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王某年事已高,在就餐时坐在大厅中央紧邻台阶处,饭店的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对此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相应的责任。王某不慎摔倒后,医疗费应由饭店承担。
< class="pgc-img">>[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引擎搜索网站“成都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律师网,刘艳律师”或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费诉讼领域拓展索赔维权依法理性
近年来,随着线上线下购物方式的快速发展,国民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同步提高,消费领域案件也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诉讼主体特定化等特点,网络购物、电信、物流、教育培训、网络约车、美容服务等维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件,涉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电子产品、食品、美容等多个消费领域。《法制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案例,希望通过释理说法引导商家规范商品宣传的方式方法,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顾客不慎摔倒伤残
餐馆承担八成责任
福州市民陈某前往某餐饮店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伴脱位,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认为,餐饮店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陈某在餐饮店内摔伤致残的事实无异议,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本就是易湿滑的场所,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维护,但餐饮店未能及时对湿滑地面进行维护,亦无证据佐证其在事故发生时设置了警示标志,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此外,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经过湿滑地面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过对陈某主张的损失逐项进行认定,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店按其过错参与比例依法所应承担赔偿金额为11万余元,扣减餐饮店已支付部分,应支付陈某赔偿款7万余元。
二手货当新手机卖
商家欺诈三倍赔偿
金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某电商网站,向B公司在该网站经营的某店铺购买了“全新原封、延保三年”的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并通过支付宝向C公司支付了首付款。收到手机和购机发票后,金某向负责配送的快递公司支付了尾款。
收货后,金某发现手机被更换为金色,且发票系由D公司出具。金某主张,该电商网站网页显示,提供保证产品享受7天退换货、正品保证、延保三年、全新原封等服务。但购买该手机两个多月后,其将出现故障的手机送至售后服务站维修时,售后服务站却出具《服务结果单》,告知金某该手机在其购买日期前一个多月已被激活使用,首次通话记录与发票日期、激活日期不符,不符合保修条件,不予保修。此后,金某与B公司经营的店铺协商退换货未果。
金某主张,B公司将已使用过的二手手机充当新手机出售,显属恶意欺诈的销售行为,要求其退还手机购货款并三倍赔付,A公司、C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履行其作出的先行赔付、正品保障的承诺,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其在B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B公司向金某交付商品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B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但其将二手产品充当全新手机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A、C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对B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且A、C公司已经对B公司的经营资质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将B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向消费者披露,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金某主张D公司系发票的提供者,但法院未能查询到该发票的信息,故不足以认定D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金某货款11300元,B公司应支付金某三倍赔偿款33900元、公证费3000元,金某应返还B公司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
故意购买瑕疵产品
目的不纯驳回诉求
张某在10天内分3次到某餐厅购买了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辐射泄漏区东京都进口的,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餐厅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出明确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而张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仍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并再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餐厅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返还张某,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两年未做服务
美容贷本息须自担
2016年11月3日,某金融公司与某门诊部签订《个人消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融公司为门诊部的医疗整形项目、相关服务及产品提供个人消费金融服务,门诊部的客户可进行消费金融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资金提供方将资金直接发放至门诊部指定的账户,门诊部接到贷款申请通过后便可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退货退款的,款项应退还该金融公司。
纪某某等3人前往某门诊部进行医疗整形服务,分别与门诊部签订手术治疗告知同意书,并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银行申请整形美容专用贷款,通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随后银行将贷款本金支付给了门诊部,门诊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为纪某某等三人提供手术服务。纪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期款项。
纪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门诊部向金融公司退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纪某某等3人与门诊部对于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合意,3人申请贷款并约定受托支付的方式向门诊部支付了该医疗整形项目的费用,且3人与门诊部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事实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虽然对于手术的时间并未约定,但门诊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而门诊部收款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已构成违约,故纪某某等3人主张解除其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3人有权主张门诊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纪某某等3人与某门诊部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某门诊部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700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老胡点评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和普及,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目前,网络购物、在线消费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重。无论哪种形式,经营者都应当信守诚信、依法经营,把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然而,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各类经营者中漠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有的经营者忽视消费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的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的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手段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尤其是线上消费方面的立法。应当通过立、改、废、释,不断织密法网。另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裁,并积极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教育广大经营者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此外,在营造安全放心环境方面,消费者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增强诚信消费的观念,坚持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胡勇
、裁判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被告赔偿原告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医疗费2433.54元、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交通费5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879元、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误工费7144元。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主张其于2021年12月23日至被告经营的耍盆友·重庆江湖菜(国贸店)餐厅就餐,期间在店内摔倒致伤。原告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视频资料,其中,2021年12月23日视频显示:原告当日致电耍盆友·重庆江湖菜(国贸店)餐厅,表示:“我中午不是在你们那儿摔了一下吗?然后呢,我当时是站起来,确实我能站起来,然后呢,我也吃完了之后就回家了,但是我现在根本就是走路都疼,所以我觉得我应该要去医院”,对方答复:“肯定是身体为主,确实我们也存在问题,确实那个有点油,泼了一下,我们准备去拿牌呢,我看见您从里面过来了,我又没提醒您,这是我应该提醒您的......就那么点油,我说擦了,意思就是我过去拿牌,还没拿牌呢,您就走过来了,确实赶巧了......”。
证据2、磁共振诊断报告,显示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在北京军颐中医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裂伤,并髌上囊积液。
证据3、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显示: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被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扭伤,被建议休假14天;于2021年12月27日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被建议全休1个月;此后,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23日被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建议休假2周。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在其经营的耍盆友·重庆江湖菜(国贸店)餐厅摔倒,但主张原告系第二日就医,因此不认可原告的伤情系在餐厅摔倒造成。经询,原告表示其于2021年12月23日摔倒至次日就医期间未发生其他事故致伤。被告对此表示不清楚,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亦无相反证据提交。
原告另主张其因此次事故支出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并产生误工费,就此提交了医疗费票据14张、购物订单截图2张、滴滴出行行程单及发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疗期协议书、工资支付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021年11-12月岗级评定-北京二分异动变更确认表》(复印件)及《证明》。
其中,医疗费票据显示,原告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就诊支出医疗费合计2853.54元。
购物订单截图显示,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购买膝关节固定器具支出241.98元(原价473元-店铺优惠券30-礼品卡201.02元),于2021年12月29日购买肌肉贴支出406元。
滴滴出行行程单显示有原告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的出行信息,发票显示原告支出客运服务费568.98元和12.75元。
劳动合同书显示,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北京优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财富公司)约定,原告入职该公司从事理财经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岗位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绩效工资或提成工资按当月考核标准发放,公司每月10日向原告支付上月工资,此后双方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确认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疗期协议书显示: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与优选财富公司约定,原告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优选财富公司核定确认原告最长医疗期为6个月,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优选财富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医疗期病假工资。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优选财富公司支付工资奖金4442.61元。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纳税金额均为0、2022年1月纳税275.44元、2022年2月纳税金额为0。《2021年11-12月岗级评定-北京二分异动变更确认表》显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告岗位工资自7500元调整为9000元,绩效奖金自2500元调整为3000元。《证明》显示,优选财富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证明,载明原告2021年12月考勤扣款732.76元,实发13906元,2022年1月考勤扣款7144元,实发4442.61元,2022年1月绩效奖金因当月因公之外缺勤达10天以上扣减2400元。
被告认可购物订单截图的真实性以及护具的支出,但主张肌肉贴并非必要;认可滴滴出行行程单及发票的真实性以及地点、终点为医院的出行,不认可其他出行的关联性;认可医疗期协议书、工资支付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2021年11-12月岗级评定-北京二分异动变更确认表》的真实性,主张分管领导签字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即使有调整也不应溯及既往;认可《证明》的形式真实性,但该证据显示已发放2021年12月绩效奖金,而原告此前银行流水并未体现有绩效奖金入账,因此绩效奖金以及2021年12月、2022年1月工资并非真实,且该证明显示原告缺勤达10日以上,并非全休30天。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多少。
五、法院认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称,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中午至被告经营的耍盆友·重庆江湖菜(国贸店)餐厅就餐时滑倒,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被告作为餐厅的经营者,从事的是有偿服务,即通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取得金钱对价,因此应当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根据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2021年12月23日视频资料显示,被告在与原告沟通过程中确认系因餐厅地面存在油污,工作人员使用拖把擦拭后未摆放提示牌亦未对经过此处的原告进行提示,导致原告摔倒,而被告对于该事故发生地点具有及时发现、预防并控制损害发生的能力。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倒。诉讼中,被告虽否认原告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裂伤的伤情与2021年12月23日摔倒之间存在关联性,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且根据2021年12月23日视频资料显示,原告在事发当日下午即电话联系被告表示需要就医,12月24日被诊断为右膝部位受伤,与原告在12月23日与被告沟通时所述“走路都疼”“撤个步子都会很疼”的表述可以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原告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裂伤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根据医疗费票据显示,原告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支出医疗费合计2853.54元,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数额2433.54元不高于上述票据显示的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433.54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608元医疗费无对应处方的抗辩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2021年12月24日北京军颐中医医院门诊费用清单显示,该笔费用的对应检查项目为膝关节磁共振成像,与原告提交的2021年12月24日该医院出具的磁共振诊断报告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提交的购物订单截图显示,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购买膝关节固定器具支出443元(扣减店铺优惠券30元),被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辅助器具费44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虽另提交购物订单截图用以证明购买肌肉贴支出406元,但被告不认可该部分支出的关联性,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部分支出有相关医嘱或与伤情的关联性、必要性,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受伤部位在腿部,出入就医确会产生一定交通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出行日期、往返目的地等情况结合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滴滴出行行程单酌定为300元。
原告主张其因此次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就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疗期协议书、工资支付记录、《2021年11-12月岗级评定-北京二分异动变更确认表》以及《证明》予以证明。被告认可医疗期协议书、工资支付记录以及《证明》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虽不认可劳动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但医疗期协议、《证明》显示的用工单位信息与劳动合同书一致,故本院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交的《2021年11-12月岗级评定-北京二分异动变更确认表》无用工单位确认的痕迹,且未能出示原始载体,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休假证明书显示,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被医疗机构建议全休1个月,结合医疗期协议书、工资支付记录及优选财富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在受伤后遵从医嘱休息,与优选财富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由该公司按照病假工资向其发放工资,产生了误工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误工费7144元的请求于法有据。
六、审理结果:
1、被告北京聚腾新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邓娅医疗费二千四百三十三元五角四分、医疗辅助器具费四百四十三元、交通费三百元、误工费七千一百四十四元;
2、驳回原告邓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class="pgc-img">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XX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XX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XX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XX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XX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